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语

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6篇】(如何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6篇】(如何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1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县煤矿企业环境管理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对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市及我县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保部门审批,在取得环保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后方可开工建设;在建设或运行中出现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重大不符的负面环境影响的,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以及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停止建设或运行,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全县凡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的煤矿企业,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或生产;已经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的煤矿企业,必须在年8月31日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图说报县环保局备案。

  二、严格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的规定,完成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并于开工前将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图说报环保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并按规定向环保部门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全县凡正在建设中的煤矿企业,必须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图说的规定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经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已经建成投产但未经环保部门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煤矿企业,必须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图说的规定对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和整治,并于年10月31日前报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申请验收,逾期不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停产整治。

  三、严格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管理

  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市及我县的有关规定,于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向县环境保护局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产生危险废物的,还必须同时报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各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并按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因子、数量、浓度(强度、活度)、最高限值及排放方式、去向、时间等排放污染物。

  四、严格落实煤矿企业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

  各煤矿企业必须切实承担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渣、粉尘以及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1.切实加强固体废物管理。煤矿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掘进废渣、煤矸石和生活垃圾。各煤矿企业应该采取措施对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关于选址、设计、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随意倾倒、堆放固体废物。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矸石山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调查〔〕15号)、《关于印发〈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162号)、《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等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落实煤矿矸石山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煤矿矸石山的安全管理,切实做好自燃、滑坡、崩塌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不发生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对停用或废弃煤矿矸石山的安全管理应由原煤矿企业负责。对关闭煤矿企业,其已停用或废弃煤矿矸石山的安全管理由县煤管局负责,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关闭煤矿企业已停用或废弃煤矿矸石山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各煤矿企业对煤矿矸石山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进行封场,并符合关闭与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切实加强煤矿废水管理。煤矿废水主要包括井下废水和生活污水,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的要求,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一是严格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不得超标排放。二是新建煤矿在设计中,应优先选择矿井水作为井下生产用水、消防用水和绿化用水等。三是对于高矿化度采煤废水,应根据实际情况深度处理和综合利用,高矿化度采煤废水用作农田灌溉时,还应该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规定的标准。

  3.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建〔〕4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义务,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同时,必须按照国家关于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的相关规定,向国土部门作出书面承诺,缴纳预提保证金,并按国土部门的要求开展并及时完成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减少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在停办、关闭、闭坑前,必须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完成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经国土部门验收合格。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采矿的,不免除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采矿权转让的,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义务同时转让,采矿权受让人应当依照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义务。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

  各煤矿企业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一是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县环保局备案;二是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建设相应的应急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进行培训和应急演练;三是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当前,各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162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矸石山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调查〔〕15号)、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矸石山隐患治理工作的通知》(渝煤安监监察字〔〕226号)等规定,切实加强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和治理工作。

  六、加强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县环保局负责对全县煤矿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国土房管局、县安监局、县煤管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煤矿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环保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安监局、县煤管局等县级相关部门要建立环境安全联动工作机制,通报隐患排查情况,增进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执法,对可能引发次生环境安全事件的安全生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后督查。具体职责如下:

  1.县环保局。负责对全县煤矿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执行环评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煤矿企业,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依法进行处罚;对未将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图说报环保部门备案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对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就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煤矿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对擅自闲置、不正常使用或者拆除环保设施、场所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依法进行处罚。

  2.县煤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煤矿企业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对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准文件的煤矿企业,不予核发或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对已取得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准文件,但在生产过程中其环保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经整顿改进后仍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煤矿企业,应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要强化对煤矿企业煤矿矸石山特别是已关闭煤矿企业停用或废弃煤矿矸石山的安全监管,将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列入监管执法内容,防止出现煤矿矸石山垮塌灾害事故,确保不发生因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

