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北宋拣汰禁兵,其不任征战者,减充小分。小分只领半份军俸,任军中杂役;其不能胜任者,则放充百姓。少量。
⒈ 北宋 拣汰禁兵,其不任征战者,减充小分。小分只领半份军俸,任军中杂役;其不能胜任者,则放充百姓。
引宋 司马光 《乞不拣退军置淮南札子》:“臣愚伏愿朝廷且依旧法,每岁减禁军,有不任征战者,减充小分;小分復不任执役者,放充百姓。”
《宋史·兵志八》:“﹝ 熙寧 四年﹞七月,手詔:‘拣诸路小分年四十五以下胜甲者,升以为大分,五十已上愿为民者听。’”
⒉ 少量。
引宋 灌圃耐得翁 《都城纪胜·酒肆》:“大抵店肆饮酒,在人出著如何。只如食次,谓之下汤水。其钱少,止百钱五千者,谓之小分下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