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宗旨
第一条:***志愿者服务队是在青岛开发区团委志愿者协会直接领导下,由志愿从事各种公益服务的社会志愿服务性社团组织。
第二条:本志愿服务队将使用统一的***志愿者服务队队旗、队徽。
第三条:本志愿服务队的宗旨是:"奉献爱心,服务社会",通过组织全区群众参与活动,推动我区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奉行"自愿、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原则,以"热心献社会,真情暖人间,弘扬雷锋精神,参与志愿服务"为主题。
第五条:本志愿服务队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服从团委志愿者协会和各校青年志愿者活动的整体安排,维护志愿服务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志愿者服务队最高权力机关是区团委志愿者协会和***志愿者服务队理事会。
第二部分组织内理事会
第一条:本志愿者服务队理事会设常务理事4名。
第二条:各部部长人选由理事会提名推荐或个人自荐,经理事会审查通过。
第三条:本志愿者服务队部门干事通过公开招募、团组织推荐等形式产生。
第四条:理事会或各部例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条:理事会职权:
1、听取和审议理事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本志愿服务队的重要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3、修改本志愿服务队章程;
4、选举产生本志愿服务队理事长、副理事长;
5、聘请志愿服务队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6、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他重大事务。
第六条:志愿服务队常务理事的职权:
1、召集并主持志愿服务队理事会全体会议;
2、组织实施章程中规定的职责和任务;
3、执行志愿服务队理事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4、决定志愿服务队理事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
第七条:理事会工作机构的设置:理事会下设策划部、综合部、宣传部、服务部、四大部门具体负责相关工作。各部门职能依照《志愿者服务队各部职能细则》执行。
第四部分考核及表彰
第一条:对志愿服务队队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及表彰是对志愿者服务工作的肯定和有效认证。志愿服务工作将作为组织人事任命的依据之一,并对表现突出者授予“优秀志愿者”称号。
第二条:当您成为我们组织的志愿者后,我们会在相关报纸、网站等媒体相关位置给予荣誉展示;
第三条:志愿者可获得由本组织颁发的优秀志愿者证书和相关荣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日照市自***学雷锋志愿服务队章程(以下简称“志愿服务队”)。
第二条志愿服务队是由热心公益事业,志愿从事供水宣传、供水服务和其他社会公益性志愿服务活动的职工组成。
第三条志愿服务队的宗旨是继承革命传统,弘扬雷锋精神,以雷锋为榜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提高供水服务水平,促进人水关系和谐,营造良好的供水环境,深入社区街道,开展各种义务服务活动,为创建文明城市,为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第二章服务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志愿服务队服务对象面向需要社会服务、涉水服务等帮助的各类群体,特别是针对需要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
第五条志愿服务队的服务内容主要是由市自***统一组织的集中或经常性参加社会其他公益性志愿服务活动,开展供水宣传、供水服务的一般性服务工作等。
第三章志愿者条件
第六条志愿服务队成员必须身体健康,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吃苦耐劳精神;乐于奉献,能够利用双休日、节假日等业余时间参与公益活动;
第七条志愿者誓词:我自愿加入日照市自***学雷锋志愿服务队,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遵守志愿者服务队章程,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志愿活动,践行志愿者精神,吃苦在前,甘于奉献,为建设和谐社会和城市供水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四章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志愿服务队的各种活动和取得有关信息;
2、随时向志愿服务队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3、在履行服务中可以提出困难和问题,请求给予帮助解决;
4、获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必需的物质、安全保障;
5、志愿者可以申请退出志愿服务队;
6、法律、法规以及志愿者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1、拥护志愿服务队章程和其他管理制度;
2、自觉履行志愿服务队的职责,完成交办的工作;
3、关心志愿服务队的工作,积极参加组织开展的各项志愿服务活动及社会公益活动;
4、宣传志愿服务队宗旨,维护志愿服务队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志愿者活动的社会影响。
5、发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主动关爱社会,关心他人。