  3.县国土房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建〔〕4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对煤矿企业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对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准文件的煤矿企业,不予核发或换发采矿许可证;对煤矿企业提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任务;对煤矿企业分期恢复治理工程应当组织县环保局、县财政局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上报市国土部门复查;对煤矿企业恢复治理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应商县环保局责令限期恢复治理;在办理煤矿企业闭坑手续时,应组织县环保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对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程进行验收,并对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环境保护的资料进行审查,经验收合格的,方能返还预提保证金;煤矿企业未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或者验收不合格,逾期不进行恢复治理或者恢复治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商县环保局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使用预提的保证金实施恢复治理。

  4.县安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市安全生产条例》、《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煤矿企业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督促县级相关部门、涉及煤矿企业的乡镇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防止煤矿矸石山发生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环境污染事故。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5.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全县涉及煤矿企业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环境保护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煤矿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煤矿企业违反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要依职权进行处理或移送环保部门进行处理。积极配合县环保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安监局、县煤管局等县级相关部门开展对煤矿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2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河南省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执法〔2021〕16号),依法开展有计划、有重点、规范化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全面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现场执法检查计划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不断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紧紧围绕省、市污染防治攻势目标任务,着重于重点区域、重点时间段、重点任务,坚持正确执法、科学执法、依法执法,统一实施现场检查计划、双随机、一公开和正面清单制度,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督,有效统一执法资源,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加快减少污染和碳合作

  二、工作计划。

  (一)大气污染防治现场检查计划。

  1、开展春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根据春天沙子扬起的天气特征,重点是国家控制、省控制大气监测站点周边的2公里范围,灰尘控制的特别检查。重点检查:国省干道扬尘管理状况城市主要城市清洁状况建筑工地600%、3人等扬尘管理制度实行状况露天矿山开采和修复项目扬尘管理状况石材加工、水泥、陶瓷、砖窑等重点工业企业大气管理设施和在线监视设施运行和无组织排放状况工业堆场扬尘防治措施实行状况稻草和垃圾焚烧状况建筑工地和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警报响应实行状况环境访投诉有关排气企业整改状况等。

  时间表:3-4月。

  2、开展夏季挥发性有机物(VOCs)行业大气污染防治专业检查。

  近年来,夏季臭氧数据持续提高,严重影响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突出问题,开展控制VOCs,控制O3特别检查,实现夏病冬治。重点检查:化学工业、制药、橡胶制品、涂料油墨粘合剂生产、塑料制品、汽车制造与维护、包装印刷、家具制造、表面涂装、油品储藏销售等10种与VOCs行业企业有关,对VOCs管理设施的运行和符合标准的排放情况进行特别执法检查。同时,引导企业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积极避免夏天,科学安排停车、整个装置的停车检查和罐子清洗等VOCs排放量大的作业,引导油品销售企业,实施夜间加油优惠,减少中午高温时段的车辆加油。

  时间表:6-9月。

  3、开展秋冬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根据秋冬大气污染综合管理行动方案、重点行业季节性生产管理工作方案和重污染天气警报响应要求,重点检查:列入全县紧急减排清单的重点企业,重污染天气警报启动期间,是否按紧急方案要求执行停止生产和车辆运输等管理措施,列入全县季节性生产管理的行业企业是否按规定实施高峰生产。

  时间表:10-12月。

  4、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锅炉、炉窑综合整治专项检查。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攻势要求,重点检查:禁燃区内燃煤企业大户退出情况,煤及其加工的固体和液体产品、未加工成型的农林固体生物质、工业固体废弃可燃物、生活垃圾和原油、重油、渣油、机油、煤焦油、稀有物等禁燃执行情况35蒸吨/立即以下燃煤锅炉(包括茶水炉、经营性炉等燃煤设施)淘汰取缔状况的燃料(包括酒精基础燃料)锅炉、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机的低氮改造状况的燃煤热风炉、砖轮窑、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燃料直径3以下燃料系统淘汰的情况

  时间表:10-12月。

  5、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专项检查。

  根据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要求,重点检查水泥、火力发电、铸造、耐火、石灰、陶瓷、砖窑等重点行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是否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达到五位、一密闭(生产过程集尘,材料运输集尘,工厂道路集尘

