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语

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制度范文六篇(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

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制度范文六篇(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


第1篇: 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制度

  第 1 条 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 109 大精神和____新时期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和规范区纪委监察委派驻纪检组(以下简称“派驻组”)

  工作,保证派驻组正常实行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x 监察法》《中共河南省纪委实行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和相干法律精神,结合派驻第4 纪检监察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派驻组由区纪委监察委直接领导,对区纪委监察委负责、向区纪委监察委报告工作。派驻组协助、配合区纪委监察委职能部门实行相干职责,实行区纪委书记全面领导,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副主任)分管,区纪委常委、区监察委委员分口联系,区纪委监察委机关部室业务指点的领导体制。

  第 3 条 派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催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

  (2)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照党章党规党纪、履行党的线路方针政策决议、遵照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和贯彻履行民主集中制、提拔任用干部、加强风格建设、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 ?

  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委报告。

  (3)经县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应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党员干部背犯党

  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党员干部背犯党纪的案件,也能够直接审查 1 般党员干部背犯党纪的案件。

  (4)经县监察委授权,对驻在部门(含归口单位)所有行使公权利的公职人员实行监察,实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驻在单位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可以根据授权对驻在单位管理的行业系统实行监察。

  (5)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不服处罚的申述。

  (6)对驻在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实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报告县纪委监察委并提出问责建议。

  (7)办理县纪委监察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平常管理和监督,协助驻在部门做好巡察工作。

  第 4 条 派驻机构的主要监督权限包括:

  (1)派驻机构负责人列席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会、领导班子会议和研究“3 重 1 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

  (2)派驻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复制驻在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

  (3)根据县监察委授权,可使用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监察措施。

  (4)派驻机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驻在部门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5)派驻机构应当就驻在部门管理的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6)派驻机构负责人可以约谈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7)派驻机构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背犯党纪政务的案件,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经县纪委监察委批准,也能够立案后予以通报。

  (8)派驻机构可以针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向驻在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用。

  (9)派驻机构有权采取党内法规规定的实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

  第 5 条 派驻机构负责人应当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组织召开的以下会议:

  (1)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

  (2)驻在部门研究讨论“3 重 1 大”等事项的会议。

  (3)驻在部门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会议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4)驻在部门年度工作部署、工作总结会议。

  (5)驻在部门研究部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其他 ?

  重要会议。

  驻在部门组织召开以上会议时,除有特殊要求和情况外,1 般应提早 1 天将会议内容和有关材料送派驻机构。派驻机构负责人不能参加或列席的,指定派驻机构其他人员列席。

  派驻机构干部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主要对决策事项是不是符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是不是符合党规党纪规定、是不是有益于防控廉政风险等提出意见建议,对驻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表态、不干预。

  第 6 条 派驻机构、驻在部门应当建立情报通报机制。驻在部门产生以下情况之 1 的,应当及时向派驻机构通报。

  (1)产生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重大背纪背法行动或上级明令制止的严重不正之风的。

  (2)收到反应驻在部门班子及其成员、中层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背纪背法的检举、控告,或其他党员干部严重背纪背法的检举、控告的。

  (3)上级领导机关、本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同志对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作出重要部署、指示和唆使的。

  (4)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调剂、内设机构负责人调剂,或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调剂的。

  (5)驻在部门查处党员干部违背党纪政务案件情况。

  (6)需要向派驻机构通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 7 条 派驻机构应当及时查阅、存档驻在部门的以下文件材料:

  (1)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的文件。

  (2)领导班子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纪录。

  (3)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重要制度规定、重要工作专项检查报告、年度预算和决算、审计部门对驻在单位和直属单位的审计报告。

  (4)受理的信访举报及调查处理情况的文件材料。

  (5)县管干部的任免职决定,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任免职决定。

  (6)需要向派驻机构抄送和传阅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

  对驻在部门抄送和传阅的重要文件材料,派驻机构发现存在不

  符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规党纪及存在廉政风险等问题,应当及时向驻在部门提出改进或纠正的意见建议。

  第 8 条 派驻机构工作期间有以下情形之 1 的,应当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委报告。

  (1)发现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背纪和职务背法问题线索。

  (2)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

  (3)其他应当报告的和县纪委监察委要求报告的情况。

  第 9 条 派驻机构请销假依照县纪委监察委办公室制定的有关规定履行。

  第 10 条 县纪委监察委组织部负责派驻机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工作。

  第 101 条 县纪委监察委干部监督室负责监督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派驻机构干部背纪背法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罚;涉嫌犯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 102 条 对因监管不力致使派驻机构干部出现严重背纪背法问题,或因实行职责不及时、不到位致使驻在部门产生严重背纪背法问题或“塌方式”腐败的,实行“1 案双查”,既追究背纪背法者责任,又追究派驻机构负责人责任。

  第 103 条 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察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 104 条 本制度自 201*年*月*日起试行。

 

第2篇: 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派驻机构坚持以习近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加强派权威和驻优势,全面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充分发挥监督保障落实、促进完善发展的作用。

  第三条

  在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将纪律检查监督机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分配给中央一级党、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派遣机构是派遣机构的一部分,与驻地单位的关系是监督和监督。

