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则
1.凡进必考。属镇财政供养单位(含社区工作人员、镇属公司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招聘管理、技术人员,必须实行公开招考。后勤保障等工勤人员条件具备的可参照执行;各行政村招聘工作人员,应参照执行。
2.择优聘用。根据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3.因事设岗。各用人单位、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确因工作需要招聘人员,需说明招聘人员数量、具备条件等,并报镇班子联席会议通过后实施。应严格把握招聘人员数量。
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备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适应-招聘岗位的工作。
(二)资格条件
1.应聘人员应具有全日制国民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
2.应聘相关岗位人员年龄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下,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三、待遇
1.工资发放按照八里店镇编外人员工资待遇管理办法操作。
2.享受“五险一金”权利。
3.享有休息、休假权利。
4.享受培训、职务晋升等权利。
四、程序
1.拟定岗位、条件。
2.公告。原则上在网络及报纸等媒体公告。
3.报名、审核。每个岗位报名人数达到3人以上方可开考。
4.笔试。试岗位情况而定。
5.面试。
6.考察。根据成绩按1:3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7.体检。按最高分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如体检不合格,确定第二名为体检对象,以此类推。
8.公示。对拟录用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
9.录用。试用期6个月,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
五、管理与考核
1.聘用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单位工作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2.用人单位必须严格聘用人员日常管理。要明确岗位职责,搞好经常性教育,包括劳动纪律、职业道德、规章制度等教育。
3.组织人事部门要参与、配合用人单位对聘用人员实施定期考核,聘用人员的工作考核按照镇规定的机关干部考核办法执行。
六、辞退与辞职
1.试用期内,经试用不符合招聘条件要求的;
2.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经济损失的;
3.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
4.触犯国家法律的;
5.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
6.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7.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8.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9.因机关精简,或在编员工补员,所在工作岗位不再需要临聘人员的;
10.本人申请辞职的,但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1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任务完成后应解除劳动关系。
七、附则
1.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没有约定的事项,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特殊情况的,由镇班子联席会议确定。
3.本办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4.本办法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一、实施范围
本某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则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某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四、聘用待遇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某最低工资标准。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五、聘用管理
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
六、聘用手续
事业单位需要编外聘用人员,可先向某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经研究同意,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人事代理部门按规定提供有关服务事宜。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本镇编外聘用人员的规范管理,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
1.凡进必考。属镇财政供养单位(含社区工作人员、镇属公司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招聘管理、技术人员,必须实行公开招考。后勤保障等工勤人员条件具备的可参照执行;各行政村招聘工作人员,应参照执行。
2.择优聘用。根据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3.因事设岗。各用人单位、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确因工作需要招聘人员,需说明招聘人员数量、具备条件等,并报镇班子联席会议通过后实施。应严格把握招聘人员数量。
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备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适应-招聘岗位的工作。 (二)资格条件
1.应聘人员应具有全日制国民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
2.应聘相关岗位人员年龄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下,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三、待遇
1.工资发放按照八里店镇编外人员工资待遇管理办法操作。 2.享受“五险一金”权利。 3.享有休息、休假权利。
4.享受培训、职务晋升等权利。
四、程序
1.拟定岗位、条件。
2.公告。原则上在网络及报纸等媒体公告。
3.报名、审核。每个岗位报名人数达到3人以上方可开考。 4.笔试。试岗位情况而定。 5.面试。
6.考察。根据成绩按1:3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7.体检。按最高分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如体检不合格,确定第二名为体检对象,以此类推。
8.公示。对拟录用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 9.录用。试用期6个月,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
五、管理与考核
1.聘用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单位工作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2.用人单位必须严格聘用人员日常管理。要明确岗位职责,搞好经常性教育,包括劳动纪律、职业道德、规章制度等教育。
3.组织人事部门要参与、配合用人单位对聘用人员实施定期考核,聘用人员的工作考核按照镇规定的机关干部考核办法执行。
六、辞退与辞职
1.试用期内,经试用不符合招聘条件要求的; 2.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经济损失的; 3.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 4.触犯国家法律的;
5.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
6.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7.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8.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9.因机关精简,或在编员工补员,所在工作岗位不再需要临聘人员的.; 10.本人申请辞职的,但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1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任务完成后应解除劳动关系。
