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监督问题是加强党的建设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越是改革开放越要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是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之一。党的基层组织认真落实对党员进行监督的任务,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明确对党员进行监督的重点内容。对党进行监督的重点内容包括: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情况;遵守党的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蚀,同各种错误行为做斗争的情况;党员领导干部以积极态度,认真对待群众意见,改进工作的情况。党组织对党员进行监督,既要监督八小时以内的情况,也要监督八小时以外的情况。
2、坚持走群众路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坚持党员教育、管理与监督相结合。
4、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
5、教育引导党员相互监督。
一、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线领导机关干部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二、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2)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6)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7)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三、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是:
(1)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2)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3)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敢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4)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5)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的活动,发表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完善学校治理体系,防范和管控经济风险, 促进学校各项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和发展,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 对学校内部控制设计的完善性、 运行的有效性所做出的评价活动。
内部控制评价的标准为法律法规、 内部控制相关政策制度及学校内部控制规定等。
第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对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的评价。
学校层面主要指学校的整体控制环境, 业务层面涵盖了学校各职能部处、 院系、 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的内部控制活动。开展内部控制评价, 既可以对学校整体内部控制进行评价,也可以对学校内部控制的某个要素、 某类业务或者某些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
第二章评价工作机制及原则
第四条 学校由审计处牵头, 监察处、 财务处等部门参与,组成内部控制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小组, 在“内部控制规范建设领导小组” 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五条 内部控制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对全校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开展内部监督检查, 并定期组织编制学校风险评估报告, 对学校内部控制的完善性、 有效性做出评价。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 包括各职能部处、 院系、 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应结合日常经济活动开展情况, 实施本部门的内控体系建设、 内控自查和自我评价工作。
第七条学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也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委托中介机构实施时, 为学校提供内部控制建设服务的中介机构, 不得同时为学校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评价应将学校所有经济活动涉及的内部控制作为评价范围。
(二) 重要性原则。
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 内部控制评价应将重要业务活动和高风险领域作为评价的重点。
(三) 客观性原则。
评价工作应真实、 准确反映学校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现状。
(四) 及时性原则。
与学校管理活动相关的外部环境或学校管理要求发生变化时, 应及时调整评价的重点、 频次和实施方式等。
第三章评价内容
第九条 学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发展规划、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运行机制、 关键岗位与人员、 会计及信息系统等方面。
涉及学校控制环境、 监控活动等。
第十条 各业务层面内部控制的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学校预决算管理、 资产管理、 债务管理、 收入管理、 支出管理、 合同管理、 采购管理、 工程项目管理、 科研项目管理、 财政专项项目管理、 经济活动信息化管理等方面。
第十一条内部控制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小组对上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所提出的缺陷、 风险、 整改建议、 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工作程序包括:
(一) 内部控制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小组作出实施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的决定;
(二) 组成内控评价工作组;
(三) 制定内控评价工作方案;
(四) 组织学校各单位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五) 在各单位自我评价基础上, 实施现场测试等工作;
(六) 认定内部控制的缺陷以及风险的类型、 程度等;
(七) 汇总评价结果;
(八) 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九) 内部控制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小组审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以每年的12 月 31 日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基准日, 并于次年的6 个月 内完成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可以采用个别访谈、 调查问卷、专题讨论、 实地查验、 统计抽样、 穿行测试和比较分析等方法进行。
第十五条在综合运用各类评价方法的基础上, 应当充分收集被评价部门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的证据, 规范填制评价工作底稿, 做到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定性准确。
第十六条 按照缺陷的成因, 内部控制缺陷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内部控制设计缺陷是指缺少为实现学校经济业务活动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措施, 或控制设计不当, 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内部控制运行缺陷是指控制设计适当, 但没有按设计意图执行, 或者执行人员缺乏专业胜任能力, 导致无法有效实现控制目标的缺陷。
第十七条 根据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的风险程度, 按重大风险、 重要风险与一般风险进行分类。重大风险是指涉及学校整体管理的一个或多个控制风险的组合, 可能导致某类经济活动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影响学校事业发展。重要风险是指涉及职能部处、 院系等层面的一个或多个控制风险的组合, 可能导致某类经济活动偏离控制目标, 影响学校某项经济业务活动的正常有序运转。一般风险是指除重大风险、 重要风险之外的其他风险。
第五章 评价报告及其应用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完成后, 应当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和《内部控制风险评估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应当包括评价工作总体情况, 评价的依据、 范围、 程序、 方法, 评价结论, 拟整改措施和建议等内容。《内部控制风险评估报告》 应包括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 内部控制风险及其认定依据, 风险的性质与类型, 重大、 重要风险清单以及应对缺陷、 风险的整改措施或整改建议等。
第十九条 对学校所属企业、 教育基金会以及其他附属单位的内部控制评价, 可在各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基础上, 实施内部控制专项审计或结合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
第二十条 通过学校内部控制监督检查、 评价发现的经济活动设计缺陷、 运行缺陷、 各类型风险以及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整改建议、 整改措施等, 学校各单位应认真整改, 原则上于评价当年的 12 月 31 日之前完成相应的整改工作;
有特殊情况的, 应提供未完成的原因、 延期整改完毕的时间点、 进一步整改措施等说明。
第二十一条 应合理利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所得出的结论, 促进学校内部控制健全、 完善。学校应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中的主要结论和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按内部信息公开机制进行公开, 发挥信息公开对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促进和监督作用。学校应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中的部门评价结果与领导干部考核挂钩, 实行追责问责, 促进各单位内部控制健全完善和有效运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 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切实履行党组织的监督职能,保持党的先进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
1、能否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2、能否按时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3、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议事与决策规则,做到决策科学、民主。
4、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5、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6、能否执行党和国家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
7、能否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8、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二)党内监督的主要形式:
