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语

青年工作委员会章程【3篇】(中国地质学会青年工作委员会)

青年工作委员会章程【3篇】(中国地质学会青年工作委员会)


第1篇: 青年工作委员会章程

  总则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纲领,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行动指南,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团结全国各族青年,为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而奋斗。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在中国共产党以及毛泽东同志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关怀下发展壮大的,始终站在革命斗争的前列,为党输送了大批无产阶级优秀战士,有着光荣的历史。共青团要继续革命前辈开创的事业,发扬优良的传统和作风。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基本任务是以共产主义精神教育青年,帮助青年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武装自己,引导青年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锻炼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共产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经常对青年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纪律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帮助他们逐步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抵制和克服资本主义繁朽思想、封建主义残余思想和其他非无产阶级思想的影响,带领青年做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英勇突击队。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要充分发挥党联系青年的桥梁作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同时维护青年的权益,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独立活动,关心青年的全面成长,帮助青年努力做到身体好,学习好,工作好。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团的生活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反对任何压制民主的行为;要教育团员和团的干部自觉地遵守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反对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坚决维护和发展全国各族青年之间的友爱团结,加强同台湾青年同胞、港澳青年同胞和国外青年侨胞的团结,共同促进社会主义祖国的繁荣、富强和统一。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持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共产主义青年组织以及一切爱好和平、主持正义的青年组织的团结,支持全世界被压迫民族、被压迫人民和青年的正义斗争,共同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受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团的地方组织受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团的上级组织领导。

  第一章团员

  第一条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如果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

  团员加入共产党在转为正式党员以后,如果没有在团内担任工作,就不再保留团籍。

  第二条团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

  (二)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

  (三)自觉遵守团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发扬共产主义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热情支持好人好事,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

  (四)保持革命警惕,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职责。

  (五)密切联系群众,虚心向群众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第三条团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团的会议和团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团的工作和青年关心的问题的讨论。

  (三)监督、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

  (四)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

  (五)参加团的组织讨论对自己的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

  (六)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建议、声明、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团员应严肃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团的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剥夺团员的权利。

  第四条接收团员必须严格履行下列手续:

  (一)申请入团的青年应有团员二人介绍。

  (二)介绍人应负责地向被介绍人说明团章,向团的组织说明被介绍人的思想、表现和经历。

  (三)要求入团的青年要向支部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入团志愿书,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委员会批准,才能成为团员。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

  第五条新团员必须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团的章程,执行团的决议,履行团员义务,严守团的纪律,勤奋学习,积极工作,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

  第六条团员由一个基层组织转移到另一个基层组织,必须及时转移组织关系。

  第七条对于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在建设祖国和保卫祖国的事业中有显著成绩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给以奖励。

  奖励分为:记光荣簿,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条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以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第九条对团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对团员给以开除团籍的处分,必须经县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团的组织对团员作出处分决定,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团员的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本人参加,认真听取他的意见。决定后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第十一条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团员要求退团应向支部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由支部大会通过,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备案。

  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团员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第二章团的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团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团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团的全国领导机关,是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各级团的领导机关,是同级团的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团的委员会。

  (三)团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选举产生。

  (四)团的各级委员会定期向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应当经常听取并认真处理下级组织和团员的意见;团的下级组织必须向上级组织如实地反映情况,及时请示、报告工作。

  (六)团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三条团的各级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适当的工作部门。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在团的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同级党的组织和上级团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经过共同研究,可以调动或指派团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四条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不经过预选,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入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十五条团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由代表大会解决的某些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有关全团性的工作,应当由中央委员会作出决定,统一部署。

  各级团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团的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与工作任务,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团的中央组织

  第十七条团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八条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和批准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全团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修改团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团的全部工作。

  第十九条团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选举第一书记一人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和书记

  处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四章团的地方和军队中的组织

  第二十条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团的自治州、县(旗)、自治县、市、市辖区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

  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团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一条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和批准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团的工作任务;

  (三)选举同级委员会;

  (四)选举出席上一级团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团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团的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团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团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各该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组成,必须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团的工作,是军队政治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军队中的团的组织在党委员会和政治机关的领导下,根据团中央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和指示进行工作。

  第五章团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人民公社、合作社、农场、乡、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团员人数,经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建立团的基层组织。

  (一)团员在三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支部。

  (二)团员在五十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总支部。如果工作需要,团员在三十人以上的单位也可以建立总支部。

  (三)团员在二百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基层委员会。如果工作需要,团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也可以建立基层委员会。

  在基层委员会、总支部下建立支部。如果工作需要,在基层委员会下也可以建立总支部。在一个支部内可以分若干个小组。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

  第二十五条团的基层组织是团的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应该充分发挥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它的任务是:

