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村“两委”决策行为,近日,青海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出台《关于建立村级民主议事规则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用制度保证、规范、约束村干部行为,深入推进村级民主议事的民主化、科学化提供制度保障。
《意见》要求,村级民主议事规范化建设要坚持党的领导,由乡镇(街道)党委统一组织、部署、协调和实施。议事规则必须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一致,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有针对性的加强指导,力求务实管用;要坚持把群众参与贯穿始终,听取各方诉求、照顾各方利益,既能发挥各类组织的整体功能,又能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形成有机链条,切实保障村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激发村级组织推动农村牧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内驱力,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进程保驾护航。
《意见》强调,村级要严格实行以党支部会议、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会议及村“两委”联席会议为主的“四会一联”制度,采取党支部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表决结果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的“四议两公开”议事决策方式,围绕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村庄建设规划、村级财务预决算、村集体资产的承包和租赁、兴修道路、桥梁、水利等村公益事业以及国家强农惠农等重大事项进行议事,杜绝以非会议或“两委”负责人碰头会等形式决定重大事项,进一步规范村级民主议事决策。
《意见》要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和村党组织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员领导干部要结合开展联系点联系户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强化具体指导。要将建立和实施村级民主议事规则作为基层党建考核和述职的重要内容,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考核评议,确保村级民主议事落到实处,提升村级民主议事、规范议事、科学议事水平。
为进一步促进村级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努力提高村级组织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水平,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村级民主议事制度。
一、议事原则
村级重大问题和涉及村民利益的有关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决策。重大问题由村支两委提出,提交党员、群众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一般问题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二、成立民主议事理事会:由村支两委班子、党员、组长及群众代表(7-10人)组成。
三、村级民主议事范围、内容
(一)村党员、群众代表会议讨论范围、内容:
(1)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新农村建设规划;
(2)村级财务预算安排和决算情况;
(3)村集体经济大额资金的使用和投资方案;
(4)村级建设项目的立项、资金安排及承包方案;
(5)村集体土地、房屋等集体资产的租赁、承包、出卖等处置方案;
(6)土地征用方案和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方案;
(7)本村兴办公益事业所进行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具体事项;
(二)理事会讨论范围、事项:
(1)村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户的落实以及民政救灾救济事项;
(2)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章的制订、修改;
(3)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四、会议召集
(1)村党员、群众代表会议和村级民主议事理事会会议由村支两委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召集。
(2)村党员、群众代表会议和村级民主议事理事会会议由村支两委负责同志提出议事主题后,各参会者对议事内容提出评价、批评、建议、质询。
(3)民主议事表决以投票的方式进行,作出的决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
五、议事决策程序:
(一)、提出方案:村党支部、村委会,或者其它组织及村民联名提出方案,通过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联席会议研究。
(二)、依法民主决策:村委会按照严格的会议程序提交村党员、群众代表会议表决通过,采用公决表决的,表决前,利用村务公开栏等形式事前向村民公布要公决的事项或方案,然后进行公决。形成决议后,及时上报乡党委、政府审核备案。
(三)、公布决策结果:利用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村民公布。
(四)、依法组织实施:实施方案通过后,由村委会依法组织实施。涉及工程项目,如新农村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荒坡地开发以及林地等村集体资产的承包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六、资料管理
(一)、以上各类会议都必须有会议记录,记录人和会议主持人在记录簿上签名,记录簿应该妥善保管。
(二)、议事过程中提出方案、民主决策、决策结果公示和组织实施过程中等各类纸质及照片资料均应归档立卷,交由乡政府统一管理。
一、决策原则
要坚持先支部后村委、先党员后群众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
二、决策事项
决策事项分重大事项和一般事项。重大事项主要有以下十项:
1、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村庄建设规划;
2、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修订;
3、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大额资金的使用,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集体企业改制方案;
4、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及建设项目承包方案;
5、村民宅基地使用方案;
6、征用土地各项补助费使用方案;
7、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方案;
8、本村享受误工补贴、报酬、话费补贴的人数及标准;
9、村工作人员聘用和村委会成员辞职;
10、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决策程序
1、村级重要党务工作由村支委会研究后,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不设村支委会的直接提交村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2、村级日常工作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沟通达成一致后,按分工各司其职。一般事项提交村两委会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实施。
3、村级重大事项先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相互沟通达成一致后,由村两委会联席会议讨论提出方案,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原则意见,再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四、重大事项决策前实行民主恳谈
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前,一般要召开村级民主恳谈会,进行讨论、解释、论证。民主恳谈会由村两委会主持召开。参加对象为党员、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有条件的村可扩大到全体村民。也可根据需要邀请上级相关领导和专家、学者参加。村级民主恳谈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年初或年终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五、重大事项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