1、党组织的监督,即党的上下级组织之间互相监督和党组织对党员的监督。
2、党员之间的互相监督,即党员之间、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党员与党员领导干部之间的监督。
3、专门机关的监督,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包括党组纪检组长和支部纪检委员)所实行的监督。
(三)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
1、定期检查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的情况,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能否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能否如实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作风等情况,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2、督促定期开展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3、建立健全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工作报告制度和谈话诫勉制度。党支部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和廉政建设情况,党组织要将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如实向党组(党委)和上级党组织反映,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对于群众意见较大、有发生违纪苗头的党员干部,支部主要负责同志应会同其分管领导对其进行批评帮助,提出告诫。
4、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党组织接到对党员干部的检举和控告,有权进行初核,并报告上级纪检部门。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党员行使监督的民主权利,严肃处理阻碍党员正常行使监督权利和打击报复的行为。
(四)监督保障:
党组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对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一、总则
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安检机构检验技术水平,促进安检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制定本规范。
二、监督管理的范围
(一)对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对获得检验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的日常监督,对未获得检验资格许可的机构开展检验活动的查处等。
(二)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中涉及受理、审查、批准的有关人员的监督。
(三)对获得检验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的监督主要包括:资格有效性的情况;依法开展检验工作的情况;技术条件的保持情况;计量认证的情况;检验仪器设备的检定或者校准情况及其是否处于完好的状态;检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情况;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等。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
(一)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将情况通报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
(二)国家质检总局职责
1.指导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的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2.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开展监督抽查。
3.及时组织处理对安检机构的投诉和举报。
(三)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1.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安检机构的监督抽查。
2.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安检机构进行比对试验,督促安检机构保持必要的检验能力。
3.通报安检机构监管信息。
4.及时处理对安检机构的投诉和举报,调查处理安检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5.每年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报告。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格管理人员的要求
(一)依法进行安检机构的受理、审查、批准。不得违反工作程序对安检机构进行许可。
(二)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应当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人员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除非现场能及时完成更改的。
(四)在办理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五)及时查处并报告安检机构的违法违规事实,积极查处无证安检的行为。
五、安检机构的职责和守则
(一)安检机构的职责:
1.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
2.保持信息系统通畅,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信息;
3.保证在用设备正常完好,在用计量器具依法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4.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有保密要求的,遵守保密规定;
5.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培训和内部管理;
6.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1月底之前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7.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发现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8.安检机构如需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的,应当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上交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并向社会公告;
9.建立严格的报告审批制度,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10.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网;
11.积极配合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二)安检机构守则: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书;
2.不得超出许可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3.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
4.不得出具虚假检测结果;
5.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6.不得使用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检验工作;
7.不得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
8.不得在工作中以权谋私、索要或者收取礼品、礼金及其他物品,收取贿赂;
9.不得从事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六、主要监管方式
(一)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行政审批人员的监督管理主要通过检查许可工作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行政相对人的投诉和有关工作汇报等方式进行。
(二)对安检机构的监管方式主要有:查阅原始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组织检验能力比对试验,审核年度工作报告,听取有关方面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调查处理投诉案件,其他能够反映安检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方式等。
1.查阅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安检机构检验机动车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抽样检查。检查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结论应当真实、准确。同一辆机动车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中的检验数据应当一致,若同一辆机动车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中的检验数据不一致,应当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分析,对因人为因素造成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已实现联网监察安检机构的地区,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抽查。
2.现场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主要检查安检机构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检验项目的齐全性和检验结果判定的准确性;检查检验工作流程的符合性;检查计量认证证书和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查检验所用仪器、设备的准确度和有效性以及是否按期进行检定或校准,检查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是否正确、规范、保存完好。针对问题突出的有关项目组织开展的检查。可针对审查安检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部门、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的抽查。根据工作需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就专项内容进行检查,如检查仪器设备的检定或校准情况,是否有出具虚假数据的情况,是否有漏检、少检项目或不检车只收费的情况等。
3.检验能力比对试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安检机构进行检验能力比对试验,考察安检机构检验水平。
4.审核年度工作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组织对安检机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核。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反映安检机构的有关变化、资格许可条件的保持和检查等情况,包括:
(1)安检机构基本情况;
(2)机动车年检验车型及其数量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开展情况;
(3)在用检测设备的变更情况和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情况;
(4)检验人员培训、考核情况,人员变更情况;
(5)投诉、异议处理情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5.听取有关方面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过走访、电话、征求意见表、座谈会的方式保持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被检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沟通,征询他们对安检工作的建议,就安检机构的检验流程、检验质量等诸方面广泛地听取意见,并及时汇总整理形成书面材料。反映的问题一经核实,均要求安检机构限期整改,并跟踪检查。
