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公司设国有企业党组织机构,加强党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
第二条 党组织机构设立党组织领导班子,其中设党组织书记1人,为党组织机构负责人,由董事长同一人担任,其他党组织领导班子如党组织副书记等根据实际情况设立。
公司健全党组织工作机构、配备并稳定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工作,有效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
第三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经理层成员与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
第四条 党组织在公司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中负有考核、监督等责任,支持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坚决防止和整治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加强对公司领导人员尤其是主要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综合考核评价,及时调整不胜任、不称职的领导人员,切实解决公司领导人员能上不能下的问题。加强公司的企业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
第五条 切实落实公司反腐倡廉“两个责任”。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纪检机构要履行好监督责任。加强党性教育、法治教育、警示教育,引导公司领导人员坚定理想信念,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正确履职行权。
建立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与公司考核等挂钩,实行“一案双查”。推动公司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公司巡视工作,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严格落实反“四风”规定,努力构筑公司领导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总则”部分
第X条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公司及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X条 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司坚持党的建设与生产经营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推动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增加“党委会”单章内容
第X条 公司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置、任期按党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按不少于职工总数1%的比例配备。公司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并将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按不少于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从企业管理费用列支。
第X条公司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把方向、管全局、保落实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第X条 党委会研究决策以下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事项;
(三)按照管理权限决定企业人员任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人选,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由党委会研究决策的事项。
第X条 党委会参与决策以下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四)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七)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公司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由党委会参与决策的事项。
第X条 党委会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委会先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党组织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组织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充分表达党委会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四)会后报告。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要将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情况及时报告党组织。
第X条 组织落实企业重大决策部署。企业党组织带头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企业重大决策实施的宣传动员、解疑释惑等工作,团结带领全体党员、职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企业发展战略目标和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推动企业改革发展。
第X条 党委会建立公司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制度,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公司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中央和省委要求的做法,党委会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得不到纠正的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董事会”部分
在“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条款结尾处增加: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属于公司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会的意见和建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部分
该章“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条款结尾处增加:总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属于公司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事项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会的意见。
一、章程“总则”中可作如下规定:
第**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有关规定及《公司法》,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第**条 在公司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公司党组织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履行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责任和党的建设主体责任,在公司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公司改革发展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
二、章程中应包含“党的基层组织”专门章节
第*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公司中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党的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务工作者的待遇和奖惩原则上与同一层次经营管理人员一视同仁。
经×××批准,设立中共×××公司委员会(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共×××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公司纪委)。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人选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审批。公司党组织关系隶属×××。公司党委按照有关规定逐级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定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党委委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党员总经理兼任党委副书记。适当增加进入董事会的党委委员人数,经理层成员与党委委员适度交叉任职。
第**条 党委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委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织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与公司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公司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条 党委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党委讨论和决定公司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
