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园的名称是
第二条本园的性质是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自愿
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简易幼儿园。
第三条本园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依法开展
保育、教育活动,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
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本园办学规模(填在园幼儿人数)。
本园办学层次:学前教育。
本园办学形式:日托或全托
第四条本园的审批机关是延津县教育局。本园的登记机关是延津县民政局。
第五条本园的地址是。
第六条本章程各项条款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国
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资产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园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或者其代表作为本园理事会成员,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
序参与对本园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八条本园资产数额万元,固定自查评估万
元(以审计师事务所评估的结果为准)。
本园资产的出资人是,出资性质是投资办学(多人出资的
应分别载明出资人及其出资金额、出资性质)。
第九条本园的业务范围:学前教育
第三章组织与活动
第十条本园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园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须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由五人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本园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园章程和制定园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作出一般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章程的修改;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园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记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园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形成此决议时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会确定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本园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园长)担任。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园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第十七条本园园长由理事会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园园长任职条件聘任,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园长负责本园的教育教学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园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园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园日常管理工作;
(六)园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四章教师、职员和受教育者
第十九条本园自主聘任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教师、职员,签
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本园招收其他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本园如需聘任外籍人员,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园保障教职工参与园民主管理和监督、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等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本园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本园将所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并按照报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本园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园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投入;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本园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二十四条本园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园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和挪用办学经费。
第二十五条本园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二十六条本园对接受的国家资助、社会捐赠、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以及本园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分别登记建账,并进入园银行存款基本账户。
第二十七条本园按报经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受教育者收费,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八条(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园使用该条:)本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其回报数额的确定和取得的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园使用该条:)本园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九条(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园使用该条:)本园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园使用该条:)本园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条本园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
本园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变更、终止和善后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园发生分立、合并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本园举办者发生变更时,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园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三条本园名称、层次、类别需变更时,由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四条本园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即当终止:
(一)理事会决定终止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三十五条本园终止时,当妥善安置在园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十六条本园终止时,其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本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园终止后,即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同意,并报登记机关核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园理事会。
学校章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学校必备基本条件之一,是学校改革发展、实现依法治校的基本依据,是逐步实现学校内部管理与运行机制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加快构建和完善现代学校制度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教育规划纲要,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根据《长沙市教育局关于推进公办中小学章程建设的指导意见》(长教发【2015】9号)文件精神和雨花区教育局2015年教育工作目标,从2015年起,雨花区全面启动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章程建设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系统梳理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学校、幼儿园办学目标和方向,推进学校、幼儿园科学发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遵循教育规律,坚持立德树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以不断完善学校、幼儿园依法办学、实施自主管理为基本准则,通过章程的制定,不断完善学校、幼儿园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积极开展适应学生、幼儿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与家庭、社会的合作,办出特色、提升品质。
二、基本原则
