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改革的关键是对不同司法文化的认识,司法改革的成败直接取决于这种思维活动正确与否。很多司法改革方面的难题与思维范式的缺陷有密切关系。范式概念是库恩范式理论的核心,最早产生于科学技术哲学领域,而范式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理论体系¹。该理论体系实质是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和解的产物,范式本身所蕴含的是一个社会共同体所持有的理论和方法上的共同信念,进而成为该共同体的文化传统。在社会科学领域,范式理论得到广泛的运用,并将其内涵具体化。邓正来就认为,所谓范式,乃是一种在某个时代处于主导或支配地位的规范性信念,,与任何明确阐释的理论模式相比较,-范式.有着更广泛、更具渗透性的支配影响力。这意味着-范式.的这种影响力有时候是人们所意识到的,而在更多的时候则是人们不意识的。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范式.的影响不仅在于引导人们去思考什么,而更在于引导人们不去思考什么[1]。作为一个属概念,司法改革思维范式同样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潜意识特性,因为它不易被人们所发觉,思维范式中的缺陷往往难以及时得到纠正。当下司法改革思维范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用什么改造我们的思维范式?应当形成什么样的司法改革思维范式?这些都是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二元对立司法改革思维范式的解析
由于中外司法文化之间、法治理想与现实之间充满复杂的矛盾,加之对价值判断着力点的认识不同,学界对司法改革路径和理想目标的理解存有很大的分歧。例如,犯罪嫌疑人沉默权、辩诉交易、司法审查、公益诉讼、先例判决、违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观点对立,其不同观点主要表现在是与否、立行与缓行上。在研究上述西方流行的司法制度时,持是或立行态度的学者虽然也认为司法改革应当注重研究中国的实际情况,注意吸收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有益成分,但更注重司法理念的普适性,强调作为人类共同遗产的司法文化在世界范围内的指导意义,移植西方成熟的司法原则和制度,对缺乏现代司法理念的内生能力的中国来讲,是一种成本较低的方式。而传统专制文化与现代民主法制思想格格不入,对法治建设总体上起到阻碍作用,应当坚决予以摒弃。持否或缓行态度的学者虽然也承认许多西方司法理念和制度是全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具有普适性,但是只有在根据中国¹的前提下进行司法改革,才有成功的可能。而浸透着西方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司法制度与理念移植到中国后,会产生水土不服问题,出现排异性。在没有解决排异性之前,不能盲目地吸纳。有些学者还对盲目追随西方理论的现象表示深深忧虑,认为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中国社会科学的发展所具有的最为重要的特征之一便是社会科学知识为某种社会秩序及其制度-添附.正当性意义之进程的日益加速。从较深的层面来看,这种进程的加速实是与中国论者为了建构中国社会科学而引进西方各种流行理论的知识运动同时展开的,甚或构成了这一-知识引进运动.的一部分:它不仅表现为中国社会科学是西方各种流行理论的追随者,而且更意味着西方各种流行理论有关人类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的图景在中国学术场域或中国社会秩序之建构过程中的正当性[2]。我国这些年来的司法改革大体在这两种类型的观点之间摇摆,陷入无休止的比较与选择之中。在三大诉讼法的修订中,不少学者有意无意地将自己的观点归为其中一方,而将不同意见归为对方,形成二元对立的司法改革思维范式。司法改革之中的二元对立思维还表现在多个方面。例如,将司法文化区隔成传统与现代。而不少人在传统与现代关系的理解上,往往隐含着对立性。传统与现代作为两大范畴,首先由马克斯#韦伯在他的历史社会学中提出。尽管韦伯并不简单的认为传统必然是现代的障碍,但其后的一段时间内,无论是西方的社会科学家,或者是中国的学者一般都倾向于把传统看作是现代的反面,理性、进步、自由等价值是现代的标志,而传统则是阻碍这些价值的实现[3]。将司法文化二分为传统与现代,看两者又互为反面,必然导致传统和现代互相排斥的结果。二元对立思维还表现在对西方主流国家诉讼制度的理解上。对于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也存在一定对立性认识。有的学者就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性更接近于大陆法系国家为由而主张在司法改革中以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为依据,从而反对引入具有浓厚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某些制度。此处所讲二元对立司法改革思维范式的实质内涵,与西方近代以来流行的二元对立哲学思想不能划等号,二元对立哲学思想的立足点是主客二分,在人类思想史上具有重要地位。二元对立的思维范式则是指思维习惯、思维方法等方面流行的社会观念。在这里论及二元对立司法改革思维范式,是对该文化现象从社会心理、政治、历史等多个角度进行审视,主要体现为社会学意义上的分析。二元对立司法改革思维范式有两个基本要素。一种是二分法。即根据研究的需要,将司法文化中的若干问题尽可能划分为相对应的两个方面,形成在司法改革中将研究对象进行二元化划分的偏好。当一种研究方式成为经常采用的习惯时,就很容易陷入机械和武断。常常会把一些复杂的司法改革问题简单地归结为对应的两种类型,忽略了看待问题的更多角度。这种简单化的处理方式,掩盖了司法文化实际存在的丰富多样性,导致研究视野偏狭。另一种是对立性。对二元划分之后形成的两种司法改革问题或者两个方面,看成互为反面、相互排斥的关系,从而形成二元结构中的对立性。这种司法改革思维范式通常会暗示二元结构中只有一方具有正当性,另一方则应当摒弃。当然,这种对立性的思维表现不一定那么直接,更多地存在于潜意识之中,成为一种不自觉的思维习惯。基于对立性思维的影响,在衡量一种制度的科学性时,往往会在普适性与民族性、传统与现代等范畴中作出肯定一种而否定另一种的判断,极易造成逻辑规则的错误运用,将本质上不相互矛盾的两个判断放在一起进行比较选择,得出的结论自然是荒谬的。