  时间表:10-12月。

  6、开展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专项检查。

  根据国家和省份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要求,进一步巩固网格化管理和部门联合检查机制,落实乡镇街道土地管理责任,继续深入检查散乱污企业。重点检查:农村、城乡结合部、行政区域边界等区域,充分利用电力数据、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坚决抑制散乱污染企业复活、异地转移等反弹现象。

  时间表:7月和10月。

  7、开展移动源尾气排放专项检查。

  利用固定检查站点,联合公安、交通部门继续开展重型柴油卡车尾气检查,严格检查尾气超标、黑烟现象。重点检查:主要交通干线出发柴油卡车尾气排放状况各种施工现场、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等部门,使用排放超标柴油卡车状况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信息采集状况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内国iii以下机械、排放超标机械使用状况。

  时间表:6-12月。

  8.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特别检查。

  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ODS行为,巩固履约成果。重点检查:四氯化碳(CTC)、三氯一氟甲烷(CFC-11)、二氯二氟甲烷(CFC-12)、1、1-二氯-1-氟乙烷(HCFC-141b)、一氯二氟甲烷(HCFC-22)等ODS生产、使用和销售企业是否存在无配额或超配额生产、使用、无备案销售等问题。

  时间表:7月。

  (二)水污染防治现场检查计划。

  1.开展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特别检查。

  根据《河南省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特别执法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我县黄河流域所有污染者、入河污染口、固体(危险)废物堆积点等可能发生生态环境风险的对象进行特别检查。重点检查:纳入污染排放许可管理的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的支流进入河污染排放口固体(危险)废物堆积点矿山开采、河道采砂、畜禽养殖等没有纳入污染排放许可的其他污染源等行业企业,是否存在违法污染排放问题。

  时间表:3-4月。

  2.开展河流断面水质符合标准的特别检查。

  以确保国家控制、省级控制、市级控制河流断面水质达标为目标,开展水污染源专业检查。重点检查:四河(卫河、汤河、疏浚内沟、折胫河)进入河流排水口、沿河排水企业、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城市污水处理厂、乡镇集中化污水处理厂管理设施运行管理、污水排放、污泥处理等情况,全面提高河流断面水质。

  时间表:6月。

  3.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特别检查。

  以贯彻落实新实施的《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为契机,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淇河流域所有入河排放口和两岸规划管理范围内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固体废物堆积点等环境风险对象水污染防治情况,县级以上集中饮用水源地和备用水源地环境管理情况,确保饮用水源地饮用水质安全,消除淇河水质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行为。

  时间表:5月。

  4.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特别检查。

  根据当前农村面源污染现状,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特别检查。重点检查:环境评价和三同时检查手续处理状况粪污贮藏、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状况污水符合标准排放状况禁养区环境管理状况。

  时间表:6月。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现场检查计划。

  以贯彻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为契机,开展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特别检查。

  1.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专业检查。

  重点检查一般固体废弃物产生单位固体废弃物的贮藏、运输、综合利用状况。

  2、开展垃圾填埋场、医疗废弃物处置中心和垃圾发电厂等固体废弃物集中处置设施专项检测。

  重点检查生活垃圾和医疗垃圾的填埋、消毒、焚烧等过程污染防治情况,垃圾渗滤液的藏、处理和满足标准排放情况,恶臭无组织排放情况,垃圾发电厂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危险废物的处理管理情况。

  3、开展危险废物违法犯罪专项检查。

  密切关注发生、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机构,联合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重点调查:违法排放、倒塌、处置危险废弃物3吨以上的行政区域违法排放、倒塌、处置危险废弃物的行为逃避监督,设置暗管或利用渗井、渗漏洞、裂缝、溶解洞等排放、倒塌、处置危险废弃物的河流、河流、水库等倒塌危险废弃物的行为,没有危险废弃物经营处置资格的研讨会、工厂或以合法形式掩护的部门非法收集、储藏、利用、运输、倒塌、处置危险废弃物的行为