  派驻机构应当强化政治监督,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推动驻在单位切实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第四条 派驻机构遵循以下原则开展工作:

  (一)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强化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功能;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定;

  (三)坚持敢于善于监督,完善常态化监督工作机制;

  (四)坚持职责定位,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五)坚持各项监督统筹衔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体落实;

  (六)坚持监督与被监督相统一,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五条 派驻机构应当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监督职责,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履职方式,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增强派驻监督全覆盖的有效性,推动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六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管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所管辖的国有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按照规定向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依法派驻监察机构,派驻监察专员并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该单位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合署办公。

  对系统规模大、直属单位多、监督对象多的单位,可以单独派驻纪检监察组;对业务关联度高,或者需要统筹力量实施监督的相关单位,可以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

  第七条 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担任驻在单位的党组(党委)成员,履行监督专责,不分管驻在单位工作。

  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实行交流任职、定期轮岗。

  第八条 派驻机构的领导机构是组务会。组务会由派驻机构正职、副职组成。组务会会议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工作部署,落实派出机关工作安排,研究讨论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按照权限讨论或者决定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

  派驻机构应当健全组务会会议以及组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完善议事决策机制。

  第九条 派驻机构应当按照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原则,结合实际设置内设机构或者明确人员分工。

  第三章 领导体制

  第十条 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工作保障等机制,听取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关于派驻监督工作的汇报,推动派驻机构履职尽责。

  第十一条 驻在单位应当支持配合派驻机构工作,主动及时通报重要情况、重要问题,根据派驻机构工作需要提供有关材料,为派驻机构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 派驻机构由派出机关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派出机关负责,受派出机关监督。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派驻监督工作情况报告。派出机关分管领导应当定期召开派驻机构负责人会议,经常同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联系、服务和保障。

  监督检查部门协助分管领导联系派驻机构日常工作:

  (一)指导督促派驻机构履行职责;

  (二)对派驻机构请示报告的问题、事项进行审核把关;

  (三)对派出机关交办的重要案件、事项进行督促办理;

  (四)办理派驻机构提请支持、协调的重要事项;

  (五)向派驻机构通报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的一般性问题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情况;

  (六)联系开展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会同派驻机构联合开展以下监督工作:

  (一)开展专项检查,推动驻在单位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研判驻在单位政治生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

  (三)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查找分析利用公共权力和资源设租寻租、离职后违规从业等行业性、系统性廉洁风险,向驻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或者督促开展专项治理;

  (四)支持配合派出机关同级党委巡视巡察机构开展工作,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五)推动驻在单位落实纪检监察建议;

  (六)其他需要联合开展的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派出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对于派驻机构管辖的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直接办理或者组织、指挥办理。

  第十六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指导、协调派驻机构与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协作开展以下工作:

  (一)协同开展专项检查、专项监督,推动解决有关系统和领域的突出问题;

  (二)协作采取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

  (三)协商确定驻在单位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或者由派驻机构报请派出机关指定有关地方纪委监委管辖;

  (四)联合审查调查驻在单位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

  (五)其他需要协作开展的工作。

  第十七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各派驻机构之间协作配合开展以下工作:

  (一)针对共性或者关联性问题同步开展专项监督;

  (二)对重大、复杂案件进行联合审查调查;

  (三)协作开展案件审理、复议复查和复审工作;

  (四)对派出机关部署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交叉检查或者联合检查;

  (五)联合开展调研、培训;

  (六)其他需要协作配合开展的工作。

  第十八条 派驻机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内设纪检机构及直属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支持其发挥职能作用,推动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协调人员力量开展监督执纪工作。

  第十九条

  派驻垂直管理单位的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驻在单位各级纪检机构的工作进行统筹,推动层层落实监督责任。下一级单位纪检机构的监督执纪工作以派驻纪检监察组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组(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

  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的派驻机构工作,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派出的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按照规定审理有关派驻机构审查调查的案件,定期向派出机关报告案件审理工作情况。在派出机关领导下,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向派驻机构反馈评查结果。

  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派驻机构的沟通协调,对本级党和国家机关部门机关纪委的执纪审查工作进行协同指导。

  第二十一条 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等的纪检监察组,按照规定协助派出机关加强对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派驻机构工作的指导,形成监督合力。

  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相关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的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第二十三条 派驻机构应当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结合驻在单位实际,重点监督检查以下情况:

  (一)对党忠诚,践行党的性质宗旨情况;

  (二)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情况;

  (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四)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依规依法履职用权、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派驻机构应当重点监督以下对象:

  (一)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

  (二)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

  (三)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其他列入重点监督对象的驻在单位人员。

  第二十五条 派驻机构应当支持和督促驻在单位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协助其开展内部巡视巡察,推动驻在单位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治理、防控风险。

  第二十六条 派驻机构应当结合派驻监督工作情况,推动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任务教育,强化纪法教育、警示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修身律己,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第二十七条 派驻机构对反映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问题的检举控告,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置。

  第二十八条 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经批准可以参与派出机关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派驻机构负责审查以下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

  (一)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

  (二)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人员。

  派驻机构必要时可以审查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其他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

