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销售合同范本5篇
合同双方应当尽最大的努力扩大合作规模,并在销售合同的执行中生产更多的营销利益。同时,合同的标准化管理和法律规范是合同决定质量的关键要素。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国际贸易销售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买双方确认根据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
1.货号 名称及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合计:
总值(大写):
允许溢短_________%。
2.成交价格术语:_________(□FOB□ CFR□CIF□ DDU□_________)
3.出产国与制造商:_________
4.包装:_________
5.装运唛头:_________
6.装运港:_________
7.目地港:_________
8.转运:□允许□ 不允许;分批装运:□允许□不允许
9.装运期:_________
10.保险:由_________按发票金额110%,投保_________险,另加保_________险。
11.付款条件:_________
□买方通过_________银行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_________期信用证。
□付款交单:买方应对卖方开具的以买方为付款人的见票后_________天付款跟单汇票,付款时交单。
□承兑交单:买方应对卖方开具的以买方为付款人的见票后_________天承兑跟单汇票,承兑时交单。
□货到付款:买方在收到货物后_________天内将全部货款支付卖方(不适用于FOB、CFR、CIF术语)。
□_________
12.单据:卖给方应将下列单据提交银行议付/托收。
(1)运单
□海运:全套空白抬头/指示抬头、空白背书/指示背书注明运费已付/到付的已装船清洁海运/联运正本提单,通知在目的港_________公司
□陆运:全套注明运费已付/到付的装车的记名清洁运单,通知在目的地_________ 公司。
□空运:全套注明运费已付/到付的记名空运单,通知在目的地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
(2)标有合同编号信用证号及装运唛头的商业发票一式_________份。
(3)由_________出具的装箱单或重量单一式_________份。
(4)由_________出具的质量证明书一式_________份
(5)由_________出具的数量证明书一式_________份
(6)保险单正本一式_________份。
(7)_________签发的产地证一式_________份
(8)装运通知:_________
另外,卖方应在交运后_________小时内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买方第_________项单据副本一套。
13.装运条款:
□FOB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以电报/电传/传真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数量、金额、包装件、毛重、尺码及装运港可装日期,以便买方安排租船/订舱。装运船只按期到达装运港后,如卖方不能按时装船,发生的空船费或滞期费由卖方负担。在货物超过船舷并脱离吊钩以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负担。
□CIF或CFR
卖方须按时在装运期限内将货物由装运港装船到目的港。在CFR术语下,卖方应在装船前2天电传/传真/电报买方合同号、品名、发票价值及开船日期,以便买方安排保险。
□DDU
卖方须按时在装运期限内将货物由装运港装运至目的港。
□_________
14.装运通知
一俟装载完毕,卖方应在_________小时内电传/传真/电报买方合同编号、品名、已发运数量、发票总金额、毛重、船名/车/机号及启程日期等。
15.质量保证:
货物品质规格必须符合本合同及质量保证书之规定,品质保证期为货到目的港_________个月内,在保证期限内,因制造厂商在设计制造过程中的缺陷造成的货物损害应由卖方负责赔偿。
16.商品检验:
卖方须在装运前_________日委托_________检验机构对合同之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货到目的港后,由买方委托_________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17.索赔
如经中国_________检验机构复检,发现货物有损坏、残缺或品名、规格、数量及质量与本合同及质量保证书之规定不符,买方可于货到目的港后_________天内凭上述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书向卖方要求索赔。如上述规定之索赔期与质量保证期不一致,在质量保证期限内买方仍可向卖方就质量保证条款之内容向卖方提出索赔。
18.延期交货违约金
除双方认可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卖方迟于合同规定的期限交货,如买方同意迟延交货,卖方应同意对信用证有关条款进行个性和同意银行在议付货款时扣除本条规定的违约金。违约金总值不超过货物总价值的5%,差率按7天0.5%计算,不满7天仍按7天计算。在未采用信用证支付的情况下,卖方应将前述方法计算的违约金即付买方。
19.人力不可抗拒: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约,卖方概不负责,但卖方应将上述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买方。
20.争议之解决方式:
□任何因本合同而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中国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_________
21.法律适用
本合同之签订地、或发生争议时货物所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被诉人为中国法人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此规定外,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22.本合同使用的FOB、CFR、CIF、DDU 术语系根据国际商会《Incoterms 1990》
23.文字:本合同中、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文字解释上,若有异议,以中文解释为准。
24.附加条款(本合同上述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抵触时,以本附加条款为准):_________。
25.本合同共_________份,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卖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76728
卖方:_____________
____国法定地址:
电话:
传真:
法人代表:
职务:
买方:_____________
____国法定地址:
电话:
传真:
法人代表:
职务: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并达成如下贸易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所列条款,包括了双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在此以前双方所达成的一切协议。除双方授权主管人或代表同意书入本合同的条款外,其余一律无效。