  时间表:4月和8月。

  (四)建设项目现场检查计划。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开展建设项目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未经批准建设、未经批准投资、环评欺诈、项目建设期间未实施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破坏措施等问题。

  时间表:5月。

  (五)污染排放许可现场检查计划。

  以贯彻新修订的《污染排放许可管理条例》为契机,开展固定污染源污染排放许可执行情况的特别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无证排放、无证排放、违反自我监测要求和违反其他环境管理要求的行为。

  时间表:5月。

  (六)中央环境保护监察、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监察、生态环境部加强监督合作、省环境保护监察调查等提交问题现场检查计划。

  1.开展上级环境保护监察提出问题的特别检查。

  对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监察和2018年回顾、2018年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监察、2019年省委省政府三散监察、2020年省委省政府污染防治攻势和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专业监察等提交大众通报和2018年以来生态环境部强化监督检查提交问清单,根据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逐一验证,发现虚假整改、敷衍整改、拖延整改、整改等问题,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依法严格处理。

  时间表:4月。

  2、开展2021年中央环境保护监察提出问题的特别检查。

  与2021年中央环境保护监察提交大众通报问题清单进行特别检查,根据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逐一验证,发现虚假整改、敷衍整改、拖延整改和整改后反弹等问题,立即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严格处理。

  时间表:9月。

  3、开展2021年生态环境部加强监督合作和省监督调查提出问题的特别检查。

  协调保障生态环境部监督合作、省环境保护监督调查等工作,及时调查处理检查问题,跟踪监督,按时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开展问题特别检查。

  时间表:1-12月。

  (七)环境安全危险现场检查计划。

  重大节日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期间,开展环境安全危险特别检查。重点检查:加强化工等高风险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应急设施、危险废弃物等管理状况,及时应对各种突发环境事件的妥善处理。

  时间安排:1~3月开展春节和两会期间的环境安全特别检查,7~9月开展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的环境安全危险和环境突发事件的调查整理特别检查。

  (八)生态环境访问通报现场检查计划。

  对大众来信、访问、电话、微信和媒体曝光、网络舆论、上司提交、部门转移等各种方式收到的生态环境访问通报,及时开展检查,重大生态环境访问事件实施专家调查制度。

  时间表:4月和6月。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执法现场检查规划制度的实施是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统一部署的重要改革措施,对提高执法规划性、减少执法随意性具有重要意义。2021年起,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年检计划,结合工作职责、执法力量、技术装备、经费保障等情况,制定年检计划,按月细化落实。现场检测计划实行备案管理,月度现场检测。

划(附件1)和发现问题明细(附件2)以表格形式按月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临时部署安排的重大任务等,及时调整现场检查计划并于7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二)周密安排,严格执行检查计划。严格控制现场检查频次和规模,加强部门、区域间协调联动,统筹落实好“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等制度要求,推行非现场执法,避免多头重复执法。要强化执法公示,强化事前公开,主动公开执法现场检查计划;加强事后公开,及时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对涉及“双随机、一公开”的执法现场检查计划、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

  (三)认真记录,实现执法留痕回溯。在组织现场检查过程中,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在生态环境系统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环办执法〔2019〕42号)要求,认真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不同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情况、执法环节,通过使用执法记录仪、移动执法系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等方式记录执法检查全过程,并按规范归档保存,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四)查测协同,加强执法监测联动。建立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机构联合行动、联合培训等机制。依据执法现场检查计划及时制定执法监测计划,将执法监测经费纳入执法工作预算。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执法监测工作。

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3

  1.环境保护是人类为了保护其赖以生存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障人体健康,而进行的有目的有意义的活动。为了有效地保护环境,国家专门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公司根据我国环境保护“三同步,三统一”的战略方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出一系列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以改善我公司环境和保护职工身心健康。