七、附则
1.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没有约定的事项,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特殊情况的,由镇班子联席会议确定。
3.本办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4.本办法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临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中央、自治区、盟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旗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临时性、季节性、突击性用工人员。
第三条 招聘工作由人社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原则上临时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对保卫、保洁、绿化、食堂等岗位需要的人员,原则上应采取向具备资质的单位购买服务或物业管理的方式,实行社会化服务;不应实行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方式。
第四条 临时工作人员仅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得从事行政管理、保密、行政执法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计划申报及审批
第五条 全旗各机关事业单位(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严格实行计划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用人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人员状况、岗位现状等在每年年底向旗人社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申报计划表》。原则上聘用人数应控制在用人单位已核编制的10%以内。
第六条 由人社部门对申报计划审核后报旗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聘用临时工作人员计划的,由人社部门审核后报旗政府相关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 工资待遇
第八条 临时工作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我旗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第九条 由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按月发放工资和参照企业职工标准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由用人单位负责,个人部分由个人承担。用人单位与临时工作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由各用人单位负责报旗人社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临时工作人员在合同期内由用人单位管理,由人社部门负责监督。用人单位每年应向人社部门提交《临时工作人员动态管理报表》。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临时工作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人社部门报备。
第十二条 临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劳动保护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搞好岗前培训,切实保障临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临时工作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旗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工作,保障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就业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编外人员”,是指我旗机关事业单位
(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以劳动合同形式聘用(不纳入编制管理)的公益性岗位、同工同酬和参照事业单位管理的合同制工作人员。
(一)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我旗政府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促进就业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1、社区服务性岗位。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院服务等机构的公益性岗位,以及在社区从事保洁、保绿、保安、家庭服务、社会福利等社会服务性岗位;
2、政府为投资主体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协管员、社会治安协管员、公共交通协管员、环境卫生协理员、公路养护员、苏木镇文化服务宣传员等辅助性社会管理岗位;
3、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性和公共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物业管理、门卫、打字、邮政投递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公益性岗位。
4、旗政府确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二)同工同酬、参照事业单位管理合同制工作岗位是指由我旗政府开发,从事机关事业单位技术性、辅助性、服务性事务,不得从事涉密、行政执法及行政管理等工作岗位。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开发与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和“单位申报、公开招募、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第四条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编外人员开发、招录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编外人员招用
第五条 编外人员招用应当向社会公开。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招聘工作。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制定招聘工作方案,做好组织报名、资格审查、考察考核、拟用公示、择优录用等工作。
第六条 编外人员岗位出现空缺的,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用人单位意见报请旗人民政府研究后,确需补充的按规定进行择优补充。
第七条 用人单位从聘用编外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与其签订1—3年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聘用合同,报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合同期满,根据岗位需要,可以续签。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负责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每半年向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如实上报编外人员上岗工作等情况。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编外人员提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编外人员管理
第十条 用人单位承担编外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编外人员管理第一责任人,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编外人员的管理实施监督、指导、检查。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编外人员的管理职责:
(一)日常管理