1、村民代表会议由村两委会主持,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应到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村民代表会议在讨论和决定村级事务时,必须遵守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符合集体和大多数村民的利益,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
3、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要及时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向村民公布。
4、每次村民代表会议要做好签到、记录、文书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村民会议的议事程序和方法,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相一致;民主协商;公平公正和少数服从多数。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会议的执行机构、工作机构,负责召集村民会议,执行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四条重大事项必须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进行。
第二章村民会议
第五条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是村民依法按程序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并对全体村民负责的最高权利机构。
第一节村民会议的设立
第六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第七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组织召开第一次村民会议时,要讨论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内容,经与会村民过半数表决通过,并履行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手续。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民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要讨论决定的事项等通知全体村民。村民对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直接在村民会议上表达自己的意见,也可以同其他村民进行讨论交流后在村民会议上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二节村民会议的议事内容
第十条下列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办理:
(一)农业税费改革后,本村兴办公益事业所进行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具体事项;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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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筹资、筹物和投劳方式;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计划生育落实方案;
(九)本村经济、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
(十一)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
(十二)评议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十三)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十四)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五)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开会决定的事项;
(十六)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村民会议的召集和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选举、罢免或增补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在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特殊情况或涉及村民出资出力系“一事一议”事项可随时召开村民会议。
第十三条村民会议的议题一般由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群众组织提出,或者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
第十四条村民会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清点到会人数,并向村民报告本次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数和列席会议人员,确认符合法定人数时由主持人宣布开会;
(二)提出会议议题或方案。由会议主持人向村民会议提出要讨论的事项或方案;
(三)讨论和审议。与会村民对会议议题或方案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人员较多时可分小组进行讨论、审议;
(四)表决与通过。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对需要做出决定或决议的2
议题进行表决。表决分为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两种形式,选择何种表决形式由村民委员会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会议议题获得到会人员过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有效;
(五)宣布会议的决定或决议;
(六)会议主持人对本次会议进行总结;
(七)村民会议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记录要真实、客观、全面。内容包括:参加会议的人数,主持人,记录人,会议的议题,会议讨论的主要意见,表决情况和形成的决定、决议等。
第十五条立卷归档。会议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应对会议的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进行整理,并立卷存档。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或利用明白纸、村广播等宣传工具向村民公开。
第十七条村民会议在讨论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公共卫生、兴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的事项,涉及驻在本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有关单位时,应当邀请他们派代表列席会议,共同协商解决与此有关的问题。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及全体村民必须自觉遵守和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会议决定时应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执行中确需作出重大变更和修改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提交下一次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村务公决
第二十条村务公决是以户为单位通过投票决定村务大事的一种方法,是在村民会议不便召开或不能召开的情况下,由村民对村中大事直接行使决策权利的一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村务公决的主要内容:
(一)农业税费改革后,本村兴办公益事业所进行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具体事项;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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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筹资、筹物和投劳方式;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计划生育落实方案;
(九)本村经济、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评议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十一)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开会决定的事项;
(十三)其它需要由村民通过投票做出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村务公决议案的提出。需要提交村民投票表决的议题或方案,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群众组织提出,也可以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