  2.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保护和改善我公司环境。

  3.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尘毒、物理因素,水质等进行定期监测,使其符合国家颁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有关要求。测定的时间间隔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每月测定一次作业地点粉尘和有毒物质浓度。

  2)噪声、放射线及其它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测定一次。

  3)饮用水的水质检验:理化检验,夏季每月测定一次,其它季节每季测定一次;细菌检验,复季每旬测定一次。其它季节每月测定一次。

  4)所有的测定结果必须保存记录,并报有关单位。

  5)粉尘、烟尘高的地方应采取洒水或除尘净化措施。爆破作业应采用无毒或少毒,少烟的炸药。

  6)粉尘、毒物超标的作业场所,要积极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同时加强作业人员的个体劳动保护。

  7)每年对职工进行一次体检。

  8)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作业的工人应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对查出的职业病患者,应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

  4.防止废渣污染。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岩石要及时内排,上面要用沙土覆盖;锅炉产生的废渣也要及时倒入采坑内排(垫路及外销除外),避免对环境污染。

  5.防止废水的污染,生活汗水及矿井水必须按国家指标排放,坚持不符合标准不排放防止废气污染。锅炉的废气排放必须符合排放标准,坚持不符合标准的排放的原则。

  6.防止粉尘污染。生产过程中尽量避免产生粉尘,对于产生粉尘的源头,要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治理。(如道路粉尘要及时洒水等)。

  7.防止噪声及振动的危害。生产、辅助生产、建筑、生活中的设备消音设施要齐全,防止对居民产生危害。爆破时要合理设计,按章操作,避免产生的噪声及振动对居民和周围建筑造成危害。

  8.搞好公共卫生。创造一个舒适、优美、清洁的生产、生活环境,保证职工的身心健康。

  9.坚持复垦,搞好绿化、美化工作。在生产过程中,破坏原有的自然环境,要迅速将采空区回填,并逐渐在回填后的土地上搞种植。恢复地貌,达到绿化、美化环境。

  10.大力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配合环境保护机关及内部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是我们每个员工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党、政、工、团要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广泛动员,形成一种宣教育声势,使每个职工都树立“环境人人有关,环保人人有责”的观念,形成人人关心环境,人人保护环境的风尚,推动公司环境工作的开展。

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4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依法依规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严格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根据《环境监察稽查办法》和《2021年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工作实施方案》(鄂环办〔2021〕9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2021年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21年襄阳市生态环境执法稽查围绕落实《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和规范环境监管执法的系列文件要求,督促地方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健全环境监管履职尽责体制机制,依法依规加强生态环境执法,规范环境执法行为,严肃查处突出环境违法问题。

  2021年度确定稽查对象为高新区、东津新区、谷城县、保康县。

  二、稽查内容

  (一)检查《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两高”司法解释及“两法衔接”工作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

  (二)检查2020年以来国务院、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环境监管执法系列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主要是生态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生态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等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检查污染源和建设项目现场日常执法检查、生态和农村环境执法监管、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调解处理、环境执法后督察等依法行政情况;检查污染源“一厂一档”建立及污染源监管动态信息库建设和使用情况。

  (四)对群众投诉举报、生态环境部督办、省市交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有关部门移送等渠道获取,或者专项稽查或检查督办发现,经初步审查属于稽查范围的具体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以立案调查形式开展专案稽查。

  三、具体安排

  (一)精心筹备(4月)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稽查对象,完善计划方案,制定工作计划,做好稽查工作准备。

  (二)严格实施(5月--8月)

  1.市局开展稽查,按照本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对辖区县(市、区)开展稽查,形成稽查案卷,建立稽查档案。

  2.市局将采取不定期检查的形式对各地开展专项稽查,建立稽查档案,主要稽查内容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规范执行情况。

  3.市局将对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生态环境保护中央督察、生态环境保护省级督查和专项行动发现的突出环境问题以及重信重访案件开展专案稽查,形成稽查案卷。