  派驻机构根据派出机关授权,依法调查驻在单位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

  第三十条 派驻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违纪违法的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进行处理处分,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三十一条 派驻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置以下申诉或者复审申请:

  (一)党组织和党员对派驻机构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二)监察对象对派驻机构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

  (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

  对于派驻机构立案审查调查后由驻在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案件的申诉或者复核申请,派驻机构应当协助驻在单位做好有关处置工作。

  第五章 履职程序

  第三十二条 派驻机构开展日常监督应当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监督方式包括:

  (一)参加会议。参加或者列席驻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等重要会议,了解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情况和班子成员的意见态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按照规定向派出机关报告。

  (二)谈心谈话。同党员、干部和群众广泛谈心谈话,听取对监督对象的反映,发现监督对象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

  (三)听取汇报。听取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情况的汇报,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进行提醒纠正。

  (四)查阅资料。按照规定查阅、复制驻在单位有关文件、资料、数据等材料,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五)沟通情况。加强与驻在单位机关党委、党委办公室和组织人事、巡视巡察、法规法务、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及时发现和通报问题。

  (六)分析研判。分析信访举报、党风廉政等情况,对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向驻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七)廉政把关。建立健全、动态更新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严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

  (八)实地调查。开展驻点调研、现场核查,精准发现驻在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

  (九)其他开展日常监督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 派驻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发现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要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

  派驻机构应当经常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以及党风廉政状况进行分析,每年向派出机关提交专题报告。

  第三十四条 派驻机构应当定期会同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派出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根据情况派员参加。

  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常与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就政治生态、作风建设、廉洁风险等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工作建议,督促完善有关制度措施。

  第三十五条 派驻机构应当向驻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通报其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廉洁自律等情况,推动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三十六条 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开展内部巡视巡察提供以下协助:

  (一)通报监督执纪执法中发现的问题;

  (二)处置内部巡视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

  (三)检查整改责任落实情况;

  (四)其他协助内部巡视巡察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派驻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

  派驻机构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对问题线索进行综合分析、适当了解,采取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进行处置。线索处置意见应当自收到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

  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报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按照规定报派出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派驻机构经过初步核实,需要进行立案审查调查的,应当报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中,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中的正职领导干部立案和副职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立案的,应当报派出机关审批。

  派驻机构在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意见,对于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报派出机关决定。确因安全保密等特殊情况,经派出机关同意,也可以在立案后及时向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通报。

  第三十九条 派驻机构按照规定报批后,可以依规依纪依法采取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措施。对依法应当交有关机关执行的措施,报派出机关审批并以派出机关名义办理。

  派驻机构应当对审查调查措施进行严格监管,建立措施使用台账,定期将有关情况报派出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派驻机构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理,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党纪处分建议、拟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或者处分建议,通报驻在单位党组(党委)。

  第四十一条 驻在单位党组(党委)按照权限和程序,对违纪的党组织、党员作出纪律处理或者党纪处分决定。

  派驻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监察对象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建议驻在单位处分的,由驻在单位依法依规作出处分决定。

  派驻机构提出的处理处分建议与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的意见不同又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派驻机构报派出机关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 派驻机构发现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应当报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派驻机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开展问责调查,查明失职失责问题,按照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单位)提出问责建议。

  对党组织采取改组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对领导干部采取党纪政务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本规则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办理。

  第四十三条 派驻机构对调查的监察对象和涉案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经集体审议,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依规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四十四条 派驻机构发现驻在单位在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决策机制、监督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或者薄弱环节的,应当提出纪检监察建议。

  派驻机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限期整改、反馈,推动纪检监察建议落实到位。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四十五条

  派驻机构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推进党的各方面建设,教育引导派驻机构干部忠于职守、履职尽责,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建设政治素质高、忠诚干净担当、专业化能力强、敢于善于斗争的派驻机构干部队伍。

  派驻机构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凝聚力,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十六条 派出机关应当严把派驻机构干部入口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统筹派出机关和派驻机构干部的选拔任用、人员交流、考核培训、监督管理,有计划地安排派驻机构干部参与派出机关工作、进行培养锻炼。

  第四十七条 派出机关应当每年组织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述责述廉。结合驻在单位特点,对派驻机构履行职责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中,应当听取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将其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 派驻机构应当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明确职权范围,健全内控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和审批权限,完善回避、保密和过问、干预案件登记备案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办案安全责任制,推动各项工作依规依纪依法进行。

  第四十九条 派驻机构应当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坚持严的标准,勇于刀刃向内,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不断提高免疫力,切实防治“灯下黑”。

  派驻机构应当接受派出机关同级党委巡视巡察监督和派出机关的管理监督,对所提监督意见进行整改落实,并报告整改情况。

  派驻机构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及时汇总各方面意见,对自身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进行经常性检查,认真核查相关检举控告,按照规定将处置情况向派出机关干部监督部门报告。

