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党组织与党员、党员与党员、党员与群众之间的联系,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团结奋斗的政治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央、省、市委有关规定,结合白银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并完善定期谈心谈话制度,是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团结、推动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是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取得的成功经验,也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定期谈心谈话作为了解党员、关心党员、爱护党员、联系群众的重要手段,开展经常性、多层次的谈话谈心活动,达到沟通思想、扬长抑短、促进工作的目的。
第二章 谈心谈话的范围对象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党工委班子成员、辖属部门单位或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之间,必须定期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同时,坚持党内谈心谈话全覆盖,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群众之间,也要定期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第五条?各级党委(党组)及党工委班子成员、辖属部门单位或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中出现以下八种情况时,党委(党组)及党工委书记必须及时约谈:①工作变更主要是指根据管理权限,在领导干部离职、退休或岗位变更、调整时,必须;②不良反映主要是指党员和群众中有关党员干部的不良反映;③履行职责不力主要是指履行职责不到位、执行上级部署不坚决、推进各项工作不力、工作进度滞后、任务完成不理想;④违纪主要是指被上级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⑤遇挫遇难主要是指工作中的重大失误,特别是在加强队伍建设、推进重点攻坚任务中遇到困难时;⑥生活困难主要是指党员干部本身或家庭成员在生活中遇到困难和变化时必须谈论思想和情绪波动;⑦抑郁主要是指工作中精神萎靡、精力不足、状态不佳、作风不实、组织纪律缓慢;⑧矛盾主要是指党员干部之间存在矛盾纠纷或重大意见分歧,团结合作可能受到影响。
第六条 党支部(党总支)班子成员和普通党员中出现以下六种情况时,党支部(党总支)书记必须及时约谈:①先锋作用缺失,在完成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支持配合中心工作等方面不够主动,未起到模范带头、先锋表率作用时必谈;②组织观念淡薄,在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参加组织生活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必谈;③党员意识不强,党员出现参与封建迷信、无理上访、越级上访、集体性事件、打架斗殴、参赌涉赌等情况时必谈;④违反规章制度,存在违反党纪国法,社会主义道德,受到批评教育、组织处置、纪律处分时必谈;⑤群众反映较多,党员义务履行不够到位,党员作用不够明显,群众反映比较突出,被评为不合格党员时必谈;⑥思想情绪波动,党员在家庭、工作、生活中遇到具体困难,出现思想波动、情绪低落情况时必谈。
第三章 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谈心谈话要按照“见人见事见思想”的原则,不以一般性沟通代替谈心谈话、不以谈具体性事务代替思想沟通、不以谈自己代替谈对方,敞开心扉、打开心门、摆开事例、说开话语,达到消除隔阂、诫勉提醒、帮助提高的目的,重点突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①征求意见,谈心谈话时每位党员要毫不隐瞒地亮明自身问题,并虚心诚恳地征求对方对自己的批评意见,多方面听取和分析自己的缺点,有则改之、无则加勉;②诫勉提醒,本着对同志负责的态度,真心实意指出对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坦诚地提出意见建议,帮助同志改进提高。尤其是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党员,党组织书记要出于公心、严肃认真地指出问题,及时地帮助提领子、扯袖子、醒脑子;③交流思想,谈话中要深入沟通交流,谈出真实心声,说出真心话语,不拐弯抹角,不遮遮掩掩,尤其是对存在的意见分歧和思想疙瘩,要深入交换意见,反复沟通,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隔阂,增进相互间的理解和感情;④了解困难。党组织书记与班子成员、与中层干部、与党员群众谈心谈话时,要注重了解对方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对发现的实际困难主动给予帮助,体现党内关心关爱。
第四章 谈心谈话的方式方法
第八条 谈心谈话采用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一般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深入沟通交流,涉及共性谈话问题时,可采取“一对多”的方式,进行集体谈话。
第九条 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党委(党组)及党工委班子成员、辖属部门单位或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之间的谈心谈话,一般安排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前进行。党支部(党总支)书记与支委班子成员、与党员群众之间的谈心谈话一般安排在年末党员组织生活会或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前进行,也可结合“固定党日”活动单独组织开展。
第十条 党组织书记认为必要时可随时找党员干部谈心,主动征求意见和及时了解思想工作情况;对党员干部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应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党员干部可以主动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汇报思想。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领导干部与普通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开展谈心谈话。
第十一条 因公出差或流动党员要约定时间、地点进行面谈,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党员实行上门约谈。
第五章 谈心谈话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 相互平等原则。党组织书记要放下架子,以平等的心态和人性化的方式与谈心谈话对象进行交流,创造良好谈话气氛,解除彼此思想顾虑,使谈话双方能够敞开思想,推心置腹,坦诚相见,讲出真话,讲出心里话。
第十三条 诚恳诚实原则。谈心谈话者彼此之间要心无芥蒂、开诚布公,敞开思想、坦诚相见,真心实意、推心置腹,虚心接受对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实事求是原则。谈心谈话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明确指出缺点和不足。对原则问题要分清是非,不能因其工作做出成绩而姑息其错误,也不能因其错误而否定其成绩。
第十五条 突出实效原则。谈话内容要有针对性,力戒空泛。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谈话对象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第十六条 教育疏导原则。谈话要善于启发谈话对象自己教育自己。通过谈心谈话重点解决思想上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一时思想不通或有抵触情绪的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说服教育,帮助提高思想认识。
第十七条 治病救人原则。对犯错误的党员干部,不要轻易下结论,要引导他们认真分析犯错误的原因,剖析其错误的性质、危害,指出改正的办法。重点是提高他们对错误的认识,帮助他们从中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振作精神,轻装前进。
第十八条 尊重信任原则。谈心谈话一方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将自己不希望让别人知道的一些心里感受、情感秘密谈了出来,另一方必须尊重其对自已的信任,注意为其保密,不要随意将其个人隐私泄露给他人。