(四)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公司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所采取的重要措施;
(九)其他应当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条 党委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党委的讨论和意见应作为董事会和经理办公会的前置程序。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条 公司党委的决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遵循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健全并严格执行党委议事规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条 公司党委切实承担、落实从严管党治党责任,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委员和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党建与反腐倡廉工作。
第**条 公司纪委按上级纪委(纪检组)、党委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开展检查监督,查处腐败问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第**条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场所等必要条件;将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为了深入贯彻局党委《关于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建设服务型党组织的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组织建设,我场结合林业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强组织、增活力,着力增强凝聚力,全面提升公信力,创先争优迎十八大”这一主题,扎实推进基层组织建设,强化服务功能,以服务促发展、赢民心,提高党建科学化水平,喜迎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二、目标要求
以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为目标,以创先争优为动力,以建设服务型党组织为载体,以创建党建示范点为突破,以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发展为主要内容,着力解决基层党组织建设中的突出问题,着力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着力完善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不断扩大党建工作覆盖面,科学合理地健全完善基层党组织,配齐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形成顺畅的工作运行机制。
(二)巩固阵地建设。加强阵地建设,充分发挥党员活动阵地作用,积极筹集建设资金,整体堆进党员活动阵地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基层党组织的工作制度、联系群众制度和为人民服务制度。
(三)丰富党建活动。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开展党内活动,结合纪念建党91周年,开展“党建宣传月”活动,开展党员“奉献周”和“奉献日”活动,在全体党员中深入开展“个人形象一面旗,工作热情一团火、谋事布局一盘棋”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党员党性修养,不断激发党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党员完成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各项任务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四)扎实推进各项工作。通过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使各项工作更加规范。要做到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各尽其责,团结协作,优势互补,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确保基层组织生活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做到一个支部一个堡垒,一个小组一块阵地,一个党员一面旗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严把发展党员入口关,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积极探索新时期党员管理的途径,完善党员管理措施,做到定点联系、定期活动、定期组织培训、定期考核评议。
开展“建设年”活动,要在解决基层党支部建设上下功夫,要把切实增强基层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作为衡量基层组织建设活动成效的重要标准。
四、方法步骤
(一)摸底自查阶段(3月25日-3月31日)
对党组织设置是否合理、领导班子是否健全、组织制度是否完善、经费场所保障是否落实、作用发挥是否充分等方面,进行全面地摸底调查,针对摸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摸清底数、掌握情况、找准问题。
(二)落实整改提高阶段(4月1日-12月底)
针对查摆出的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目标和重点,确定整改时限及责任领导,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公开做出整改承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整改措
施落实到实处。整改重点:一是完善党建制度,加强党员阵地建设;二是深化落实创先争优活动;三是加强日常党建工作督查力度等组织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三条公司宗旨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和增值。
第四条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五条公司类型:国有独资公司。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条公司住所:xx
邮政编码:xx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经营范围是:xx。(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五章出资人名称(股东)
第十条出资人名称:xx,
住所:xx,
证件名称:xx,证件号码。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股东以货币出资xx万元,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xx万元(注:没有该项的请自行删除),实缴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于年月日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七章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订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其中人由出资人委派,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定,并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可由董事兼任,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九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不是董事的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公司设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其中人由出资人委派,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选)连任。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费用有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
第八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任期为三年,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六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按时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部门。
第二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出资人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二十九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规、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公司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第十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经营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计算。
第三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解散;
(四)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四条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出资人确定的人员组成。