  (一)组织团员和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

  (二)宣传、执行党和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团结、带领青年努力完成党交给的任务。

  (二)教育团员和青年向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学习,继承党的优良传统,发扬共产主义精神,树立新的风尚。

  (四)教育和带领青年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同一切危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不良倾向,以及国内外敌人的破坏活动进行坚决的斗争。

  (五)了解和反映团员与青年的思想、要求,维护他们的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和休息,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六)接收团员,收缴团费,办理超龄团员的离团手续,表彰先进,执行团的纪律,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

  (七)对团员进行教育和管理,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团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团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第六章团的干部

  第二十六条团的干部是团的工作的骨干。共青团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大胆选拔年轻干部,保持团干部队伍年轻化的优势,努力实现团干部队伍的革命化、知识化和专业化,在“保留骨干、以资熟手”的同时,不断为党和国家输送年轻干部。

  第二十七条团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团员和青年的表率,模范地履行团员的各项义务,努力做到:

  (一)政治上要坚强。忠实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献身的精神,敢于同各种错误思想和歪风邪气作斗争。

  (二)学习要刻苦。带头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工作要勤奋。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勤于思考,勇于创新,自己动手,多于实事,知难而进,积极主动地在青年中开展工作。

  (四)作风要扎实。朝气蓬勃,实事求是,敢想敢干,讲究实效,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经常同青年谈心,做青年的知心朋友,不沾染官僚习气。

  (五)品德要高尚。克己奉公,助人为乐,团结同志,公道正派,诚实谦虚,有自我批评精神。

  第二十八条团的各级组织负有协助党管理团干部的责任。必须加强对团干部的选拔、培养和训练,建立正规的培训制度,办好各级团校和训练班;建立和健全团干部的考核制度;主动向党委和上级团委提出团干部的任免、调动的建议。

  团的各级组织要关心团干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对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团干部,团的组织应当给以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按照党章规定参加党的会议的团干部,要认真领会党委意图,主动汇报团的工作,负责地发表意见,积极完成党委交给的任务。

  第七章团同少年先锋队的关系

  第三十条中国少年先锋队是中国少年儿童的群众组织,是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预备队。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受中国共产党的委托领导中国少年先锋队的工作。共青团要发扬“全团带队”的传统,全面关心少年儿童的成长,坚持以共产主义精神教育少年儿童,引导他们听党的话,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做共产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第三十一条团的组织选派优秀团员或者聘请思想进步、作风正派、热爱少年儿童的教师、先进人物以及其他人员,担任少年先锋队的辅导员,并从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对有显著成绩的辅导员,应当给以表扬和奖励。

  第八章团旗、团微

  第三十二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旗旗面为红色,象征革命胜利;左上角缀黄色五角星,周围环绕黄色圆圈,象征中国青年一代紧密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周围。团的重要会议以及团日活动可以使用团旗。

  第三十三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徽的内容为团旗,齿轮、麦穗,初升的太阳及其光芒,写有“中国共青团”五字的绶带。它象征着共青团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光辉照耀下,团结各族青年,朝着党所指引的方向奋勇前进。团的组织和团员应按规定使用、佩带团徽。

第2篇: 青年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团要求,加强团中央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团的全国领导机关,是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团中央委员会领导团的全部工作。

  第三条团中央委员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把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把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作为政治责任,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作为工作主线,政治上、思想上、能力上、担当上、作风上、自律上强,团结引领广大团员青年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团中央委员会开展工作,牢牢把握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准政治方向。

  (二)坚持高举理想信念的旗帜,加强对青年的政治引领,帮助青年确立正确的理想、坚定的信念。

  (三)坚持服务青年的工作生命线,以青年为中心,密切联系青年,竭诚服务青年。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正确集中。

  (五)坚持改革创新,落实党对共青团改革的要求。

  (六)坚持全面从严治团,做到政治上要严,团的干部队伍建设要严,团员队伍建设也要严。

  第二章组织和成员

  第五条团中央委员会由团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团中央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团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人选应当集中各方面、各层次团的专职、挂职、兼职干部骨干和少先队辅导员、团员中的优秀代表,信念坚定、政治过硬、心系青年、能力突出、作风优良,分布均衡、结构合理。基层和一线委员、候补委员一般不低于委员、候补委员总数的50%。

  团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的专职团干部调离团的岗位,其委员、候补委员的职务自行卸免。死亡、丧失国籍的,其委员、候补委员的职务自动终止。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或者团籍、受到留党察看或者留团察看以上处分的,其委员、候补委员的职务自有关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并按规定撤销。