  (三)全面总结(9月)

  全面梳理执法稽查工作组织和开展情况,在规范和促进环境执法工作、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等方面的主要工作成果,稽查遇到的问题、原因分析及改进措施等,归纳好的经验做法,体现自身特色,充分展现稽查工作成效,于10月15日前向省厅报送执法稽查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2021年“十四五”开局之年,是生态文明建设迈向新目标的起步之年,也是落实襄阳市委、市政府作风建设“服务年”。环境执法稽查是推动基层环保部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的有力抓手,是加强和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加强环境监管的有效手段。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认清稽查工作的重要性。

  (二)落实责任,严密组织。各地应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严格按照稽查工作规定要求和时间节点,配合组织实施,严防走过场,搞形式,确保执法稽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严格流程,及时通报。严格按照稽查程序,认真履行稽查各环节工作要求,稽查情况将及时通报;对涉及需政府统筹解决的环境问题,将明确提出督办要求和整改时限,督促地方政府妥善解决;对于涉及环保系统内部规范行政方面问题的,将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和措施,对突出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据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稽查相关情况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四)传导压力,落实整改。针对执法稽查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不到位、不规范等问题,综合运用个别约谈、挂牌督办、移交移送、媒体曝光等手段,持续传导压力,强化整改落实,确保生态环境问题查处到位、整改落实到位、有关责任追究到位,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5

  为巩固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果,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改善辖区生态环境质量,推动辖区经济高质量绿色发展,特制定2021年春季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帮扶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省市生态环境保护会议精神;聚焦重点领域和行业,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聚焦部省市督办的重点问题;按照“找问题、堵漏洞、补短板、抓帮扶”总体要求,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问题,帮扶企业发现问题、督导企业落实整改、技术指导精准治污,实施严格执法与柔性服务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理念,助力辖区经济高质量绿色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统筹推进。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为主线,紧盯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问题,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以帮促改、以查促改、以技促改,解决大气、水和固体危险废物等领域突出环境问题,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坚持凝聚合力,以战促练。坚持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精准执法,将专项行动作为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的有力抓手,在实战中锤炼队伍,在实战中提升技能,为巩固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果提供坚强的能力保障。

  (三)坚持分类施策,标本兼治。坚持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坚决杜绝“一刀切”。强化服务意识,将帮扶服务融入专项执法全过程,培育、提升企业自觉守法的意识和能力,逐步实现由偏重执法向加强执法与促进守法并重转变。

  三、监督帮扶重点

  (一)重点领域:涉气、涉水和涉危险废物等领域;

  (二)重点行业:电镀、铸造、建材、涂装企业、工业物料堆场、砂石料堆场;

  (三)重点问题:大气强化监督帮扶通报的重复性问题、群众投诉的热点环境问题、日常检查发现的重点环境问题、大气热点网格督办的环境问题、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转办的超标电子督办等问题。

  (四)重点检查:

  1.超标电子督办问题核查:对去年以来特别是11月份以来,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转办的超标电子督办问题,开展现场核查,查实超标原因、查看整改和处理情况。严肃查处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和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行为。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现场端运行和管理情况检查: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运行情况;现场端建设规范性;自动监控设施巡检、校准、校验、维护、比对等情况;参数公示情况。

  3.大气热点网格预警排查。排查2020年10月以来,大气热点预警网格内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2.5、VOCS等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查准查实存在的环境问题,督促整改。

  4.工业物料、砂石堆场检查。开展各类工业煤堆、灰场、渣场、砂石料场及其它产生扬尘(粉尘)的物料堆场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仓储、罐储、封闭或半封闭堆场建设,喷淋、覆盖、围挡、冲洗等防风抑尘设施落实情况。

  5.企业污水处理站专项整治。重点检查污染物达标排放、使用违规药剂或干扰剂、污泥(含危废)处置情况。

  6.危险废物专项检查:主要检查危险废物申报和管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规范化建设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执行等情况。