二元对立司法改革思维范式显然是非理性的,但却在我国的司法改革中普遍存在,不能不引起深思。思维作为社会关系的产物,从根本上还要受制于社会因素的影响,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伦理、习俗、法律等[4]。司法改革思维范式必然也要受各种文化交流、社会变革、历史传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二元对立思维范式与中西文化的地位以及对西方文化的态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是中国近代历史发展中遗存下来的一种思维范式,这种思维范式至今仍然在影响着我国的司法改革。一度泛滥的¹这里所借用的根据中国一词,是邓正来先生常用的表述方式,强调法律移植中坚持以中国为出发点、解决中国问题的强烈目的性。如果脱离了这样的场景,必然导致中国法律发展方向的偏差。用西方司法理念和准则作为判断的标准,以及对中国传统和现实不加区分的迁就,这两种思维现象同时存在即是明证。目前对现代化范式掩盖下的西方中心主义大张挞伐,确实反映中国学者反思现阶段法治建设的勇气,但这种反思是否会沦于盲目排斥西方成熟的法律精神与理念,以国情排斥普适性的价值取向和司法发展规律?则又是我们要高度警惕的。
二、民族精神对司法改革思维范式的主导性认识
克服二元对立的思维范式,确实是个迫在眉睫的问题。如前所述,既然思维范式是一种规范性的信念,具有潜意识和思维习惯的特性,说明文化因素起到关键性的作用,仅仅分析该思维范式的逻辑错误不可能解决问题。发掘出文化观念中的正确的信念,赋予司法改革清晰的支柱和驱动力,形成司法改革的统一灵魂,是超越二元对立司法改革思维范式的必由之路。对于弥漫在人们意识深处的司法改革思维范式,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利用同样存在意识深处的合理信念进行改造和完善。一种推动民族进步的支柱和灵魂一定能在克服不良思维范式中发挥作用,这个支柱和灵魂就是民族精神。º民族精神往往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逐步凝练而成的,是积极向上的民族文化,沉浸在民族意识的深处,不会轻易改变。民族精神与民族文化在外延上并不相同,民族精神是民族文化的核心,被包含在民族文化之中,因为并非所有的民族文化都是积极进步乃至长期传承的。民族精神对本民族的文化有广泛的影响力,扩散到民族文化的各个层面,不管是否意识到,人们的意志、心理、思维等方面都会受到民族精神的深刻影响。民族精神反映了一个民族认识世界的风格,民族的思维习惯、思维方式往往与民族精神有密切的关系。当民族精神得到较为充分的张扬,推动社会发展的作用充分显现时,就会像影响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一样,在思维范式的形成和完善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司法改革实际是民族文化变迁的组成部分,其过程不可避免地受到民族精神的深刻影响。用民族精神影响司法改革思维范式,克服司法改革中引进、吸收、创新等环节出现的困难,进而形成和完善司法的民族特色,在世界各国的司法改革中不乏成功范例。例如,美国的司法改革无不散发着自由主义和实用主义的民族精神,最早创制了现代司法权,建立了满足市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完善的司法体制。»日本民族素有善于学习、严谨精细、团结合作的精神,在这种精神的主导下,法律制度的建设迅速摆脱了简单模仿某一国家的做法,将两大法系诉讼模式进行有机的结合,构建符合本国需要的系统司法体制,形成精密司法的特色,司法裁判的准确性和解决纠纷的效益大为提高[5]。不过,此处所指的民族精神不同于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维尼的民族精神。其实在萨维尼的论著中,并没有采用民族精神的概念,而是表述为民族性或者民族个性。他认为,在人类信史展开最为远古的时代,法律已然秉有自身确定的特性,其为一定民族所特有,如同其语言、行为方式和基本的社会组织体系。法律以及语言,存在于民族意识之中[6]。而本文中所指的民族精神则是一个民族在长期历史过程中形成的精粹思想,是一个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支柱与灵魂。萨维尼的民族个性显然在外延上上要广泛得多,包括一个民族的哲学思想、语言、心理、行为和社会制度等多重内容。在中国司法改革中发挥支配作用的应当是中华民族精神,中华民族精神是在近代以来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逐步挖掘和总结出来的,它对我国社会变革的各个方面都有深厚的影响力,是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动力,是维系民族共同体的精神支柱和灵魂。和合精神是中华民族最重要、最核心的民族精神。和合精神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含义:首先是系统性。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其世界观具有整体统一性的特点,从来不是孤立地、分割地看待世界。5周易6中将天、地、人谓三才,看成一个统¹有人认为,邓正来提出了西方法律理想图景和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这一组对称概念,并批评中国法学研究者是在中国建立西方法律文化图景,恰恰说明了邓正来自身也陷入了现代化范式的困局。参见袁贺:5现代性与中国法学的迷思6.5浙江社会科学626年第1期。º多数学者认为,民族精神是支撑、指导一个民族生存和发展的精粹思想,是民族思想文化的精华,可以起到统摄人心、聚合族类的作用,很难将民族的劣根性列入民族精神的范畴。参见余祖华、赵慧峰:5中华民族精神问题研究述评6.5史学月刊623年第12期。»美国宪法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将分权制衡的理论上升到根本大法的高度,在分权的原则中,司法审查权是其核心内容,从而在三权制中凸现了司法权的地位和作用。参见汤维建:5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6.中国法制出版社21年版,第71页。一的整体。在司法审判中归纳出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等等方面都反映了系统性的思维方式。其次是协调性。