第三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三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出资人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出资人所有。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出资人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章程。章程的修改须报出资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出资人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于年月日订立。自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规范公司章程管理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出资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的制订、修改、审核、批准等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出资人机构)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部门、机构。
第四条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管理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治企、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切实规范公司治理,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与经营自主权,完善国有企业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一般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总则;
(二)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
(三)出资人机构或股东、股东会(包括股东大会,下同);
(四)公司党组织;
(五)董事会;
(六)经理层;
(七)监事会(监事);
(八)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九)财务、会计、审计与法律顾问制度;
(十)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十一)附则。
第六条 总则条款应当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基本信息。明确公司类型(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明确公司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提供基础保障等。
第七条 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条款应当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载明公司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出资人机构审定的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范围的表述要规范统一,符合工商注册登记的管理要求。
第八条 出资人机构或股东、股东会条款应当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表述,载明出资方式,明确出资人机构或股东、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第九条 公司党组织条款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写明党委(党组)或党支部(党总支)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设立公司党委(党组)的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明确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及有关要求。设立公司党支部(党总支)的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公司党支部(党总支)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的企业党支部(党总支),明确一般由企业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由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
对于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党建工作,需结合企业股权结构、经营管理等实际,充分听取其他股东包括机构投资者的意见,参照有关规定和本条款的内容把党建工作基本要求写入公司章程。
第十条 董事会条款应当明确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职责定位和董事会组织结构、议事规则;载明出资人机构或股东会对董事会授予的权利事项;明确董事的权利义务、董事长职责;明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明确董事会向出资人机构(股东会)报告、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以及后评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机制。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应当明确由出资人机构或相关股东推荐派出的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经理层条款应当明确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的职责定位;明确设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有关要求,如设置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应当明确为高级管理人员;载明总经理职责;明确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管理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设立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应当在监事会条款中明确监事会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不设监事会仅设监事的国有企业,应当明确监事人数和职责。
第十三条 财务、会计制度相关条款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企业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应当确保出资人机构或股东会、党委(党组)、董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清晰,重大事项的议事规则科学规范,决策程序衔接顺畅。
第十五条 公司章程可以根据企业实际增加其他内容。有关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第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出资人机构负责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出资人机构批准。出资人机构可以授权新设、重组、改制企业的筹备机构等其他决策机构制订公司章程草案,报出资人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依法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一)新设国有独资公司的;
(二)通过合并、分立等重组方式新产生国有独资公司的;
(三)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四)发生应当制定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出资人机构负责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制订公司章程修正案,报出资人机构批准。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企业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的;
(三)出资人机构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的;
(四)发生应当修改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由公司筹备机构或董事会制订的,应当在审议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出资人机构批准,并提交下列书面文件:
(一)国有独资公司关于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
(二)国有独资公司筹备机构关于章程草案的决议,或董事会关于章程修正案的决议;
(三)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正案、修改对照说明;
(四)产权登记证(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设公司除外);
(五)公司总法律顾问签署的对章程草案或修正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未设立总法律顾问的,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公司法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书;
(六)出资人机构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出资人机构收到请示材料后,需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
第二十二条 出资人机构对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进行审核,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告知报送单位,经沟通确认达成一致后,出资人机构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出资人机构需要征求其他业务相关单位意见、或需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调整相应期限,并将有关情况提前告知报送单位。