1、编外人员用人单位确定具体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要严格执行考勤、岗位职责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2、经用人单位与编外人员协商,可以就协议约定的工作内容、工作岗位进行协商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自治区、盟、旗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有关规定。
3、编外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度。编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报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查同意后可以解除合同,并将解除合同报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1)试用期内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以他人顶替上岗,经教育不纠正的;
(3)只挂名不上岗的;
(4)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5)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或死亡的;
(8)因身体健康状况或技能水平不适应等原因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9)通过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等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10)每年事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
(11)无故不到岗超过15天、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用人单位与编外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权利与义务,期间如发生劳动争议,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编外人员合同期内因病或非因公伤亡的,用人单位出于人道主义,可给予其适当的伤亡待遇补助。
(二)年度考核
每年1月底由用人单位对编外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并统一填写《正蓝旗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年度考核表》,报旗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考核等次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二条 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编外人员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奖励1500元奖金,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奖励3000元奖金;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编外人员总数的15%以内。
第十三 旗人才资源开发中心负责编外人员档案管理。
第四章 编外人员待遇
第十四条 编外人员中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每年度考核合格的工作人员,在公益性岗位本年度工资标准上增加5%,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缴纳“五险一金”。“五险”分别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大病互济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五险一金”的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纳部分由旗财政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用人单位负责核准缴纳。
第十五条 编外人员中同工同酬、参照事业单位管理合同制工作人员工资参照我旗事业编制同类同等人员待遇核定工资发放和增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缴纳“五险一金”。“五险”分别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大病互济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五险一金”的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纳部分由旗财政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用人单位负责核准缴纳。
第十六条 编外人员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可提供其他待遇。
第五章 编外人员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编外人员数据库,实行实名制管理,随时掌握编外人员的增减变动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发放情况。每年由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旗纪委监委、财政局等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编外人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用人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收回其使用的编外人员岗位。
第十八条 对存在空岗、挂岗、虚报冒领、冒名顶替、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停止其使用编外人员资格,并追回套取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
第十九条 编外人员聘用、管理、检查、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处理。
第六章编外人员请销假
第二十条编外人员的请假类别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葬假、工(公)伤假、探亲假。
(一)事假。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两个月。事假累计半个月内的,发放全额工资;事假累计超过半个月不满1个月的,从次月起发放工资的90%;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不满2个月的,从次月起发放工资的80%。
(二)病假。病假在1个月以内的,发放全额工资。病假超过1个月不满3个月的,病假期间,从第2个月起,发放工资的90%;连续病假超过3个月的,病假期间,从第4个月起,发放工资的70%。
(三)婚假、产假、丧葬假、工(公)伤假、探亲假。参照《关于印发<正蓝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蓝党办字[2005]33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编外人员请假30天内的由用人单位批准;请假30天以上的,填写《正蓝旗编外人员请假审批表》,由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以上请假均实行销假制度,期满后3日内到批准请假部门予以销假,否则,按旷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旗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编外人员的开发、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编外聘用教师、社区工作者等政府已制定了专门管理办法的,按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一)乡镇财政所上划县级财政局管理,属于县财政局派出机构。
(二)乡镇财政所人员的人事、工资一并纳入县财政局统一管理,由县财政局负责办理人事调转手续与工资的审批管理,组织实施日常岗位目标管理与考核。
(三)财政所人员党组织关系可继续实行属地化管理,参加所在乡镇党委的组织生活(政治学习、廉政建设、组织活动、组织纪律等)。财政所人员职责分工,由县财政局负责,人员的选拔、调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根据工作需要,在全县财政系统内部进行调剂。一般干部调动,由县财政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副所长级以上干部的选拔、调动,由县财政局按程序提出拟定人选,征求乡镇党委意见后确定。财政所所长和重要岗位人员应在全县范围内定期交流与轮岗。
(四)财政所业务工作由县财政局统一领导,财政所按县财政局的统一要求,为所在乡镇政府提供优质服务。财政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负责财政所的全面工作,其他工作人员在所长的领导下按岗位职责开展工作。