  派驻机构应当听取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对派驻机构工作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自觉接受驻在单位党员、干部和群众的监督,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处置,不断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第五十条 派驻机构干部有跑风漏气、迟报瞒报、滥用职权、以案谋私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派驻机构及其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执纪执法不严格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予以严肃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涉及的审批权限均指最低审批权限,工作中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更高层级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五十三条 派驻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监察专员办公室)除执行本规则外,还应当执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细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3篇: 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和规范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工作,保证派驻机构正常履行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共河南省纪委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和相关法律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派驻机构由县纪委监察委直接领导,对县纪委监察委负责、向县纪委监察委报告工作。派驻机构协助、配合县纪委监察委职能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实行县纪委书记(县监察委主任)全面领导,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委副主任)分管,县纪委常委、县监察委委员分口联系,县纪委监察委机关部室业务指导的领导体制。

  第三条派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

  (二)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委报告。

  (三)经县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也可以直接审查一般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

  (四)经县监察委授权,对驻在部门(含归口单位)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驻在单位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可以根据授权对驻在单位管理的行业系统实施监察。

  (五)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不服处分的申诉。

  (六)对驻在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报告县纪委监察委并提出问责建议。

  (七)办理县纪委监察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协助驻在部门做好巡察工作。

  第四条派驻机构的主要监督权限包括:

  (一)派驻机构负责人列席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会、领导班子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

  (二)派驻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驻在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

  (三)根据县监察委授权,可以使用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监察措施。

  (四)派驻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驻在部门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五)派驻机构应当就驻在部门管理的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六)派驻机构负责人可以约谈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派驻机构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违犯党纪政务的案件,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经县纪委监察委批准,也可以立案后予以通报。

  (八)派驻机构可以针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向驻在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九)派驻机构有权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

  第五条派驻机构负责人应当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组织召开的下列会议:

  (一)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

  (二)驻在部门研究讨论“三重一大”等事项的会议。

  (三)驻在部门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会议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四)驻在部门年度工作部署、工作总结会议。

  (五)驻在部门研究部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其他重要会议。

  驻在部门组织召开以上会议时,除有特殊要求和情况外,一般应提前一天将会议内容和有关材料送派驻机构。派驻机构负责人不能参加或列席的,指定派驻机构其他人员列席。

  派驻机构干部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主要对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是否符合党规党纪规定、是否有利于防控廉政风险等提出意见建议,对驻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表态、不干预。

  第六条派驻机构、驻在部门应当建立情报通报机制。驻在部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派驻机构通报。

  (一)发生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或上级明令禁止的严重不正之风的。

  (二)收到反映驻在部门班子及其成员、中层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的检举、控告,或其他党员干部严重违纪违法的检举、控告的。

  (三)上级领导机关、本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同志对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作出重要部署、批示和指示的。

  (四)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调整、内设机构负责人调整,或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调整的。

  (五)驻在部门查处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务案件情况。

  (六)需要向派驻机构通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派驻机构应当及时查阅、存档驻在部门的下列文件材料:

  (一)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的文件。

  (二)领导班子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纪录。

  (三)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重要制度规定、重要工作专项检查报告、年度预算和决算、审计部门对驻在单位和直属单位的审计报告。

  (四)受理的信访举报及调查处理情况的文件材料。

  (五)县管干部的任免职决定,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任免职决定。

  (六)需要向派驻机构抄送和传阅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

  对驻在部门抄送和传阅的重要文件材料,派驻机构发现存在不符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规党纪及存在廉政风险等问题,应当及时向驻在部门提出改进或纠正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派驻机构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委报告。

  (一)发现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违纪和职务违法问题线索。

  (二)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以及县纪委监察委要求报告的情况。

  第九条派驻机构请销假按照县纪委监察委办公室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县纪委监察委组织部负责派驻机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县纪委监察委干部监督室负责监督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派驻机构干部违纪违法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对因监管不力导致派驻机构干部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因履行职责不及时、不到位导致驻在部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塌方式”腐败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违纪违法者责任,又追究派驻机构负责人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察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4篇: 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工作,确保其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建立并实行以下工作制度:

   一、分片联系制度

   按照统一管理、分片联系的原则,结合原县级部门纪检监察组织片组划分,将县级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分成若干个片区,分别由一名县纪委分管领导负责联系。联系的主要内容为:

   1.每年至少一次到派驻(出)机构开展调研,了解反腐倡廉工作开展情况,掌握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探讨研究推进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指导总结工作中形成的新经验、新做法、新成效。

   2.每季度参加一次片区工作例会,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县委、县政府的有关决定,传达中央纪委、监察部、省纪委、监察厅和市、县纪委监察局的有关工作精神,听取各派驻(出)机构工作汇报,共同研究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部署安排有关工作。

   3.每年与片区专职纪检监察干部至少开展一次谈心谈话活动,了解思想动态和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二、工作报告制度

   派驻(出)机构应就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加强与县纪委监察局及驻在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取得领导和指导。

   1.各派驻(出)机构根据县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的工作部署,结合驻在部门和所属系统(单位)的工作实际,年初制定工作计划,书面报县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专项工作方案及时报送。

   2.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及时向驻在部门党委(党组)报告,同时报告县纪委监察局。

   3.遇有重大问题、特殊情况,及时直接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

   4.年底,各派驻(出)机构向县纪委监察局书面报告履行工作职责和驻在部门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情况。

