⒈ 宋时称兼卖茶水饭食,或并蓄娼妓的小酒铺。
⒈ 宋 时称兼卖茶水饭食,或并蓄娼妓的小酒铺。
引宋 灌圃耐得翁 《都城纪胜·酒肆》:“除官库、子库脚店之外,其餘皆谓之拍户。有茶饭店,谓兼卖食次下酒也……菴酒店,谓有娼妓在内,可以就懽,而於酒阁内暗藏卧牀也。”
宋 叶适 《朱娘曲》:“自言三世充拍户,官抛万斛嗟长贫。”
宋 周密 《癸辛杂识别集上·沉次卿》:“其法使拍户於本府入钱给由,诣诸库打酒,仍使自择所向。”
⒈ 有零售的小酒店。
引宋·灌圃耐得翁《都城纪胜·酒肆》:「除官库、子库、脚店之外,其余皆谓之拍户,有茶饭店,谓兼卖食次下酒是也。」
宋·吴自牧《梦粱录·卷一六·酒肆》:「大抵酒肆除官库、子库、脚店之外,其余谓之『拍户』,兼卖诸般下酒,食次随意索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