第二十三条村务公决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小组长、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村民代表参加。具体负责公决方案的收集、表决卡(票)的制定、发放、收回、统计、张榜公布等。
第二十四条村务公决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两委”联席会议对公决议案进行研究;
(二)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分别召开党员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初步讨论;
(三)利用村务公开栏、明白纸、广播等把要公决的事项或议案向群众宣传;
(四)制定公决表决卡(票)。表决卡(票)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决事项,政策依据,村民需要负担的项目及资金来源、使用情况的详细说明,村民姓名,同意、不同意、建议及回收时间等栏目;
(五)在投票日前五天,由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等把表决卡(票)分送到户;
(六)村民以户为单位在表决卡(票)相应的栏目内打√号或者×号,也可以在建议栏中填写上自己的其他意见、建议,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后,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到投票处把表决卡(票)投入票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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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开唱票、计票。投票结束后,由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村民理财小组和“村两委”成员组成的计票小组进行唱票、计票;
(八)现场监督。公开唱票、计票时,村民可以自愿到现场观看、监督计票的全过程;
(九)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十)村民委员会将投票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
(十一)村民委员会将表决卡(票)存档;
(十二)村民委员会将村民投票公决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组织实施。公决议案经半数以上的农户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否则应暂缓办理或者放弃。
第四章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是在村民会议不便召开或不能召开的情况下进行民主决策的一种形式。但不能以村民代表会议完全代替村民会议。
第一节村民代表会议的设立
第二十七条在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总数由村民委员会确定,但不得少于二十人。原则上一百户以下的村不设村民代表。
第二十八条村民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坚持原则,主持正义,关心集体,联系群众,有较高的群众威信,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积极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村民代表具有提出议题权、投票(举手)表决权、监督评议权、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权。
第三十条村民代表具有联系村民的义务,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带头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的义务,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义务。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民主管理,充分发挥村民的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促进村级一事一议建设项目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省、地有关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会议要求和文件精神,结合田坎乡实际,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民主议事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目标,以民主管理为基础,以科学规划为前提,以控制农民负担为条件,引导农民群众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以为民主管理为基本原则。紧紧围绕农村经济发展,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最急需,受益最直接的项目入手,重点解决农户一家一户想办而办不了、办不好的事。农民群众是主体,要依照村民“自力更生、量力而行”的要求,引导群众开展“一事一议,民主管理”,发挥规划的统筹指导作用,把符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建设项目商议好、监督好、管理好。积极鼓励群众参与直接受益的基础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的建设。
第三条
针对部分村组青壮年外出务工多,临时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存在困难的实际情况,民主议事的时间应选择在能有2/3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的适当时间,确保村民代表的出席率。民主议事会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参加会议人员。民主议事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不得讨论与本议题无关的事宜。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在会前通过走访、开座谈会等途径广泛收集村民对村内公益事业建设的意见,提出当年本村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议方案,供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第五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时,村民委员会要做好组织引导工作,使村民代表能够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村民代表不仅要发表个人意见,还要全面表达所代表农户的意见。村民代表会议要在充分讨论、协商的基础上进行民主表决。所作决定必须经全体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由参加会议的村民代表签字认可。决议一经形成,任何人不得违背和拒绝执行。
第六条民主议事的内容。
1、工程项目的规划方案、预算、效益;
2、投资投劳的标准、范围、用途;
3、建设项目的施工及管理;
4、项目实施中村组怎样对建设质量进行有效监管;
5、工程建成后的权属、维护、管理和使用;
6、其他需要协商决定的事宜。
第七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可以按行政区划,以自然村、行政村、联村为单位进行协商议事,也可以受益群体为单位来进行议事,还可以采取群众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议事。
第八条
民主议事的表决形式可以受益人全体表决,也可以选派代表表决。原则上涉及人员多的项目选用代表表决方式;涉及人员少的项目采用全体受益人员表决的方式;比较重要的工程由全体受益人员集体表决。第八条民主管理的议事及实施程序
(一)项目提出。村民联户根据生产生活的需要,提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二)项目筛选。村委会在综合权衡的基础上,本着轻重缓急和量力而行的原则,在乡镇的指导下初步拟定建设项目以及项目概算、实施方案等,也供提交村民代表讨论。初步拟定的建设项目应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和建设规划范围,并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急需建设的。
(三)民主表决。召开村民或受益农户大会,对规定的议事内容进行讨论表决。项目最终的实施方案需经全体村民(受益户)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四)审核批准。项目最终的实施方案等相关资料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审核。
(五)张榜公布。实施方案批复后,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七天。
(六)组织实施。对张榜公布后村民无异议的,按民主议定的方式组织施工。
(七)建后管理。项目建设完工后,要及时进行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凡已通过验收的工程项目,要按相关规定落实产权,明确责任,建章立制,加强管理,确保建成后的项目发挥正常效益。