   5.一般业务事项直接与县纪委监察局有关室联系;重大事项应向县纪委联系常委报告,必要时按程序报县纪委正副书记批示;工作计划、专项工作方案、工作总结等报送县纪委办公室。

   6.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监察室主任一次公务外出3个工作日(离开本县)或一次请事假(年休假)5个工作日以上的,分别告知县纪委联系常委、县纪委干部管理室。

   三、业务工作制度

   派驻(出)机构应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有效推进纪检监察各项业务工作。

   1.信访举报。(1)规范工作,建立健全信访举报登记、办理、反馈、保密、归档等方面的制度。(2)落实责任,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对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的信访举报件阅批率要达到100%,对重要信访件要实行包案处理。(3)认真办理,对涉及县管干部的信访举报件及时上报县纪委信访室处理,对署实名的举报要优先办理并及时进行反馈沟通,对县纪委要求查处报结并反馈情况的要在规定时限内报告。(4)定期分析,派出纪工委每半年一次、派驻纪检组每年一次向县纪委信访室报送信访分析材料。(5)强化监督,对信访举报反映的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单位)党员干部的一般廉洁自律问题以及轻微违纪问题,在核查的基础上采取信访谈话、廉政提醒、发信访通知书等形式实施信访监督。

   2.案件检查。(1)发现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问题,以及其他重要情况或线索,直接向县纪委分管信访和案件检查的领导汇报;经县纪委监察局领导批准,可对反映驻在部门县管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将核查报告报县纪委相关业务室送有关领导审核,需要立案调查的按规定程序办理。(2)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单位)中层以下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经过初核,认为构成违纪需要立案调查的,经县纪委监察局批准同意后立案查处。

   3.案件审理。(1)按照案件审理工作条例规定做好案件审理工作。(2)积极开展案件公开审理,保障被调查处理人的权利,加强以案论纪教育。(3)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分决定执行,确保执行到位。

   4.宣传教育。(1)每年确定一个主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党风党纪、正反典型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活动。(2)积极参加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组织的纪检监察业务培训。(3)配合做好县纪委监察局统一部署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有关工作。

   5.执法效能。(1)围绕党委政府重要工作部署、改革举措的落实,每年选择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活动。(2)开展效能明查暗访活动,规范投诉处理,强化责任追究。(3)配合驻在部门做好县纪委监察局统一部署的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有关工作。

   6.纠风治乱。(1)根据驻在部门实际,每年选择开展一次维护民生民利专项活动。(2)配合做好驻在部门牵头负责的纠风治乱专项工作。(3)配合驻在部门做好县纪委监察局统一部署的纠风治乱工作。

   7.党风廉政建设。(1)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县级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对驻在部门权力运行关键环节和重要部位监督工作的暂行办法》,切实强化监督制约。(2)配合驻在部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落实情况检查,严肃责任追究。(3)配合驻在部门推进重点领域的惩防体系建设。(4)配合驻在部门做好县纪委监察局统一部署的落实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工作。

   8.调研信息。(1)积极向县纪委办公室报送纪检监察信息,向县纪委“水乡清风”网站投送稿件,加大纪检监察工作经验做法在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力度。县纪委办公室及时刊发和上报各派驻(出)机构在工作中形成的先进典型经验做法。(2)派驻(出)机构要加强对反腐倡廉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每年至少撰写1篇专题调研报告。

   四、创新工作申报制度

   建立县级派驻(出)机构创新工作申报制度,激励争创工作特色,形成工作亮点,创造性地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县级派驻(出)机构创新工作的具体申报继续按照《嘉善县惩防体系创新工作项目化管理实施办法》(善纪发[2009]19号)中的相关规定操作。

   1.创新工作申报条件。派驻(出)机构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创新做法、典型经验,并产生较好的社会效果;有详细的活动记录和台帐资料。

   2.项目申报方式。派驻(出)机构年初向县纪委监察局进行立项申报,年中落实项目进度监测,年末进行结题申报。

   3.组织评审奖励。由县纪委评审小组在年底前对各结题项目的创新性、影响力、工作成效和推广价值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提交县纪委常委会审定。每年评定一、二、三等奖各若干名,予以表彰奖励。

   五、内部议事制度

   派驻(出)机构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健全规范的内部议事制度。

   1.下列事项应提交会议研究:传达学习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传达学习县纪委监察局工作部署,研究落实意见;通报驻在部门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处理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加强自身建设的具体措施;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2.派驻(出)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有关情况。研究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应事先听取县纪委联系常委的意见,必要时按程序报县纪委正副书记批示。

   3.会议由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主持,参加人员根据议事内容确定。设专人记录,记录必须做到准确、完整,并实行专簿管理。重要会议形成纪要。

   上述制度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5篇: 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中共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市纪委关于融合式改革后派驻纪检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派驻纪检组在区纪委(监察局)领导下开展工作。派驻纪检组的干部管理、后勤保障等由区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执行区纪委(监察局)规章制度。

  第三条派驻纪检组与所监督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监督对象主要是所监督单位的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重点是其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关键岗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监督检查所监督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中央、省市区决策部署的情况。

  第五条监督检查所监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内监督条例情况,贯彻落实作风建设、廉洁自律相关规定情况。