在哲学思想上,主张天人合一、物我一体,认为人与自然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在古代国家礼制上,将鼎作为国家和王权的象征物,蕴含了兼收并蓄,百族齐聚,和睦谐一的象意。这些都反映古人对世界相互依存、协调共生的认识[7]。在重构中华民族精神的历史潮流推动下,和合精神逐步占据社会思潮的主流,被人们所认识和弘扬,成为社会共同信念的组成部分,也在思维范式重构中发挥重要作用。超越二元对立,具有崭新内涵的司法改革思维范式就是对话型的思维范式,这种思维范式正是中华民族和合精神作用于我国社会转型的具体表现之一,也是对现有司法改革思维范式改造的基本方向。对话型司法改革思维范式不是建立在二分法的基础上,它承认二分法作为一种研究方法所具有的合理因素,但尽力避免机械地将二分法运用于研究对象的认识上,力戒将二分法绝对化。它承认世界上存在中、西司法文化、西方存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司法文化、西方诉讼模式存在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的划分,但又不限于这样的划分,而是以更加宽宏的视野看待所有司法文化。与其他所有民族文化一样,司法文化具有多元化的特征,是丰富多彩的。所有司法文化都应成为司法改革中文化交流的范畴,所有不同类型的司法文化组成一个系统,司法改革所需要的有益文化因子都可以在这个统一的系统中借鉴和吸收。对话型司法改革思维范式承认不同司法文化之间的差异性,但更强调不同司法文化的协调共生,注重求同存异,注重不同司法文化在各自民族文化中的适宜性。对话型司法改革思维范式应是在世界司法文化的宏观视角下平等看待所有民族司法文化,即抛弃现在所谓的西方中心主义,也反对以民族主义简单排斥西方文化。¹以对话和交往作为处理不同文化之间的关系,在中西方都存在思想基础,也是全球化背景下文化发展的一种趋势。对话型司法改革思维范式既立足于中华民族精神的深厚根基,也是反思以往的二元对立司法改革思维范式的结果,与当下影响越来越大的世界主义的潮流不能不说是一种契合。对话型司法改革思维范式不会自动产生,需要经过复杂的建构过程。要使其上升到人们信念的层面,成为社会主流的思维范式,并嵌入到社会个体的意识深层,必须在文化建设方面投入大量精力。
在刚刚结束的全省机构编制工作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会议上,山东省对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动员。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这艘航船在齐鲁乘风扬帆,破浪前行。
政策靶向精准,因症施治顽疾
时间调至2014年11月,山东省委在《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意见》中提出,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
省委、省政府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列为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统筹推进。省编办作为改革牵头部门,坚持问题导向和特色思维,精准聚焦解决行政执法层级职责不清、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基层执法力量薄弱、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多次深入基层、企业和群众调研,了解基层实际,掌握群众诉求,梳理改革要点,组织开展试点,研究政策措施。
2015年12月,《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正式印发,明确了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五个方面重点内容。一是理顺层级执法职责,推动执法重心下移。根据不同层级政府事权,厘清各级执法权限,明确监管职责、执法领域和执法重点。强化省级统筹推进、协调指导职责,省级部门主要负责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精简压缩省级执法队伍,今后省级不再新设行政执法队伍。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市县行政执法职能,减少市区执法层级,市和市辖区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执法层级,凡由县级政府行使更方便有效的行政执法权限交由县级政府行使,推进执法力量下沉,加强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二是规范执法主体,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从三个层面推进:实行部门领域内综合执法,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探索推进县级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县级要在基层发生频率较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农业农村、生态保护、社会管理、城镇管理、民生事业等领域推进综合执法,组建综合行政执法局;建立健全基层执法体系。三是规范执法队伍管理,创新执法方式。明确执法人员录用标准,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强化执法人员培训,提升执法和服务水平。四是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协作配合。合理划分职能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调整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责任边界,建立衔接配合制度、工作会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执法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执法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五是加强组织领导,稳妥有序推进。建立由省政府领导担任召集人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市县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制。