(五)有关业务工作规章制度,由县财政局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乡镇财政所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县财政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乡镇党委、政府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实行文明办公,既要认真完成县财政局安排的工作,积极参加县财政局组织的各项活动,又要在不影响正常业务工作的前提下,支持当地党委、政府的重点工作,遵守工作时间。
(六)财政所人员参加县财政局岗位目标综合考评,对乡镇财政所人员实行县财政局与当地党委、政府双重考评的办法进行综合考评,每年至少考核一次。分值权重按县财政局考核占70%、当地党委、政府考核占30%累加后计算考核结果,作为评选“优、先、模”和干部选拔、任用的主要依据。乡镇党委、政府侧重考评政治学习、廉政建设、组织活动和组织纪律等方面情况,县财政局侧重考评业务工作完成情况。
(七)乡镇财政所的固定资产、办公设备与备品,要认真清查、登记造册,所有权归县财政局,财政所不得随意变更和处置;变更、处置和报废等,必须报县财政局批准。
(八)乡镇财政所的正常经费由县财政局根据管理工作需要核定拨付。
(九)乡镇财政所要严格执行所在乡镇政府和县财政局的安全制度,认真按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要求进行值班值宿;发生事故,按所在乡镇值班值宿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旗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工作,保障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就业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编外人员”,是指我旗机关事业单位
(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以劳动合同形式聘用(不纳入编制管理)的公益性岗位、同工同酬和参照事业单位管理的合同制工作人员。
(一)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我旗政府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促进就业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1、社区服务性岗位。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院服务等机构的公益性岗位,以及在社区从事保洁、保绿、保安、家庭服务、社会福利等社会服务性岗位;
2、政府为投资主体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协管员、社会治安协管员、公共交通协管员、环境卫生协理员、公路养护员、苏木镇文化服务宣传员等辅助性社会管理岗位;
3、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性和公共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物业管理、门卫、打字、邮政投递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公益性岗位。
4、旗政府确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二)同工同酬、参照事业单位管理合同制工作岗位是指由我旗政府开发,从事机关事业单位技术性、辅助性、服务性事务,不得从事涉密、行政执法及行政管理等工作岗位。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开发与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和“单位申报、公开招募、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第四条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编外人员开发、招录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编外人员招用
第五条 编外人员招用应当向社会公开。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招聘工作。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制定招聘工作方案,做好组织报名、资格审查、考察考核、拟用公示、择优录用等工作。
第六条 编外人员岗位出现空缺的,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用人单位意见报请旗人民政府研究后,确需补充的按规定进行择优补充。
第七条 用人单位从聘用编外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与其签订1—3年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聘用合同,报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合同期满,根据岗位需要,可以续签。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负责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每半年向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如实上报编外人员上岗工作等情况。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编外人员提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编外人员管理
第十条 用人单位承担编外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编外人员管理第一责任人,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编外人员的管理实施监督、指导、检查。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编外人员的管理职责:
(一)日常管理
1、编外人员用人单位确定具体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要严格执行考勤、岗位职责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2、经用人单位与编外人员协商,可以就协议约定的工作内容、工作岗位进行协商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自治区、盟、旗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有关规定。
3、编外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度。编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报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查同意后可以解除合同,并将解除合同报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1)试用期内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以他人顶替上岗,经教育不纠正的;
(3)只挂名不上岗的;
(4)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5)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或死亡的;
(8)因身体健康状况或技能水平不适应等原因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9)通过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等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10)每年事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
(11)无故不到岗超过15天、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用人单位与编外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权利与义务,期间如发生劳动争议,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编外人员合同期内因病或非因公伤亡的,用人单位出于人道主义,可给予其适当的伤亡待遇补助。
(二)年度考核