  第六条监督检查所监督单位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督促所监督单位做好党风廉政教育、廉政文化建设、廉政风险防控、党务政务公开、行政审批改革、机关作风建设、依法行政等工作。

  第八条根据信访举报工作的有关规定,经区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对所监督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有关的问题线索进行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

  第九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回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严格执行定期报告制度。对所监督单位党政班子及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及其他重要情况、主要问题,及时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

  第十一条承办区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监督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所监督单位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开展党内政治生活、落实党内监督、保持党的纯洁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党的纯洁,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确保中央和省、市、区重大决策部署的全面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对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了解所监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履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落实党内民主制度、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以及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等情况;督促所监督单位完善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重大决策报告制度,建立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对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所监督单位贯彻执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决定而采取的重大措施及集体决策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所监督单位执行干部人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所监督单位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大宗政府采购等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所监督单位依法依规履行管理职责,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确保重大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四)对所监督单位执行财经纪律、重大活动资金支出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所监督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所监督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监督所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主动与所监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情况交换意见。

  第十六条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所监督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立健全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责述廉、个人事项报告等党内监督制度。

  第十七条对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面了解所监督单位的作风建设情况,及时收集掌握干部群众对所监督单位的服务评价以及意见建议,督促所监督单位切实加强作风建设。

  第十八条对行政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所监督单位严格依法依规审批,建立健全服务承诺、限时办结等制度,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九条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执法的自由裁量权。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所监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或有关业务会议。

  (二)参加或列席所监督单位党组(党工委)会议、行政领导会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民主生活会等重要会议。

  (三)参加所监督单位与纪检组直接相关的重要工作、重大决策和重大活动,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参加所监督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督促其按要求定期报告。

  (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项调研。

  (六)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巡察、实地查看、查阅文件资料等方法,了解所监督单位相关工作。

  (七)利用电子监察、信息管理系统等各种有效现代科技手段,对所监督单位依法行政等相关工作实施动态监督。 

  (八)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四章 纪律审查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线索处置。依据区纪委(监察局)有关规定进行线索处置。

  (一)检举控告类问题线索由区纪委(监察局)信访室负责受理,派驻纪检组一般不直接受理(其他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监督执纪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经分管常委、副书记批示后,移送区纪委(监察局)案件监督管理室,由案件监督管理室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二)派驻纪检组直接收到的信访举报材料,按照“统一处置、归口办理”的原则,经分管区纪委常委、副书记批示后,移送区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二条初步核实。依据区纪委(监察局)有关规定核查问题线索。

  (一)按照领导批示,初步核查所监督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有关问题线索。

  (二)问题线索初步核查情况应报分管本组的区纪委常委审阅后呈报副书记、书记进行逐级审批;经领导审批办结后,按规定将相关材料装卷,并移交相关科室归档。

  (三)对区纪委(监察局)信访室转办反映所监督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根据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形成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四)对区纪委(监察局)信访室转办的问题线索,建立管理台帐,落实专人管理,每个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字,全程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立案审查。依据区纪委(监察局)有关规定进行立案审查。

  (一)对经初步核实的线索,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呈批手续。

  (二)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派驻纪检组应根据案情组成调查组,调查组至少二人组成。必要时经区纪委(监察局)分管副书记同意,可增加办案人员。

  (三)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并写出调查报告。对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应配合相关单位及时召开党支部会议和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讨论对违纪党员干部处分的档次,并形成有效决议,及时移送案件审理室对案件进行审理。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干部涉嫌犯罪,应根据有关规定报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区纪委(监察局)案件监督管理室,由案件监督管理室按规定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

  (一)收到反映所监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或者其他区管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举报。

  (二)发现所监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有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

  (三)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纠正意见,所监督单位无正当理由不纠正的。

  (四)对所监督单位被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的涉嫌违纪违法或作风建设问题,派驻纪检组应迅速核实,并在24小时内向区纪委(监察局)分管常委、副书记报告有关情况。

  (五)区纪委(监察局)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在监督检查中,按规定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所监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或成员的情况和问题时,可以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议由区纪委(监察局)发函请所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说明有关情况。

  (二)建议由区纪委(监察局)领导同志或者由区纪委(监察局)委托所监督单位主要负责人与所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

  (三)建议对反映所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违纪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第二十六条参加或列席所监督单位重要会议的程序和责任:

  (一)派驻纪检组接到所监督单位书面参加或列席会议的通知后,应提前1个工作日答复是否派员参加。

  (二)参加或列席会议的派驻纪检组人员,行使监督权、询问权和建议权,但不行使表决权。主要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过程实施全程监督,确保会议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程序的合法性。对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组织原则、党纪政纪法规及不恰当的决议,有权提出不同意见。对无故不接受监督的,派驻纪检组列席人员要及时向组长和区纪委(监察局)分管常委报告情况。参加会议人员要做好记录。

  (三)派驻纪检组对所监督单位召开的重要会议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一般应每季度报告一次。遇到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以确保信息畅通,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四)各派驻纪检组对所监督单位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决定项,必须及时纠正。凡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研究决定的,按照规定进行批评教育、行政问责。