  7.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检查:主要检查是否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是否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是否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是否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是否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8.对中省转办的群众投诉、重点投诉和反复投诉问题进行核查:主要核查投诉问题是否整改到位,是否彻底得到解决,存在的违法问题是否依法查处。局带班领导及值班人员落实好“四个一”(第一时间接听电话、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查处解决、第一时间回复),切实把群众关注的事情办好。

  9.排污许可证后执法检查:主要检查是否持证排污,存在问题是否整改到位;是否落实排污许可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排放口规范化、无组织排放控制、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等方面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四、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3月2日—8日)。根据市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议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于3月8日前上报市局。

  第二阶段:现场检查(3月11日—4月10日)。根据工作方案,在辖区内进行全面摸排自查;配合做好市级督导检查组对重点行业进行抽查、对重点问题开展督查、对超标企业实施核查。

  第三阶段:整改提升(4月11日-4月20日)。针对执法行动发现的问题,采取清单式管理,建立问题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20日前对登记的存在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全部核查一遍,做到整改完成一个、销号一个,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第四阶段:全面总结(4月21日—4月30日)。全面总结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归纳梳理好的做法,形成总结报告,4月30日前向市局报送工作总结。

  五、工作措施

  (一)强化大数据运用。要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12369环保热线投诉平台、水质和大气自动监测设备、企业用电监管平台等,通过排查分析研判异常数据,锁定污染源,实现精准执法。

  (二)强化依法严处。坚决执行《环境保护法》和四个配套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督促整改。全面运用好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和司法移送等行政手段,形成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震慑态势。

  (三)强化监督整改。加大对企业的监督帮扶,能立行立改的问题,现场监督企业整改落实到位;需要整改时间的要制定书面整改措施并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到位,确保真改、实改、彻底改。

  六、组织保障

  为确保监督帮扶专项执法工作取得实效,为今年开展的中省环保巡查督察做好充分准备,分局成立4个监督帮扶专项行动工作检查小组,由局长王斌负总责;办公室设在四大队,大队长何军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调协专项执法行动的组织实施,做好协调配合、信息汇总、总结上报等工作,根据工作协调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或第三方检测公司,开展现场监测和采样等工作,利用局微信公众号对守法标杆企业,加大正面宣传报道力度,对严重违法行为进行曝光,作为典型案件进行通报。各检查组组长安排检查时间,局办公室做好车辆保障。

  第一检查组:

  组 长:

  组 员:

  区 域:

  第二检查组:

  组 长:

  组 员:

  区 域:

  第三检查组:

  组 长:

  组 员:

  区 域:

  第四检查组:

  组 长:

  组 员:

  区 域: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担当。各检查组要强化责任意识,检查要细、问题要实,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及信息登记表;强化组织实施,克服工作交织困难,争取把检查区域内涉水、涉气、涉危废重点企业全部过一遍,确保检查不走过场,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强化结果运用。利用市局“环境违法曝光台”及分局微信公众号,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对性质恶劣、屡查屡犯环境违法企业,严肃查处,以案说法,达到查处一起、警醒一片、教育一方的目的。

  (三)强化帮扶实效。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发现并纠正,综合运用约谈、督办、移交移送等手段,持续传导压力;突出技术帮扶,及时申请市局供技术支持,为企业把脉问诊,实现精准治污。

  (四)强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接受被检查对象的宴请等影响形象的行为。

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6

  根据国家对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对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的相关要求,促进矿山生态环境与煤矿活动协调发展,实现发展与环保同步双赢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生态环境破坏少,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的煤炭资源开发科持续发展道路,推进煤矿经济和生态保护共同发展。

  (一)可持续发展原则

  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依靠科技进步,发展煤矿经济,建设绿色矿山”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煤炭开发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二)坚持“不欠新账,渐还旧账”的原则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以煤矿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形式,建立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补偿长效机制,在煤矿开发利用生产中控制新的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并逐步解决已有生态环境问题。