第五章志愿者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志愿者须服从志愿服务队的统一监督管理,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志愿者,经志愿服务队委员会批准后予以清退。
1、不服从组织管理,拒不履行志愿者义务。
2、无故不参加志愿服务队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3、其他违反志愿服务队章程,做出有损志愿服务队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第六章组织机构和领导
第十二条成立日照市自***学雷锋志愿服务队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志愿服务队的管理和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志愿服务队按照区域位置设立志愿服务小分队,在志愿服务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分别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长沙市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队(以下简称服务队)是由志愿从事无偿献血公益服务的各界人士组成的社会团体。无偿献血志愿工作是指利用业余时间,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不获取任何金钱或物质报酬,为推动无偿献血事业发展提供的无偿服务。
第二条 服务队具有志愿性、无偿性、公益性和专业性特征,接受长沙市红十字会和长沙血液中心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条 服务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服务队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按照“统一指导、自愿参与、自主管理、自我完善”的原则开展工作,为保证临床用血需求、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构建和谐长沙作出贡献。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一条 宣传和推广无偿献血理念,组织动员广大市民积极参加无偿献血。
第二条 参加无偿献血和无偿献血宣传活动。
第三条 动员、招募、组织、建立固定献血者队伍,为献血者提供咨询、献血服务。
第四条 为长沙市无偿献血工作建言献策。
第五条 开展无偿献血志愿者的招募、登记工作,不断发展和壮大志愿者服务队伍。
第六条 自觉履行志愿者义务,开展培训、考核等管理与发展工作。
第三章 队 员
第一条 年满十八周岁,长期居住或学习、工作在长沙市区内,有无偿献血经验和热心无偿献血事业的长沙市社会各界爱心人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承认本服务队章程和管理办法,可申请成为服务队队员。
第二条 加入服务队,需本人自愿提交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经服务队管理办公室同意并登记备案,统一开展活动。
第三条 队员应进行初、中、高级服务和专业技能培训,新队员需接受初期培训后,才能上岗开展志愿服务工作。
第四条 队员享有以下权力:
(一)自愿加入或退出服务队;
(二)参加服务队组织的培训、交流及志愿服务活动;
(三)对服务队各项事务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服务队内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依据服务队的志愿服务工时考核办法条例,评定星级志愿者。
第五条 队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服务队的章程、管理办法和决议;
(二)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完成志愿服务工作任务;
(三)学习无偿献血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血液生理知识和志愿服务技能,提高理论水平和志愿服务能力;
(四)服从安排、顾全大局,维护服务队的形象和声誉;
(五)率先垂范,带头定期献血,倡导广大献血者积极加入固定无偿献血队伍;
(六)提供志愿服务工作时,不得开展与无偿献血无关的各种活动,不得通过志愿服务谋取其他利益;
(七)严格保密献血者的个人资料和隐私,不得向献血者询问与无偿献血无关的事宜;
(八)参加志愿服务或集体活动时,必须着统一的队服,佩戴服务胸牌,离开服务岗位或活动结束后,不得穿志愿者服装及佩戴胸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服务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队员代表大会,日常管理机构为志愿者服务队管理办公室,下设管理、服务、宣传三个中队和若干分队。
第二条 每年12月召开一次服务队队员代表大会,内容包括有:
(一)听取和审议管理办公室工作报告;
(二)讨论服务队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修订服务队章程;
(四)表彰和奖励优秀志愿者;
(五)选举志愿者服务队管理办公室各中队管理人员,小组长由各中队长在本队范围内组织民主选举产生,报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志愿者服务队管理办公室为服务队日常工作和管理机构,成员由长沙血液中心、长沙市红十字会志愿者管理人员、志愿者骨干组成。
第四条 管理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服务队负责人会议,讨论和处理日常工作事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服务队管理办公室全权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经服务队代表大会通过,报主管单位同意,自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