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春市中医院学术委员会是本院对科学研究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决策的最高机构,协助院长组织医院的科学研究工作。
二、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本院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医、药、护、技等专业人员组成,成员应医德高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并且要具有大公无私、实事求是的精神。
三、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召开会议时应不少于2/3的成员参加,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且身体健康,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委员因退休、离开医院岗位连续一年以上或其它原因需要替换时,学术委员可以进行替补申请,替补委员的资格和聘任程序按本制度中第2条、3条办理。委员的撤换由学术委员会会议提出并通过后,报主任委员批准。
四、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年召开至少一次学术委员会议。学术委员会决定重大事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常委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五、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委员、专家组组成,学术委员会会议成员出席率少于2/3视为无效。
六、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七、每届委员会任期五年,由主任委员提出名单,经其他委员充分协商后产生。
八、学术委员会对审议的事宜,一经形成决议应负责组织实施,如遇重大变更或特殊情况,主任委员有否决权。
九、学术委员会学术评议事宜分为两种形式,即快速审议和普通审议,快速审议即从学术委员专家组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名专家作为评审专家,专家对学术项目进行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超过半数以上即为通过,并向医院学术委员会备案。普通审议即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委员及专家组成讨论组,讨论组对学术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后进行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需超过半数以上即为通过。
十、学术委员会委员不遵守长春市中医院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要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十一、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十二、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一、组成
主任委员:主任医师
委员:医院主任、副主任医师律师神职人员
秘书:医院人员
二、职责
1、医学伦理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的、为发展在本医院内的医学伦理问题进行医学伦理决策的咨询机构。全面负责医院医学伦理工作。
2、医学伦理委员会遵守赫尔辛基宣言的规定,要遵循国际公认的不伤害、有利、公正、尊重人的原则以及合法、独立、称职、及时和有效的工作原则开展工作。
3、医院伦理委员会以维护人的健康利益、促进医学科学进步、提高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意识为工作目标,兼顾医患双方的利益,积极促进医院生命伦理学的实施与发展。
4、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医学伦理教育和培训,进行有关生命伦理学和卫生法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升医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5、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患者及医务工作者的权益,论证本院的医学伦理及生命伦理问题,开展生命伦理学普及教育活动,对涉及人体或人体标本的项目进行伦理审查和批准,并提供咨询服务。
6、评价、论证本院开展的涉及人体试验的科学研究课题的伦理依据,贯彻知情同意原则,审查知情同意文件,对研究课题提出伦理决策的指导性建议。
7、讨论、论证本院临床实践中遇到的生命伦理难题,提出伦理咨询意见。加强医患沟通,对病人及家属提出的有关医学伦理问题提供咨询和建议。
8、对本院已经实施或即将引进的医学创新技术;对已经开展或即将开展的重大医疗技术;对医务人员或病人(包括病人亲属)的咨询与请求;对院长提出委托的事件,进行生命伦理的讨论、论证。
9、医学伦理委员会设秘书1名,负责受理伦理审查项目、安排会议日程、会议记录、决议通告、档案管理及其它日常工作。每年召开1次会议,对相关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
一、组成
主任委员:院长副主任委员:书记、业务副院长行政副院长委员:办公室主任医务部部长财务部部长护理部部长后勤部部长信息部部长临床、医技、药剂科室主任
二、职责
1、院务会在院长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讨论研究医院发展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策。
2、对上级领导机关布置的重大工作和医院的重大工作,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3、制定医院办院方针、发展规划、科室设置、年度工作计划、人才培养计划、全院规章制度、重大科研项目和技术设备引进计划等。
4、制定医院的教学、科研、医疗和人事、行政、后勤等工作方案。
5、制定医院经费预决算、自留资金的使用、大型设备设置及大型基本建设、维修等项目的实施方案。
6、审议干部、职工的重大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