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清制,官吏于常俸之外,规定按职务等级每年另给银钱,曰“养廉银”。文职始于雍正五年,武职始于乾隆四十年。
⒈ 清 制,官吏于常俸之外,规定按职务等级每年另给银钱,曰“养廉银”。文职始于 雍正 五年,武职始于 乾隆 四十年。参阅 徐珂 《清稗类钞·礼制·养廉》。
引清 黄辅辰 《戴经堂日钞》:“户部拟款八条……提各省裁减文武养廉银。”
亦省称“养廉”。 清 陈康祺 《郎潜纪闻》卷二:“雍正 间,耗羡归公,定直省各官养廉,由 世宗 之独申睿断,因时制宜。”
孙中山 《上李鸿章书》:“加之厚其养廉,永其俸禄,则无瞻顾之心,而能专一其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