第十九条 经常及时原则。要把经常性定期谈话与有针对性的不定期谈话结合起来,发现问题的苗头,应及时告诫、提醒。要善于发现问题,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六章 谈心谈话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制定谈心谈话方案,并区别谈心谈话对象职务、岗位、阅历、年龄和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精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主动与其他同志谈心,带头查摆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吐真情、讲实话,带头落实整改措施、改进工作,为党员群众作出表率。
第二十二条 谈心谈话开展情况纳入各级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对工作被动、敷衍了事、态度不认真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予以严肃处理,确保谈心谈话活动长期、有效的开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切实解决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上出现的问题,促进干部的健康成长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提醒制度是党组织通过信访等渠道反映且需要核实弄清党员干部的有关问题,并按要求采取谈话提醒的办法,对提醒的对象进行一种教育和监督的制度。
二、谈话提醒的对象,是经群众反映有一定问题或有违纪苗头及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进行谈话提醒。一是群众来信来访及举报发现问题苗头时;二是因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通报批评时。
三、谈话提醒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对**谈话提醒由**负责,对机关科部室及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谈话提醒,由**或分管副**负责,对一般干部谈话提醒,由分管副**负责。
四、谈话提醒的主要内容: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员标准,严于律已,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遵守党规国法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文明执法,廉洁勤政;正确对待岗位和职位变动,端正思想,爱
岗敬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团结协作以及思想、工作、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有关情况。
五、谈话提醒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被谈话人提出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对党员干部谈话提醒,要事前将谈话提醒人谈话提醒的内容、方法、要求、注意事项进行研究,对反映有违纪苗头的谈话提醒,事前要搞好调查核实工作,谈话提醒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进行汇报。
六、谈话提醒要采取个别进行的方法,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与谈话人谈话不得少于2人,要做好保密工作,保护举报、反映人,谈话的重要情况要留有记录,由被谈话人签字。被谈话人对谈话提醒要正确对待,对存在的问题要如实说明,认真纠正,对有出入的,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七、谈话提醒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凡因对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而发生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追究违法、违纪者责任的同时,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有关渎职类错误的规定,追究所属单位领导干部的责任。
为加强村党组织班子及党员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全面掌握村情民情,建立健全干部、党员、群众之间联系服务的沟通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对象
谈心谈话对象为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支部(总支部)党员及广大群众。
(二)主要目的
了解干部、党员及广大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生产生活情况以及对村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向谈话对象反馈其在思想政治、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需要提醒注意或纠正的问题,指出缺点差距,提出希望要求;完成其他需要谈话反馈的任务。
(三)谈话类型
1.日常交心谈话。通过定期不定期的谈心谈话活动,了解班子成员、党员、群众日常思想动态及工作、学习、生产生活情况,听取、反馈意见建议。
2.任职入党谈话。干部新任离任、职务调整交流、党员吸收转正时要进行谈话。干部新任要以勤政廉政为主要内容开展廉政谈话;干部离任、调整职务要全面客观评价,听取意见建议;党员吸收转正要明确权责,提出要求。其形式可采取个别谈话,也可进行集体谈话。
3.提醒帮助谈话。工作进位或承担重要工作任务时,要提醒干部、党员保持清醒头脑,严于律己,扎实工作。班子成员、党员队伍、村组群众间发现不团结、不和谐现象,干部、党员个人及家庭成员有苗头性、倾向性和其他值得注意的问题时,及时提醒帮助,防微杜渐;思想、工作、学习、生产生活受到挫折、遇到问题时,及时沟通交流,帮助其尽快恢复信心,解决问题。
4.批评诫勉谈话。干部、党员在思想政治、维护团结、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特别是对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考核评议、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及组织生活会中发现存在的问题较多,群众意见较大时,应及时找当事人谈心谈话,指出存在问题和错误性质,并责成当事人就其问题进行说明,要求限期改正。
5.考核反馈谈话。干部、党员考评工作结束后,对民主测评、评议等的情况,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等,由考评组或村党组织及时向相关人员反馈,帮助改进纠正。
(四)谈话方式
1.组织约请谈话。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不定期约请谈心谈话。
2.集体谈话。对职务调整、发展党员以及针对干部、党员存在的共性问题可采取集体谈话。
3.个别谈话。对职务调整以及个人的个性问题可采取个别谈话。
4.个人要求谈话。集体或个人有情况需要与村党组织交流沟通的,可主动提出谈话要求。
(五)组织实施
1.实行谈心谈话责任制度。村党组织书记要带头开展谈心谈话活动,要注意与干部、党员及群众等不同群体都开展谈心谈话,每年至少与本支部(总支部)的每一名党员谈心1次。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要积极开展谈心谈话,每年至少谈心4次。党组织班子成员要与支部(总支部)党员谈心谈话,确保每个党员都有党组织班子成员联系谈心,班子成员与所联系党员每年至少谈心2次,同时要经常性开展与群众谈心谈话活动。支部(总支部)党员要与群众谈心谈话,每个党员每年与群众谈心至少2次。
2.抓好落实及反馈整改。谈心谈话前要做好计划安排和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做好记录;谈话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坦诚相见、讲求实效、保守秘密;谈话后要抓好有关问题的督办和落实工作。对谈心谈话对象反映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深入了解;对谈心谈话对象反映的涉及其工作和生活的实际困难,要尽力帮助解决;对谈话认定存在的问题,要跟踪了解整改情况,对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及时提出警示,发现严重问题时,要及时向党组织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