第二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经批准,由出资人机构按规定程序负责审签。
第二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在收到公司章程批准文件后,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四章国有全资、控股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第二十六条 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设立时,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条 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负责修改公司章程。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及时制订章程的修正案,经与出资人机构沟通后,报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改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企业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的;
(四)发生应当修改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出资人机构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会议。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出资人机构对公司章程的意见,通过法定程序发表意见、进行表决、签署相关文件。
第三十条 出资人机构要按照《公司法》规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第三十一条 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章程的草案及修正案,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五章责任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在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出资人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中由出资人机构委派的董事,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向出资人机构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负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中由出资人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出资人机构应当对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章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予以纠正,对因违反公司章程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出资人机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出台有关配套制度,加强对所出资国有企业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有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所出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应当同时符合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入党誓词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街道党工委工作职能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命令、指示,团结、组织党员和群众,保证党和政府各项任务在辖区内顺利完成;
二、讨论决定本街道经济发展、社区建设、城市管理、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对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
三、领导街道工作、街道武装工作和街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工作,并对区有关职能部门设在街道的派出机构党的工作实行双重领导;
四、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的章程充分行使职权,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
五、领导辖区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纪律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充分发挥党工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本街道干部的教育、培养、任免、考核和监督工作,对区有关职能部门在街道的派出机构党政负责人进行管理或协助管理;
七、承办区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党员学习培训制度
街道党工委对党员学习培训工作负总责,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供适当的人力、
物力、财力支持和保障;社区党组织负责具体实施。
一、党工委每年组织一次不少于3天的集中培训,每3年完成一遍轮训;流出党员春节返家期间组织开展座谈培训活动。
二、坚持党员经常性学习。街道机关党员每周进行一次集中学习,社区党组织每月组织党员学习一次。
三、学习培训主要内容: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和重要文件精神,以及道德、法律、科技、文化、卫生、环境等方面内容
四对老弱病残等不能正常参加活动的党员,采取结对助学、上门送学等办法,将学习材料及有关文件精神传达到位,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一、党工委每年组织对党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
二、民主评议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工作作风、联系群众、廉洁自律、敬业精神、
服务能力等方面,评议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三、民主评议党员要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严肃认真,组织严密。
四、党工委要及时召开党员大会向党员本人反馈评议结果,对不合格的党员要及时与本人谈话,征求本人对组织的处理意见。
五、民主评议时,可吸收办事处其他工作人员、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各类人士参加,力求评议结果真实可信。
党工委组织生活制度
1、三会一课制度。党工委应根据教学计划,紧密联系实际,联系干部群众的思想实际,在学以致用上下功夫。
2、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年召开两次民主生活会,相互间在思想、作风和工作上的问题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方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企业名称、地址及性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企业性质:
第二章经营范围及宗旨
第四条合伙宗旨:
第五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六条合伙期限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章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及期限
第七条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合伙人性质
1、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合伙人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
2、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合伙人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
第八条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______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四章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
第十条盈余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一条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应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对基于其他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债务,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合伙人进行追偿。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章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第十二条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退伙