1、法制化原则:学校、幼儿园章程要符合国家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重要政策。
2、规范性原则:学校、幼儿园章程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内容设定符合要求;制定程序要规范,必须经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章程制定完成后对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3、可操作性原则:学校、幼儿园章程的制定既要遵循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教育规律,又要紧密结合本校、本园实际,做到切实可行,便于操作落实。
4、发展性原则:学校、幼儿园章程的制定既要总结过去、又要面向未来。各校各园要在原有章程的基础上,吸纳学校、园所文化和优良传统,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理清办学目标和培养目标,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促进学校、园所办学品质全面提升。
5.特色化原则:各校、各园必须从学校、园所的实际情况出发,认真分析自身优势、潜能和生长点,发挥个性和特色,坚持适用和实效,逐步形成本校的办学特色。
三、章程建设的工作目标
全区利用2年时间完成中小学、幼儿园章程建设工作。到2016年,全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基本形成“一校(园)一章程”的格局。
四、章程建设的实施步骤
(一)组织动员阶段(2015年9月-2015年10月)
阶段目标: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定全区开展中小学校、幼儿园按章程建设的目标、途径及实施步骤。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区教育局成立中小学校、幼儿园章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聘请相关专家担任顾问,组织和指导全区开展中小学校、幼儿园章程建设。
顾问:
组长:
副组长:
组员:教育局各科室负责人、各责任区督学、各学区及中小学校、幼儿园负责人
各中小学、幼儿园成立以校长、园长为组长的工作小组,全体教职员工共同参与,明确职责,全面实施。
2.学习宣传,全面发动
区教育局统一制定全区开展中小学校、幼儿园章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邀请专家进行章程建设相关原则、方式和方法的宣讲,举办各中小学校、幼儿园相关人员、责任区督学的专门培训班。各单位根据全区部署,统一思想和行动,广泛深入地宣传动员,组织学习相关理论知识,形成开展章程建设的浓厚氛围。
(二)实施阶段(2015年10月-2016年2月)
阶段目标:全面铺开,重点推进。以点带面,积极探索开展章程建设的方法策略。
学校、幼儿园是制定章程的责任主体。制定章程过程中,各单位要成立章程起草小组,由校长(园长)直接领导。起草小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章程草案初稿。章程草案初稿形成后,征求学校(幼儿园)各级各类组织的意见,提交校内、园内各个机构、各类人员(包括退离休人员)进行讨论,并可征求社区及学生家长代表的意见。在充分讨论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章程草案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章程草案送教育主管部门预审。学校(幼儿园)适时召开教代会(或者教职工大会,下同),由校长(园长)报告章程草案起草情况,提请教代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学校(幼儿园)将教代会通过的章程文本报请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章程正式生效,并在校园网公布。
(三)提升完善阶段(2016年3月)
阶段目标:整理出台具有普遍指导性、规范化的学校(幼儿园)章程建设模本,对学校(幼儿园)的章程建设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提升,形成有影响力的区域教育特色。
加强科研,总结取得的成果,提炼可推广的策略,总结表彰一批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一批在学校章程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开展论文评选,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区域教育特色的影响力,使学校、园所章程成为全体师生、家长、社会的共识,打造成雨花教育鲜明亮丽的教育名片。
五、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随着法治建设和教育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深化,迫切需要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加快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学校、园所章程是学校、幼儿园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进行自主管理、依法接受监督的基本依据,是依法确立学校、幼儿园合法地位的必备条件。制定学校、园所章程、按照章程办学是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各单位要正确认识学校章程的性质和地位,增强建设学校章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加强领导。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定期督查,确保全区按期实现工作目标。要成立章程建设指导审核小组,遴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指导所属中小学、幼儿园章程建设,审核章程文本。各中小学、幼儿园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本单位章程建设工作。
(三)规范操作。学校(幼儿园)制定或者修订章程,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章程反映本校历史、符合本校实际、体现本校特色。章程内容不得违反党的政策、教育方针和法律法规。教育主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学校(幼儿园)章程内容同上级法律法规不一致的,通知学校予以改正;发现章程制定、修订程序不到位的,退回处理。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作出适当处理,并重新报请教育局核准。未经教育局书面核准,学校制定或修改的章程不生效。
2016年1月1日起,教育主管部门开展中小学校、幼儿园评先评优和综合性评估达标时,将把学校、园所完成章程建设作为申报的前置条件。对学校、园所开展教育督导评估时,将把章程制定和实施情况作为督导评估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启动教育现代化工程,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创建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面向21世纪的现代示范幼儿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相应有关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个人投资5余万元兴办了xx医院幼儿园。幼儿园集食宿、教学、娱乐为一体。幼儿园以“一切为了孩子,为了一切孩子;服务于家长,服务于本系统,回报大社会”为宗旨,以“为培养具有完善的人格,扎实的学力,富有实践应用能力,个性得以健康发展的一代完美新人打下坚实的基础。即从小学做人。”为目标,以“洁·静·雅,真·信·实”为园风,以“献身·求真·创新”为教风,以“动手·动脑·乐学”为学风,以“自律·民主·开拓”为管理者工作作风。
第三条每年的9月1日为幼儿园纪念日。
第四条幼儿园是一所对3-6岁幼儿进行学龄前教育的事业机构。幼儿园实行全日制,办园规模为5个教学班,教学班班额按教育部门要求,大班35人,中班30人,小班25人。
第五条幼儿园三年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一、抓好管理班子建设,做到清正廉洁,秉公办事,吃苦在前,为人表率,善于团结、奉献,为群众、为幼儿多办事、办实事。
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切实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教师政治素质。
三、重视园务建设,不断积累,沿着美化、净化、儿童化、教育化、安全化的目标创县二流的园所环镜。
四、强化科学管理,探索一套符合我园现状的管理制度,争创县二流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益。
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狠抓教师业务素质的提高,争取到2006年,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教师达100%,在完成正常的保教工作同时,大练基本功,每位教师逐步实现自己教有所长的特色。
六、建立一套富有特色的园本课程,力争2006年通过县级规范幼儿园评估。
七、普及卫生保健知识,增加卫生保健设备,办好幼儿食堂,实现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化,创我县一流的卫生保健工作和幼儿食堂。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六条幼儿园由县教育局统一管理,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经济上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业务上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人员编制由经营者根据国家规定及幼儿园办学规模核定,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幼儿园按入园幼儿人数设置教师、保育员、厨师等人员。
第七条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并给予奖惩;
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九条园务委员会是幼儿园的领导核心,参与幼儿园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园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其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在幼儿园贯彻执行,依靠员工深化教育改革,积极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二、参与园内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师资队伍建设、基层建设、经费管理以及学习工作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和帮助园长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幼儿园行政全面完成教育、保育工作;