6.调查处理投诉案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投诉案件时,应当及时做好记录、调查、处理、存档工作。重大案件应当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查情况属实时,应当对产生的原因、案件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并依法对责任机构进行处理。
7.联网监察:在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计算机联网管理系统对安检工作进行适时、有效监管。通过联网系统的实时监测功能,检查安检机构检测线的检测情况,检查对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现行有效检验标准的执行情况;查阅检验报告;抽查是否存在不按照标准进行检验,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检验的现象。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要求
(一)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不得事先通知被检查安检机构。
(三)监督检查中尽量避免影响安检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
(四)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安检机构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五)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
(六)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机构的代表签字确认。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归档,并保存3年。
八、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
(一)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通知被检查安检机构,同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
(二)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安检机构整改完成后,应当向组织检查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组织检查的部门应当对安检机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三)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四)对依法撤消检验资格许可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予以公告。
(五)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被撤销后,必须立即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
九、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查处范围:
1.未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和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2.安检机构在用计量器具未经计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3.安检机构超出许可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
5.不按照规定参加比对试验的;
6.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逾期未改的;
7.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者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8.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9.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
10.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者检验信息的;
11.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
12.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
13.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未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或未上缴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章的,或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向社会公告的;
14.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
(二)对无证从事安检的责任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获证安检机构未在检验报告上标明检验资格许可证编号和未在检验报告上加盖检验专用章的,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连续两次通报批评仍不改正的安检机构,应当组织安检机构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学习,重新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检验资格考核。
十、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的撤销和注销
(一)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撤销检验资格许可,但是撤销检验资格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检验资格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检验资格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检验资格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检验资格许可的;
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检验资格许可的;
6.安检机构不履行职责、违反安检机构守则,情节严重的;
7.依法可以撤销检验资格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注销检验资格许可,并办理有关手续:
1.被许可人不再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2.检验资格许可有效期满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取证的;
3.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1年以上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检验资格许可的其他情形;
7.对注销检验资格许可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予以公告。
十一、其他
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人员在检验活动中接受贿赂,以职谋私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其考核合格资质。
十二、机动车安检机构对机动车安检许可、行政处罚的异议
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制定贵港市林业局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制度。
一、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为了不断提高领导班子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实行正确的集中,领导班子成员对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报告,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不准向群众散布个人不同意见,更不准另搞一套。要增强和维护班子团结,“一把手”对班子团结负有重要责任,要带头坚持民主集中制,善于集思广益,用大局来统一思想,协调行动,处理矛盾;班子其他成员要摆正位置,支持和协助主要领导干部做好工作。要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解决班子内部问题。不仅要监督工作时间以内的行为,工作以外的行为也要注意,如有苗头,要及时提醒和帮助教育。
二、严格执行党内各项规章制度,从体制、机制上加强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1、民主生活会制度。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一年召开一次,按照上级党组织的统一安排和要求进行,会前7天将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会议安排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对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的发言提出要求。会后应向上级党组织做出书面报告。
2、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班子成员不但要参加民主生活会,还要坚持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接受党组织的管理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3、报告制度。建立向上级党组织定期汇报工作的制度,每半年及年终结合工作总结,书面报告有关林业生产、经费、基建项目、人事任免调配、领导班子状况及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同时,班子成员必须严格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以及礼品登记上缴等制度。
4、年终考核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对下级进行年终考核。采取组织考察、领导班子成员公开述职述廉以及民主评议、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考察和评价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和思想作风表现。
5、谈话、诫勉制度。建立任职谈话制度、廉政谈话制度、诫勉谈话制度。
6、离任审计制度。领导干部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前必须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工作由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委托建议,审计部门依法实施。审计内容包括单位财务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三、加强对领导班子正职的监督和管理。领导班子按照集体领导制度和议事规则,完善和规范权力运行程序,增强班子内部监督约束的能力。
四、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人事、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要随时了解和掌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行驶林业行政执法权、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做到“两权”行使到哪里,就监督到哪里。对发现的问题要向同级党组报告,及时处理。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沟通和联系,密切配合,同时与地方党政部门特别是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加强联系,了解他们对林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执行干部监督制度的意见和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