“五个重点”真正抓住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为全省推进改革成功谋篇布局、立柱架梁。
2016年2月,郭树清省长在省编委会议上再次强调,要积极稳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抓紧清理规范省级执法队伍,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减少执法层级,优化执法力量配置,切实增强政府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
试点率先突破,探索成绩喜人
改革就是要“动奶酪”、“啃硬骨头”,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要打通堵点、疏导痛点、治理盲点,必须找准突破点。省编办注重政策设计与基层探索有机结合,预留政策空间,不固定试点模式,鼓励不同区域差别化探索,选择莱芜市、日照市、胶州市、高密市、滕州市、青岛西海岸新区开展试点,为改革在全省面上推开探路。
“一夜好风吹,新花一万枝。”改革试点工作的步伐,在一个又一个工作节点的清晰标注下,扎实稳健向前迈进。6个试点市区结合自身实际“开方抓药”,确定改革探索路径,在精准施策上出实招,在精准推进上下实功,在精准落地上见实效,交出一份亮眼的成绩单。
青岛市坚持适度整合的原则,将在基层发生频率较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多头重复交叉执法问题比较突出的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城市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土地和矿产资源、海洋渔业、畜牧兽医、食品药品、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纳入跨部门跨领域执法范围。胶州市集中了7个领域共计1178项执法权限;黄岛区集中了6个领域共计1402项执法权限。同时,在区市政府工作部门限额内预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所需限额,按照“编随事走”原则,将城管执法、文化市场、国土监察等多个部门所属执法队伍归并到综合行政执法局,整合幅度达原执法队伍总数的50%以上。在执法重心下移方面,将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向镇(街)派驻,实行“区市所属、镇(街)管理使用”,镇(街道)配备了一支30-50人的执法队伍。在完善与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关系方面,重新调整明确行政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厘清权责边界;建立完善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快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平台与政务服务信息平台的融合,探索建立综合行政执法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联动机制。在完善与司法部门的互动关系方面,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搭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互联互通的数据平台,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
日照市在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同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目前,市和功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三定”方案、区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均已印发,各县(区)、功能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组建工作基本完成。改革后,市级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整合后不宜下放县(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专业性较强、县(区)暂无条件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县(区)级主要承担具体执法职责。按照“人随职能走”的原则,目前已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支队、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旅游执法大队、人防建设管理监察大队4个部门共160名执法人员全部下沉划转到区级和功能区。
莱芜市按照“横向整合执法部门、纵向减少执法层级、行政执法重心下移、镇级加强执法力量”的改革思路,市级以部门领域内综合执法为主,重点推大部制,市、区整合工商、质监部门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承担执法职责,实现了市场综合监管;区级以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为主,开展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市级除主要保留行政执法体系较为完备的国土、交通、文化、人防等领域以及中央和省专门要求实行分级管理的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等领域外,其他领域全部下放区级,以区级政府属地执法为主,市级将主要职责放在统筹、规划、指导和宏观管理上。