  第二十七条 派驻纪检组要严格纪律、明确职责,既要从严监督,又要自觉接受监督,做到不越位、不越权,不干扰所监督单位的正常议事和工作秩序;要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在有亲友及厉害关系的情况下,自觉申请回避;严格遵守各项保密制度及规定。

  第二十八条派驻纪检组及工作人员要严格依照本制度履行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对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依照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一)对所监督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二)对压信不报,拒收、丢失或擅自处理信访举报件的。

  (三)对在信访举报事项核查、纪律审查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案谋私、泄露秘密等违反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纪律的。

  (四)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应报告事项未按规定如实及时报告,甚至隐瞒不报,没有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

  (六)对区纪委(监察局)部署的工作贯彻落实不力,或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七)对本派驻纪检组的干部管理不严,出现脱岗、违反区纪委(监察局)工作制度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八)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派驻纪检组所监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主要领导要带头接受监督,支持派驻纪检组开展工作,为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创造良好条件。

  (一)凡召开第二十条第二项所列重要会议或其他必要会议,须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口派驻纪检组有关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会议内容等事项。

  (二)凡印发的涉及人财物等重大决策的文件,须及时抄送对口派驻纪检组,保障派驻纪检组了解或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工作。

  (三)保障派驻纪检组能够行使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组织人员谈话、开展专项调查等权利。

  (四)保障派驻纪检组独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五)为派驻纪检组到单位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六)支持配合派驻纪检组的工作。对派驻纪检组提出的纠正意见、工作建议抓好整改落实。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区纪委(监察局)写出书面材料报告情况。

  第三十条本制度适用于区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组和派驻纪检组所监督单位。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6篇: 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制度

  根据党中央关于“健全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和中央纪委提出的“整合纪检监察组织力量, 创新工作机制, 科学设置机构, 加快推进县级派驻机构统一管理”, 以及省纪委、 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县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省纪发[2011]22 号)

  精神, 结合高要实际,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指导思想是: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按照“改革领导体制、 强化监督职能、 确保工作成效”的总体要求, 对我市各镇 (街道)

  和市直机关派驻纪检监察组, 以适应反腐倡廉建设新形势、 新任务的需要,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为全市经济、 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 工作方案

  (一)

  机构设置

  ⒈各镇(街道)

  和市直单位在保留纪(工)

  委的前提下, 面向全市各镇(街道)

  和市直单位分别派驻 6 个纪检监察组。

  其名称为:

  高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高要市监察局派驻第 x纪检监察组。

  派驻纪检监察组行政职级定为副科级。

  派驻纪检监察组成员为市纪委、 监察局的派出人员, 受市纪委、 监察局直接领导, 并由市纪委常委分管。

  按现行纪检监察工作体制,各镇(街道)

  市直部门保留原有的纪检监察组织, 派驻的纪检监察组在派驻纪检组长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派驻纪检组长要对市纪委、 监察局全面负责并报告工作。

  ⒉根据“毗邻相近、 职能相近、 业务相关、 方便工作”的原则, 派驻各镇(街道)

  和市直单位的纪检监察组实行分片管理。

  每个组设组长 1 名, 副组长 1~2 名。

  组长按科级领导职务干部配备, 非领导职务按照《公务员法》 及有关规定配备。

  派驻各组的纪检监察员接受组长的组织领导, 组长负责对派驻该组的纪检监察员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

  具体如下:

  ①派驻第一纪检监察组, 共 5 人, 驻在禄步镇, 负责指导、 监督、 检查河台镇、 乐城镇、水南镇、 禄步镇、 小湘镇 5 个镇的纪检监察工作。

  ②派驻第二纪检监察组, 共 6 人, 驻在南岸街道, 负责指导、 监督、 检查大湾镇、 新桥镇、 白诸镇、 活道镇、 莲塘镇和南岸街道 6 个镇(街道)

  的纪检监察工作。

  ③派驻第三纪检监察组, 共 6 人, 驻在白土镇, 负责指导、 监督、 检查金渡镇、 白土镇、回龙镇、 蛟塘镇、 蚬岗镇、 金利镇 6 个镇的纪检监察工作。

  ④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 共 4 人, 驻在市检察院。

  负责指导、 监督、 检查党群系统、 宣传系统、 政法系统, 及其直属、 归口和挂靠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具体单位附后)

  ⑤派驻第五纪检监察组, 共 4 人, 驻在市财政局。

  负责指导、 监督、 检查政府系统、 财金系统、 教育系统、 卫生系统, 及其直属、 归口和挂靠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具体单位附后)

  ⑥派驻第六纪检监察组, 共 4 人, 驻在市建设局。

  负责建设系统、 经贸系统、 农林水系统、 外经贸系统、 计划系统, 及其直属、 归口和挂靠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具体单位附后)

  ⒊各镇(街道)

  和市直各机关的纪委(监察室)

  的机构、 职能、 职责、 职权、 职级保持不变, 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 检查和工作指导, 负责组织落实和完成本镇(街道)

  本机关所辖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所确定的任务和市纪委监察局布置的工作。

  ⒋为了加强对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和派驻组的人员管理, 在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增设干部室,负责处理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的组织人事管理工作。

  (二)