每年1月底由用人单位对编外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并统一填写《正蓝旗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年度考核表》,报旗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考核等次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二条 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编外人员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奖励1500元奖金,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奖励3000元奖金;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编外人员总数的15%以内。
第十三 旗人才资源开发中心负责编外人员档案管理。
第四章 编外人员待遇
第十四条 编外人员中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每年度考核合格的工作人员,在公益性岗位本年度工资标准上增加5%,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缴纳“五险一金”。“五险”分别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大病互济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五险一金”的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纳部分由旗财政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用人单位负责核准缴纳。
第十五条 编外人员中同工同酬、参照事业单位管理合同制工作人员工资参照我旗事业编制同类同等人员待遇核定工资发放和增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缴纳“五险一金”。“五险”分别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大病互济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五险一金”的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纳部分由旗财政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用人单位负责核准缴纳。
第十六条 编外人员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可提供其他待遇。
第五章 编外人员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编外人员数据库,实行实名制管理,随时掌握编外人员的增减变动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发放情况。每年由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旗纪委监委、财政局等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编外人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用人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收回其使用的编外人员岗位。
第十八条 对存在空岗、挂岗、虚报冒领、冒名顶替、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停止其使用编外人员资格,并追回套取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
第十九条 编外人员聘用、管理、检查、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处理。
第六章编外人员请销假
第二十条编外人员的请假类别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葬假、工(公)伤假、探亲假。
(一)事假。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两个月。事假累计半个月内的,发放全额工资;事假累计超过半个月不满1个月的,从次月起发放工资的90%;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不满2个月的,从次月起发放工资的80%。
(二)病假。病假在1个月以内的,发放全额工资。病假超过1个月不满3个月的,病假期间,从第2个月起,发放工资的90%;连续病假超过3个月的,病假期间,从第4个月起,发放工资的70%。
(三)婚假、产假、丧葬假、工(公)伤假、探亲假。参照《关于印发的通知》(蓝党办字[2005]33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编外人员请假30天内的由用人单位批准;请假30天以上的,填写《正蓝旗编外人员请假审批表》,由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以上请假均实行销假制度,期满后3日内到批准请假部门予以销假,否则,按旷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旗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编外人员的开发、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编外聘用教师、社区工作者等政府已制定了专门管理办法的,按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编外人员是指市直机关
第三条编外人员聘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控制数额,先批后用。
(二)限定岗位,规范用人。
(三)动态管理,能进能出。
第二章责任分工
第四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联合市委编办、市财政局成立市直单位增加编外人员初审小组,初审小组日常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承担。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用人单位增加编外人员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及下达编外人员指标。
(二)市委编办负责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意见和用人单位的工作职责及编制情况提出意见。
(三)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意见和用人单位的工作职责及编制情况对编外人员经费预算审核,监督检查编外人员经费的使用情况。
(四)用人单位为编外人员管理主体
第三章岗位类别
第五条编外人员岗位类别:
(一)普通类:是指因用人单位编制不足且短期内无法增加,工作业务需要协助完成辅助性、操作性工作而聘用的人员,分辅助人员、窗口服务人员和驾驶员。
(二)专业技术类:是指为提高市直单位管理与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而聘用的专业技术人才,分初级、中级、高级3个等级。
(三)执法辅助类:是指从事一线执法及消防一线等特殊岗位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章办理程序
第六条编外人员数额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用人单位需使用编外人员时
(二)审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用人单位申请提出初审意见
(三)下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数额下达用人单位聘用编外人员计划。
第七条用人单位聘用编外人员
第八条用人单位编外人员减少、变更的
第九条物业管理、保安保洁、绿化养护
第五章招聘及聘用管理
第十条用人单位要在核定的编外人员数额内
第十一条招录程序:
(一)公布招聘方案。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三)考试、体检和考察公示。
(四)聘用。经公示确定的拟聘用人员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自聘用之日起应依法与编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编外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
第六章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统一规范编外人员经费标准
第十六条劳动报酬的确定与调整。