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2、退伙需提前________日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退伙后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4、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5、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6、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7、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规定分担亏损。
第十四条出资的转让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______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转让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六章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_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其权限是:
1、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2、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查阅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七章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事项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因以下事由之一而终止
1、合伙期限届满。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规定被撤销。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八条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割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先以合伙企业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八章纠纷解决
第十九条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参照合伙协议执行,或者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进行修订、补充。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新疆呼图壁县教育系统把创先争优活动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常态性工作,紧紧围绕教育事业的中心去谋划和部署,高标准严要求,成为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重要保证。
“党员示范岗”和“教师示范岗”创建活动同步推进。通过把“三示范,两争当”与党员承诺相结合,党员自觉履行承诺积极性大大提高,打造一批政治上强、理论水平高,业务能力过硬的教师党员队伍。目前教育系统设立示范岗512个,示范班118个,示范课169节,确定教学能手238个,教学骨干628个,有机的把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工作相结合在一起,有效促进了学校的管理工作。“五个一”主题活动和教师师德教育活动同步推进。“五个一”活动是我们对党员教师提出的新要求,即“上好一节课改示范课,撰写一篇体现课改精神的论文,带好一名青年教师,转化一名学困生,联系培养一名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重点从这五个方面对党员进行具体的目标管理,开展党员责任区建设,每个党员结合工作岗位的特点,负责单位的一条线或蹲好一个点,联系一批群众,协助党支部做好日常的沟通交流和思想工作“四个培养”工作和教师专业发展同步推进。抓好“双培”(把优秀骨干教师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优秀骨干教师)”,在“四个培养”工作中,各校制定了落实“四个培养”的工作措施,做到党员每学期上一节献优课,撰写一篇论文,确定并实施一个教研专题,“四个培养”工作进展有序。大党建工作格局与民办教育机构党建全覆盖同步推进。我们以“民办教育机构建到哪里,党组织就覆盖到哪里”为指导思想,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选派党建指导员等方式,加大对民办教育机构党建工作指导力度,做到了民办教育机构党组织全覆盖。目前,已有一名民办教育机构教师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党建工作信息范文二
一、深化理论教育,加强思想业务建设。
1、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党员。积极开展学习型机关、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干部创建工作,强化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的意识,把学习作为工作第一推动力。认真学习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及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学习省政府关于发展定位和省领导视察指示要求,学习省代表团参加全国“两会”关于改善革命老区民生的提案;围绕“对接大交通”主题,加强对党务干部、普通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鼓励参加资格考试和自学升造,听专家领导报告、博客论坛、读书演讲、知识竞赛,观看多媒体片,拜访企业、现场交流等培训形式,增强党员干部学理论、学法规、学业务、学典型的实效。
2、打造和谐优良的人文机关。深入挖掘历史文化和人文内涵,大力推介和宣传人文环境,深化“五星级”文明创建活动,开展“迎世博,庆五一、七一、十一、与文明同行,建设人文机关”活动,通过召开座谈会、乡友会、洽谈会、对接会、协调会,加强思想交流和工作沟通,组织参观农业产业园和招商企业,开展健康向上文体娱乐活动。
3、开展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随时掌握党员干部思想状况,关心干部职工诉求表达,理顺工作情绪,化解内部矛盾,营造团结和谐的工作氛围。同时做好企业信访稳定工作。
二、夯实工作基础,推进规范化建设
4、创建“四强”党组织。按照“四强”党组织、“四好”班子、“五好”支部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延伸组织触角,理顺管理关系,塑造组织新形象,提高支部工作能力。
5、实行党员信息化管理。依托局域网建立“信息党支部”,内设党内基本信息、流动党员qq群、党员服务站,并实现党内年报统计自动化。通过互联网了解信息,拓宽知识领域,丰富文化生活,宣传政策,发布项目,提供服务,听取思想汇报,并对党员提供党务政策咨询、传播党建理论知识、办理党内有关业务、建立服务热线。健全党员日常管理长效机制,落实“三会一课”和支部成员上党课,抓好党费收缴清理和台账建立。
6、夯实党建工作基础。按照组织工作条例和“十有”工作标准,完善党员活动室、学习园地和党建装具,做到有人办事,有工作轨迹,有资金保障,有地方活动,有宣传报道,有工作特色。
7、切实改进机关作风。认真执行上级决策部署,扎实推进行政效能建设,切实解决服务不主动、工作质量不高、机关常见“慢性病”三个突出问题,力所能及帮扶贫困村、困难企业、困难群众、困难党员和关爱留守学生。
8、务实抓好廉政建设。开展廉风伴我行“六进”活动,重点抓好经常性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落实述职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严格党政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把党员干部工作作风主生活作风等行为规范、借婚丧喜事宜大操大办作为廉政建设重要内容。
9、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实行党组书记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支部成员积极抓,根据党建工作目标,制定《党建和廉政工作责任制明细表》,逗硬考核追究责任。
三、创新工作特色,提高党建工作品牌
10、实施“党员先锋工程”。以开展“学党章、戴党微、树形象”活动,亮出党员身份;搞好“双向培养”,开展“一帮一带一树”,巩固和扩大党员示范集体和示范岗;认真开展评选优秀党员和公务员活动。
11、扎实推进党内民主。认真落实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等党内制度,全面推行党员旁听党组织会议制度,换届公推直选“223”模式(两公开:制定规则、报名竞选;两票制:推荐票、选举票;三轮选:书记、副书记、委员),书记双述职一评议(向上和向党员述职,接受党员民主测评),入党民主测评,重大事项票决制等制度,认真落实“三联”制度,以实际行动迎接全国党内民主政治研讨会在巴中召开。
12、开展城乡党建结对共建。与红武村党支部开展结对共建,与旅游局开展支部联建,与外资企业等“两新”和流动党组织开展联谊交流活动,明确帮扶目标和措施,在政策、规划、思路、项目、资金、技术、人才、管理和培训等方面采取切实行动,让广大农村和企业流动党员所接受和欢迎。
13、争创党建综合示范点。积极探索支部建在网上、项目上、产业上、企业上等新特色,不断拓展党建领域,整合资源和要素,组织招商引资活动,打造招商引资示范区,实现充分开放合作,加快招商引资步伐。
四、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14、落实领导干部回乡开展群众工作。按照市县要求,做好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对友谊村、临江村的调研工作,制定帮扶工作措施,并协助做好信访稳定工作。
15、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机关”。按照省“三打破、三提高”要求,达到县“四化”、城镇“五不”、农村“三不”标准,抓好本单位和联系点环境治理及风貌特色改造工作,为招商引资创造良好发展环境16、抓好植树造成林工作。深入开展植树造林活动,打窝100个,栽种树苗100余棵,并与当地村民建立管护责任,并确保植树造成林的成活率。
17、搞好春玉米帮扶工作。落实帮扶领导、组织帮扶物资,安排帮扶人员,确定帮扶面积。到大宁村开展“送资金、送物质、送技术、送劳动、送宣传、送项目、送政策、送服务”活动,落实副科级领导干部回出生地督导春耕生产,协调解决农村生产生活困难和问题。
18、完成党务信息调研任务。完成市机关党建研究会工作,围绕贯彻科学发展、实施重大发展战略、加强机关党建工作、党内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开展调研工作,完成党务信息12篇,党建文章4篇,努力提高机关党建科学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