  人员编制

  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人员使用行政编制。

  全市共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人员 29 人, 其中派驻乡

  镇(街道)

  的纪检监察人员 17 人, 派驻市直机关的纪检监察人员 12 人, 所需行政编制从乡镇机关行政编制和市直机关行政编制中调拨, 由市纪委、 监察局管理。

  市纪委干部室设编制1 名, 在市纪委监察局机关现有编制内调剂, 室主任为副科级领导干部。

  上述纪检监察人员行政编制由市编委办发文予以明确。

  (三)

  工作权限

  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主要工作权限是:

  派驻纪检监察组在市纪委、 监察局授予的职责和权限内开展工作, 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 明确行使监督权、 信访举报受理权、 初核权、 调查权、 监察权、 检查权和建议权等职责, 履行巡查、 指导、 教育、 监督、 执纪、 效能监察、 制度防范等职能。

  (四)

  工作关系

  ⒈派驻纪检监察组直接受市纪委、 监察局领导, 直接向市纪委、 监察局请示报告工作,并配合市纪委、 监察局职能室做好相关工作。

  ⒉派驻纪检监察组长或派员列席所辖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有关会议, 凡涉及“三重一大”的会议, 即:

  重大事项决策、 重要人事任免、 重大项目和大额资金使用的会议, 以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党风廉政专题会等会议, 派驻纪检监察组必须派员列席, 以加强对所辖单位重大事项决策执行过程和民主集中制的监督检查, 确保科学民主决策, 确保政令畅通。

  ⒊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协同基层纪委针对上级部署的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深入基层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巡查, 全面监督检查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⒋派驻纪检监察组要严格纪律, 明确职责, 敢于监督而不姑息, 善于监督而不包揽。

  工作定位既要做到“二严”:

  即严监督、 严要求; 又要做到“三不一支持”, 即不越位、 不错位、不缺位, 支持理解基层工作。

  ⒌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建立“三项制度一个机制”, 即联席会议制度、 沟通交流制度、 协同工作制度和交叉巡查机制。

  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在市纪委、 监察局领导组织下, 每半年对所辖单位及所属系统和基层站所进行交叉巡查。

  对通过交叉巡查发现的重大敏感、 苗头性问题、违纪线索等, 以巡查报告的形式及时上报市纪委、 监察局。

  (五)

  工作职责

  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 监督检查所辖单位及所属系统党政组织及其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和国家法律、 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实施《党章》 和《行政监察法》 规定范围内的监督检查。

  ⒉督促检查所辖单位及所属系统党政组织及有关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抓好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对涉及重大事项决策、 重要人事任免、 重大工程项目和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对党政组织及领导干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⒊负责组织协调检查和处理所辖单位及所属系统各级党政基层组织、 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按照市纪委、 监察局的要求组织查办党政基层组织、 党员和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的案件; 组织协调基层纪委(监察室)

  受理对检查、 监察对象的控告及其申诉。

  ⒋组员要经常走访党员群众, 变群众上访为纪检监察组人员下访, 征求意见, 了解民情,做好化解矛盾工作, 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⒌对纪检监察工作理论、 党风政风中出现的带普遍性、 倾向性的问题以及党员干部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⒍发挥组织协调职能, 指导所辖单位及所属系统党政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督促党政

  组织建立健全教育、 制度、 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机制和体制。

  7.指导基层纪委(监察室)

  开展工作, 承办市纪委、 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

  工作制度

  为加强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管理, 市纪委、 监察局将针对日常管理制定学习制度、 考勤制度、 工作纪律机制、 定期汇报制度、 办案制度、 信息调研报送制度、 工作绩效考核制度、“三查一报”制度、 轮岗交流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 以实现派驻纪检监察员工作程序化、 科学化、 规范化运行, 提高工作效率。

  (七)

  干部管理和后勤保障

  1.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工作协调、 日常业务管理、 干部管理和后勤保障均由市纪委、 监察局负责。

  2.派驻组所有人员的选配严格执行中纪发〔2011〕 9 号和省纪发〔2011〕 22 号文规定的人员准入条件。

  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 由市纪委、 监察局商市委组织部提名并共同进行考察,按市管干部有关规定和程序呈报市委任免。

  派驻纪检监察组其他成员由市纪委、 监察局统一管理使用。

  3.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和副组长向市纪委监察局述职述廉, 其履行职责和廉政勤政情况由市纪委监察局商市委组织部考核或将考核情况向市委组织部备案。派驻纪检监察组其他干部年度考核由市纪委、 监察局负责。

  4.各派驻纪检监察组人员与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公务员同等待遇。

  派驻纪检监察组人员的党组织关系, 由市纪委、 监察局党支部负责管理, 并参加组织生活。

  5.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基本开办经费, 由市纪委、 监察局拟定预算, 按程序由市财政局拨付并监管使用。

  派驻纪检监察组日常办公办案经费, 按中纪发〔2011〕 9 号文的标准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由市财政局安排, 市纪委监察局统一调配。

  6.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办公场所由驻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和市直单位提供, 驻镇(街道)

  纪检监察组的生活用房由驻所在镇(街道)

  提供。

  本方案未尽事宜, 以市纪委监察局商发文单位补充意见为准。

成语首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