  (三)矿山开采与环境保护“三同时’的原则

  在煤炭开发利用生产过程中,切实做到环境保护与开采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根据煤炭开发利用所危害的对象,程度与治理难度进行分区,分段治理。

  二、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目标

  (一)、总体目标

  根据国家对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对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的相关要求,成立福兴煤矿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植树造林管理办公室,规范煤炭生产和植树造林活动,促进矿山生态环境与煤炭开发利用协调发展;制定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方案,确保煤炭开采与生态环境保护同步进行。

  (二)阶段目标

  1、建设期及运行期目标

  制定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矸石安全排放方案、污水处理方案、土地复垦与植被等方案;根据任务安排,按计划、分步骤进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保护及治理效果应达到所制定方案的目标要求。

  2、闭矿后目标

  恢复矿区植被,地质灾害隐患基本消除,对所占用的耕地和林地进行复垦和恢复土地使用功能,排矸堆场地不存在安全隐患,矿井污水及生活污水均达标排放,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程全部实施完成并达到预期标准。

  三、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区域

  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分重点防治区主要包括:矿山主井口、风井口、炸药库、煤矿矸石场、办公区、生活区、磅房,涉及防治面积0.126平方公里。

  四、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任务

  (一)重点防治区综合治理任务

  1、通过地下煤层禁采,预防地表塌陷和地裂缝。2、在煤矸石场坡脚修建挡渣坝,处理矸石的堆放。3、在井口和工业广场上方设置滚石接拦网。4、经常清理排水沟,防洪水灾害。5、在工业场地生产生活区进行场地绿化

  (二)一般防治区综合治理任务

  1、植树造林,防治水土流失;2、禁止垦荒、乱砍滥伐林木等破坏生态环境的人类活动。

  五、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技术措施

  坚持矿山开采与环境保护“三同时”的原则,即矿山环境保护与煤矿开采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原则,根据矿山环境评估结果,针对矿山环境影响严重程度采用不同的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一)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1、在煤炭开采行产中,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配备探水钻机,加强老窑探放水工作,以免发生透水事故。

  2、编制保安煤柱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

  行煤炭开采生产活动。

  3、修建坡脚抗滑挡墙,防治矸石场滑坡灾害的发生。

  4、在主矿井口、办公区、职工宿舍区及煤场、矸石场,修建排水沟,防冲挡墙。

  5、编制水文地质勘查报告,为煤炭开采利用提供可靠依据。

  6、加强矿区“雨季三防”排水沟清理工作。

  (二)环境保护措施

  1、煤矸石用于填工业广场及修建公路石料、其余煤矸石外卖就近砖厂。

  2、在煤矸场下方修建挡墙,保持煤矸场稳定,避免矸石受雨水侵蚀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对废弃矸石场进行平整复土植被绿化。

  3、加强对矿井水的管理,对矿井排放的废水,经污水处理池,采取沉淀池进行旋流沉淀处理,向外排放。对食堂、机修库污水采取隔油处理后进行排放。

  4、对塌陷区及时回填平整植树绿化。

  六、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组织措施

  (一)组织管理措施

  将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列为煤矿管理工作的重点,健全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作由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建立矿山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管理人员,认真学习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要求,

  细化植树造林工作任务。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在创建工作中突出人的要素,通过对矿山企业的管理来建设好矿山,走矿山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之路。

  (二)技术保障措施

  1、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培训爆破技术人员、环境检测技术人员和地质灾害治理技术人员。通过引进专业对口,适应矿山工作环境的技术人员进行弥补,为矿山保护和治理工作提供技术人员保证。

  2、矿山企业生产设备齐全,管理手段完善,矿山企业增置矿山测量设备、矿山环境监测设备等仪器设备,为矿山环境保护工作提高技术上的物质保证。

  3、注意技术手段在决策过程中的运用,在矿山建设任务考评工作中采取量化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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