第十条教职工大会制度是在园务委员会领导下,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幼儿园、监督干部的重要形式。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中包括:
一、听取园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幼儿园的办学思想、发展方向、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二、审议园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及各重要规章制度。
三、讨论幼儿园范围内涉及教职工福利方面的原则。
第十一条幼儿园成立伙委会,保证膳食费专款专用,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
第十二条幼儿园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幼儿园接受物价、审计检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幼儿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四条幼儿园实行教职工聘用制,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园内的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教职工由园长聘任,聘期为一学年,对不能胜任现职的教职工,幼儿园可以不聘或安排别的工作,其待遇原则上低于同等条件的已聘人员。如不接受工作安排的`,由幼儿园按有关法律、规章、政策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新引进的人员应有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不予聘用的,由市人才服务中心管理。
第十六条幼儿园设园长助理一人,在园长的领导下分管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相互渗透,有机结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意个别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幼儿的正面教育。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十八条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保证幼儿愉快地、有益地自由活动。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十九条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教育活动应根据教育目的,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循序渐进、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组织活动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积极发挥幼儿感官作用,灵活地运用集体或个别活动的形式,为幼儿提供充分活动的空间,注重活动的过程,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第二十条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游戏材料应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幼儿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不动声色的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应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要强求一律。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和小学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第四章总务后勤管理
第二十五条总务后勤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已奉公、讲求效率。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经费来源于幼儿保教费。依据《幼儿园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幼儿园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并接收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幼儿园的捐赠。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总务处加强园舍、园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幼儿园园产按有关规定管理。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财经人员应严守财经纪律,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五章校园环境管理
第三十条全体教师应齐心协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幼儿园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室外环境有整体规划,努力创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安全文明环境,做到净化、绿化、美化、童化。
第三十一条创造健康向上的浓郁的校园文化氛围。幼儿园、年级组、班级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三十二条全体教职工中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十三条加强校园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三十四条加强行政值班和教师护导工作,实行“幼儿园每日一班劳动值日制度”和“文明示范岗”值勤制度,培养学习“五自”能力和文明行为习惯。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内一律不得骑自行车,自行车必须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
第三十六条切实加强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经常检查校舍和设施,及时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六章教师管理
第三十七条幼儿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教师应自觉按照《xxx幼儿园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做到:对待事业有爱心,投入工作能全心;教育孩子有耐心,生活护理能细心;教育教学肯用心,家长工作能热心;同志之间有诚心,幼儿事事能关心。
第三十九条幼儿园实行全员聘任制,实行定岗聘任,园长与教职工订聘用合同,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严格执行岗位规范,教师自觉做到:年初工作有计划,年终工作有总结,幼儿园每月对教职工的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进行客观的考核,年终考核以月考核为主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幼儿园管理规程》的教职工,按《幼儿园奖惩条例》进行处分,如当事人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二条教师应具备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不擅自收费,不向幼儿推销商品,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七章卫生保健管理
第四十三条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律、规章和制度。
第四十四条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学期体检一次,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测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应注意幼儿的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四十五条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作好计划免疫和急病防治工作。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四十六条幼儿园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七条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均衡的幼儿带量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摄取量。
第四十八条幼儿园保证供给幼儿饮水,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的条件,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四十九条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加强冬季锻炼。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幼儿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对体弱或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五十条幼儿园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做好防寒饱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幼儿园教全休职工讨论通过后,报县教育局批准实施。章程的修订须由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同意,并报县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二条幼儿园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幼儿园原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由园办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