滕州市在城市管理集中行使的5个领域11项行政处罚权基础上,将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建筑、人防、防震减灾、民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服务业、商务、粮食流通等11个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权纳入综合行政执法,组建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市政府直属行政执法机构,将市城市管理局调整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机构,按照“编随事调、人随编走”原则,将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市人防行政执法监察大队、市婚丧稽查大队、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市旅游行政执法大队、市粮食流通管理监督检查大队等执法职责和机构人员编制相应划入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高密市将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城市绿化、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噪声污染、大气污染等方面)、文化市场、工商管理(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方面)、公安交通(侵占道路方面)、土地矿产资源、水行政、建筑业、房地产、人防民防、防震减灾、殡葬管理、农业、旅游服务业等17个领域的1295项行政处罚权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无边光景一时新”!随着试点工作的有序推进,改革成效初显:一是优化了机构编制资源配置。各级行政执法机构进一步精简压缩,基层行政执法力量得到切实增强。二是提升了执法效能。通过由一个执法机构集中行使多个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责,改变了以往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推诿扯皮等现象,执法力量更加集中,一些违法行为、矛盾都能解决在萌芽状态。三是方便了群众办事。随着执法关口前移、执法力量下沉、执法行为规范,以往需要市级层面解决的问题和矛盾,在基层就能解决,进一步畅通了群众诉求渠道,实现问题在一线发现、在一线解决。改革带来春意盎然,试点市、区的企业商户和群众纷纷对改革竖起大拇指点赞。
聚焦重点任务,改革全面发力
省编办在2016年工作要点中确定今年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五项重点任务:一是研究制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方案,认真抓好组织实施;二是清理规范省级行政执法队伍;三是继续推进6个市区试点工作,指导其他市选择1-2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及时总结推广可复制经验;四是指导各市研究制定改革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减少执法层级,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整合规范执法主体,优化执法力量配置,进一步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改革;五是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等有机结合,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
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呈现出全面发力、多点突破、纵深推进的良好态势。
省编办副主任孙书恒在全省机构编制工作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会议座谈时说:“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今年全省机构编制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各级要积极研究探索,精心制定方案,认真搞好试点,把握好时间节点,扎扎实实向前推进,务求取得实效。”
诚如其言,“舟至中流,击楫勇进”!革故鼎新需要勇气,更考验担当。肩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牵头推进重任的各级编办,只有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精神狠抓改革任务落实,以“一竿子插到底”的劲头“盯住改革最后一公里”,才能确保改革举措落地生根,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更强的幸福感。
为弘扬诚实守信价值观,树立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本人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公务员、法院工作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守则,保证按规定履行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如有违反,自愿按相关规定接受处理。
二、坚持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宪法法律,牢固树立社会义法治理念,忠诚廉洁,公正为民,不断提高司法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三、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做到不泄密、不外传,确保国家秘密、审判秘密和工作秘密安全。
四、严格遵守“五个严禁”等廉政规定,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不良风气影响,维护-法官良好形象。
五、本人向法院出示的、提供的任何有关本人自身情况的证明都是真实的。如提供证明与事实不符,则视为本人的欺诈行为,造成任何损害,由本人承担。
六、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严于律己,严格约束八小时以外行为,不做损害单位名誉、利益的事情,诚信工作,不隐瞒影响工作的事情。
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率先垂范,身体力行,成为真诚守信的模范。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