  团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组织领导干部因自行卸免、自动终止、受处分撤职等情况出现空缺时,应当进行替补,替补人选一般应当是接替被替补委员原任职务的人员。其他委员出现空缺时,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在必要时,经报请党中央同意,可以代表会议或者委员会全体会议形式,增选委员会的部分成员。

  第六条团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会)选举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选举第一书记1人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常委会中,基层和一线委员一般不低于常委总数的25%。

  第七条专门委员会是团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研究推进本领域团的工作。

  第八条团中央直属机关是团中央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同时承担全国青联、全国学联、全国少工委秘书机构职能。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在团的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团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团的全局性重大问题。

  (三)召集团的全国代表大会或者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四)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和书记处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

  (五)选举书记处第一书记、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

  (六)决定替补、递补团中央委员会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团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建议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团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团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团内职务及以上处分;决定终止团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权利。

  (七)决定专门委员会设置和变动。

  (八)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第十条在全会闭会期间,常委会行使团中央委员会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全会,研究提请全会审议的问题和事项。

  (二)组织实施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会决议、决定。

  (三)讨论和决定全团重要工作事项。

  (四)决定给予团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团内职务及以上处分,待召开全会时予以追认。

  (五)研究决定其他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在全会和常委会闭会期间,团中央书记处行使委员会职权,并负责事关全团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组织原则

  第十二条团中央委员会受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团中央委员会按规定及时向党中央委员会请示报告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团中央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全会、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

  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在改变决定前必须认真贯彻,不得有任何推诿、抵触或者变相抵触言行。

  第十四条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委员监督。

  第十五条团中央委员会及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代表团中央发表的讲话、报告和出版的文章、著作,应当事先经过常委会或者书记处批准。

  团中央委员会及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集体决定精神。

  第十六条全会、常委会会议具体内容及研究讨论情况,除会议决定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者公开发表的以外,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

  第五章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团中央委员会及其常委会按照集体决策、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全团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根据需要,分别召开全会、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团中央委员会及其常委会作出重大决策,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加强分析论证,凝聚智慧共识,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八条全会每年至少举行1次,由常委会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一般由常委会或者团中央书记处会议讨论确定。

  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团中央委员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团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书面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根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的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候补委员不参加表决。

  对团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团内职务及以上处分,必须由全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在全会闭会期间,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会时予以追认。

  第十九条常委会会议一般定期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委托书记处其他同志主持。

  会议议题一般在征求常委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提出,书记处集体讨论确定。

  常委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书面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根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的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第二十条团中央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

  第二十一条全会、常委会会议情况应当及时向全团通报,会议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宜公布的应当及时公布。

  第六章自身建设

  第二十二条团中央委员会及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应当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第二十三条团中央委员会及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应当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共青团中央关于提高政治站位改进工作作风的六条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二十四条团中央委员会及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青年,竭诚服务青年。直接联系所在地区、所在领域的本级、下级团的代表大会代表不少于10名,直接联系团支部不少于1个。

  进入团中央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专门委员会调研。

  进入县域团代表联络站的委员、候补委员,应当按要求做好团员青年联系服务工作、担任少先队辅导员。

  第二十五条团中央委员会及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团中央委员会的有关会议。

  对无正当理由届内2次未参加全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由团中央组织部约谈,并通报所在单位和省级团委;3次未参加全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应当按程序免去其委员、候补委员职务。

  团中央委员会及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围绕中心议题开展深入调查研究,形成书面材料,会前提交大会工作机构,并按照会议安排进行书面发言、重点发言。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共青团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1月21日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共青团中央常委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第3篇: 青年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术委员会是我校最高学术机构,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并保障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组织,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评议和决策咨询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促进学校管理决策水平的提高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应根据我校学科、专业结构的分布状况,合理组成。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十七至二十一名委员组成。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常务副校长)在各院系和相关职能部门推荐人选的基础上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由校长(常务副校长)聘任。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校长(常务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两名,秘书长一名。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校长(常务副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长(常务副校长)聘任。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符合条件的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学科组开展活动,任期与校学术委员会相同。各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和学科组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临时性事务。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科研处。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同意辞去、免除或撤销其委员职务:

  (一)本人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每年度三次不到会的;

  (四)怠于履行委员职责或委员义务的;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会议讨论的相关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章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时,由学术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下列事务提供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荣誉、学术待遇及其他相关学术利益的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大事项应当由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决定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一般应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署公布。如因与会委员回避而造成投票人数减少,以实际投票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请假。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议题需要,聘请校内外专家、教师列席会议并提供咨询意见;或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并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主任委员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是校学术委员会的基本规章,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章程修改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并提出修改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发布。

  第二十九条 各院系、教学中心和研究机构,应参照本章程设立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学术委员会的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工作,人员构成和运行方式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成语首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