第十七条按照《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一、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或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2.医院的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在合同期内严重违反医院的规章制度或合同内容的;3.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本职工作的;4.因失职,营私舞弊、渎职或违背职业道德、医德医风或发生医疗纠纷(个人负主要责任的),给医院利益和声誉造成后果的;5.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医院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以及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技术事故的;6.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外兼职的;7.未经用工科室同意,擅自离岗的;或在年度考核中被列为不合格等次的;8.连续三年内未获得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所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的;9.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者。
三、属下列情况之一,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立即解除:
1.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考入高等院校的;2.被国家机关录用为公务员的;3.有充分证据表明医院不能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四、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医院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医院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医院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劳动者由用工科室出资培训进修的,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培训后的服务期及违约责任。具体参照《广丰区人民医院进修管理规定》执行。
六、劳动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造成的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劳动者不到合同终止时限而提出终止合同,使用工科室或某项工作不能正常开展,医院将不归还其风险保证金,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按照实际情况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按劳动者月工资总和×合同剩余时限/月)。如有其他规定或协议的,按其他规定或协议执行。
随着农村综合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强农惠农财政补贴支付方式改革的稳步推进,为适应当前乡镇财政工作的发展,促进乡镇财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改革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提高乡镇财政保障能力,确保乡镇基本支出需要,防范和化解乡镇财政风险,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预算管理权不变原则。按照《预算法》规定,继续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乡镇政府在县财政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
2、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原则。乡镇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乡镇,资金结余归乡镇所有;乡镇原有各项债权、债务仍由乡镇享有和承担。
3、财务审批权不变原则。属于乡镇财权和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仍由乡镇按规定程序审批。
4、财政结算体制不变原则。按我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进行财政结算。
三、乡镇财政所的管理体制
乡镇财政所、人员、编制整建制归县财政局管理。
四、乡镇财政所主要职能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
2、负责乡镇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工作。
3、负责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罚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等的征收工作。
4、负责编报年度乡镇财政收支预决算。
5、负责乡镇行政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规范财务收支行为。
6、负责对强农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积极推进惠农财政补贴“一册明”、“一折统”的贯彻落实。
7、负责乡镇国有资产管理,确保乡镇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8、依法监管乡镇行政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会计信息,组织培训会计人员,督促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9、负责检查乡镇所属部门和单位对财税政策、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
10、配合做好“村财乡管”、“乡财县管”、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化解等农村综合改革工作。
五、机构设置
每个乡镇财政所设置所长、会计、专管员(可按一岗多人设置)和文秘四个岗位。财政所长负责财政所的全面工作,组织安排全所人员业务分工,明确各自工作岗位职责,制订年度财政工作计划,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督促全所人员圆满完成各项财政工作任务;会计具体负责会计核算工作,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系统、完整的核算、监督和分析。专管员具体负责乡镇财政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管及强农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文秘具体负责做好各类文件的登记、保管、立卷、存档、草拟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做好办公室勤杂内务工作。
六、乡镇财政所的财务管理
乡镇财政所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预算安排的经费全额拨入财政所,所有资金通过“乡财县管乡用”网络进行拨付、审核、支付、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所有财务工作。
1、预算共编。按照“统一工作部署、统一支出范围,统一定额标准、统一核算办法”和“保人员工资、保正常运转、保重点支出”的原则,县级财政部门提出乡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指导意见,乡镇政府根据县级财政部门的指导意见,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并按程序报批。
2、账户统设。由县级财政部门分不同用途,按规定统一为乡镇财政开设账户,实行集中核算。特殊情况需开设账户的,要单独上报审批。
3、集中收付。乡镇一般性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县级国库;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设的资金专户;体制结算收入、补助收入等由县财政部门统一办理。根据年初预算,乡镇工资性支出,由县财政部门按月及时拨付实行统发;乡镇财政对预算单位实行报账制,由乡镇财政所代行管理单位账务,乡镇公用经费支出和事业支出,由用款单位提出用款计划,经乡镇领导签批后,报乡镇财政所审核报帐;专项资金按有关规定拨付使用。对行政村通过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实行“村财乡管村用”。
4、采购统办。乡镇各项采购支出,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和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由乡镇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县政府采购办公室统一采购。采购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从县级国库或财政专户拨付供应商。
5、票据统管。乡镇使用的财政票据,按照有关规定购领和使用,采取“限量领用、定期核销、票款同行”的管理办法,做到以票管收、票款同行,严禁坐收坐支,严禁转移和隐匿各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