第十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是由村支两委具体组织实施,通过群众投工投劳、政府奖励补助物资、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完成,因此所建设项目受益的农民群众是建设和管理的主体。村内“一事一议”筹劳原则上实行上限控制,一般不超过省级确定的筹劳上限标准。确有需要并经大多数村民同意,可以适当提高筹劳数额,超过上限控制额度的,要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村民自愿可以实行以资代劳,但严禁强行以资代劳。五保户、特困户、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村民不承担筹劳。疾病、伤残或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筹劳的,情况属实应予减免。群众个人、大户、企业家和社会捐资捐劳的,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对少数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多数人决定出劳的,可按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村规民约处理。
第十一条村委会要做好民主议事过程中相关档案管理,会议记录、村民签字、筹劳项目方案、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概算情况、奖补项目的申请表、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原始资料要指定专人保管。区乡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因管理的需要,村委会应按要求以予提供。
第十二条竣工后,及时帮助村组制定管理制度,培训技术人员,建立良性运行机制,使工程建一处,成一处,发挥一处效益。
第十三条一事一议民主议事涉及群众利益,是一件得民心工程,议事要尊重农民意愿,妥善处理好群众之间、干群之间的关系,不得有任何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的现象发生;要特别注意因议事工作处理不当引起或激化群众矛盾,造成群体性事件发生。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村、组或个人,视情节严重,由乡(镇、办)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或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村民议事会的议事决策,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级治理机制,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
第二章村民议事会的构成
第三条村民议事会实行结构制,由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社长、各社有议政能力的代表(20-50)人组成村民议事会,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召集人。
各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议事会,由本村民小组内的所有村民代表组成。
第四条村民议事会下设以下专门小组:
1、议题审查小组。负责对提交的议题进行初审,并转所有议事会成员调研;
2、重建小组。负责灾后重建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作好政策的解释和答疑。
3、经济发展小组。
4、环境保护小组。
5、社会事务小组。
第四条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特邀代表列席村民议事会会议。
村民议事会特邀代表主要包括居住在本村的老干部、各级人大代表和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利益人,由村委会提名,经村民议事会通过。
第五条村民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村民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就本村各项工作进行咨询,并了解其具体情况。
(二)建议权。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根据村民意见、建议提出村民议事会议题。
(三)表决权。参与村民议事会会议,对议题进行表决。
(四)监督权。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议决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积极参加会议。
(二)监督会议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向村民议事会反馈。
(三)经常性联系村民和村民代表,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实事求是地在村民议事会议上反馈。
(四)带头学习、宣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定、决议,并积极宣传、教育和引导村民贯彻执行。
(五)村民议事会成员为自治组织义务岗位,不享受任何报酬和待遇。
第三章村民议事会的职责
第八条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基础上,负责收集议题。
第九条负责讨论决定属于村民议事会议事范围的村级事务,超出议事范围的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村民议事会负责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的议题;
(二)本村公共事务;
(三)涉及本村集体公益事业的事项;
(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灾后重建各项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
(六)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负责监督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议决定落实执行情况。
第四章村民议事会议事规程
第十二条村民议事会坚持党的领导、民主议事、促进发展、维护民利的原则。
第十三条村民议事会会议由村民议事会召集人主持,每月日为村民议事会议事日,每月日为村民小组议事会议事日。(一般小组议事日早于村议事日)
村党组织、村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应当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村党组织、村委会、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向村民议事会召集人提出议题。所提议题应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
第十五条村民议事会召集人应提前两天把议题内容告知村民议事会成员。
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就相关议题征求所代表村民意见。
村民议事会讨论议题时,议题提出人应该到会进行陈述和答辩。
第十六条村民议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应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任何人不得限制村民议事会成员发表不同意见。
村民议事会会议作出决定时,应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形成的决定须获得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凡涉及财务收支、土地权属调整、重大工程的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能通过。
第十七条村民议事会讨论、表决议题时,应指派专人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村民议事会的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等要整理立卷存档。
第十九章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平正义,不能脱离本村实际情况。
存在争议的,应当报请村党组织、镇党委或有关部门审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决定,村民议事会应当撤销或纠正。
第二十条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应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告或公示,并提交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村民议事会应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督促落实。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注意事项:
1、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细化,填入本章程红色部分。①需要提交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②需要议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票决同意的事项,③议事会表决过半即可通过的事项。必须提出明确的分类,且这三者不能重复。
2、关于议事会的组成人数要确定,每个村民小组的席位要确定。
3、议事日要确定到天,长期坚持。
4、村民议事会下设什么小组,应因村而异,在章程中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