第二条买方须由卖方承认的银行,开出不可撤消的、无追索权的、保兑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允许转船和分批装运,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见票即付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为末批货物从装运港启运后天。信用证承兑费用由买方支付。
第三条卖方须向议付行提交下列单据:
1、整套清洁海运提单一式两份;
2、发票一式四份;
3、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两份;
4、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检验报告一式两份。
第四条允许的溢短装数量为相当于信用证总金额5%的货物数量。
第五条交货:
1、交货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
2、装运港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装运条件:
1、应卖方之要求,买方于每批货物装运前20天,将船名、船籍、预计抵达装运港日期和载重吨位等以书信告知卖方;
2、买方可指定________远洋运输代理公司作为其船运代理,并负责支付港口所有费用。买方应分别于船到达装运港前10天、5天、72小时、24小时,把船到达装运港的预计日期和时间,以及船到达装运港时,该船的吃水量以电报告知其代理;
3、买方应在船达装运港前10天,将该船的详细情况,包括船名、船籍、预达日期、船长和船员之国籍、呼号、载重吨位、吃水、总长及按国际海运惯例所需的其他资料,以电报告知其代理;
4、买方应将租船方出具的租船单一份尽快提交给卖方。
第七条货物装船后,凡发生货物短缺、损坏、变质,其风险均由买方承担。货物之投保由买方自理。
第八条买方应通过银行及时向卖方提供履约定金,金额为合同总值的3%,有效期为末批货物自装运港启运后30天。此定金作为买方部分违约但尚未涉及全部协议的违约罚金。买方不按第2条开出不可撤消的信用证时,卖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没收上述3%定金并写信给买方告知理由。
第九条买方须按本合同第2条所规定的日期前开立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并对由此而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第十条适用规则和章程:
1、装运条款:见清单B;
2、外轮在________港速遣费和滞期费收取规定,见清单C;
3、滞期费率/速遣费率以及装卸结算法则刊行于________,________应遵照________颁布之规则予以办理。所有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第十一条除保险公司和船方应承担的索赔外,凡涉及货物质量、数量和重量等争执,双方应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________商检局或其下属单位进行裁决,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无权上诉。
第十二条卖方因无法控制之因素,诸如不可抗力、政变、罢工、禁运、解雇等造成合同货物推迟交货或妨碍交货,卖方不承担责任。但卖方按买方之要求,应向买方挂号邮寄由________出具的证书,如有可能,也可提交由________某一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
第十三条凡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提交被告国家仲裁机构根据该国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该仲裁机构另有判定外,则由败诉方负责。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用____文签署,经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清单A:
1、物品名:____________
2、货物规格:________
3、数量:(由卖方定,买方同意溢短装总数之5%)
4、单价:____________
5、总值:U、S、D________________(每公吨价为________总值按实际交货数量而定)
6、包装:____________
清单B:装运条款
1、合同规定的每批交货日前20天,卖方应将合同号、数量、预定交货期写信告诉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2、每批货物装运前15天,买方应将:船名、船籍、抵港日期、合同号、载重吨位等须经卖方认可的项目以信件告知卖方,以便买方安排交货。
3、买方将委托装运港________远洋运输公司作为其海运代理,买方承担一切费用,买方将通过________获得该船进出装运港口的所有签证。
买方须于船抵装运港10天之前,将该船详情以信件告知卖方(包括船名、船籍、船员人数、船员国籍、呼号、载重、吃水和总长等)。
4、船达装运港,卖方不能及时装货,由此而引起的空舱费和滞期费则由卖方承担。
若15天装运期满而船未达装运港,则自16天起的仓储费和滞期费由买方承担。
5、卖方保证一个工作日连续24小时每个舱口的装货率为________公吨,滞留期/速遣期按附件C之规定计算,________远洋运输公司按外轮停靠________港的有关速遣费和滞留费计算暂行规定,与买方直接进行结算。
6、货装完毕,卖方将合同号、品名、数量、载运船名和启航日期以信件告知买方。
清单C:
外轮停靠________港装卸有关速遣费和滞期费计算规定(附件略)
甲方代表: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年__月__日
乙方代表: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年__月__日
合同编号:____
(售方)为一方,与____(购方)为另一方,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合同对象
依据____年__月__日双方签订的关于合作的协议,在售方国国境车上交货条件下售方售出,购方购入货物。其数量、种类、价格及交货期均按第__号附件办理,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合同总金额为_____
第二条 价格
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价格以瑞士法郎计算,此项价格系卖方国国境车上交货,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费在内。
第三条 品质
按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品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原苏联国家标准,并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凭样交货的商品品质应符合双方确认的样品。
商品质量应以售方国国家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证明书证明之。
第四条 供货期
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发货。在征得购方同意的情况下,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妥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交货。
第五条 标记
每个货箱均应用防水颜料在箱体的三面(上面,前面和左右)用英、俄两种文字书写以下标记:合同号,收货人,箱号,毛重,净重。
第六条 支付
本合同所供应的货物之价款,由购方按照中国银行和原苏联外经银行关于边境贸易支付协议书所规定的办法及————年——月——日“由中国向苏联和由苏联向中国交货的共同条件”以瑞士法郎凭下列单据向售方支付:
1.帐单4份;
2.盖有售方国发站印章的铁路运单副本1份;
3.明细单3份;
4.品质证明书1份。
第七条 保证和索赔
卖方在提供的商品投入使用之后——个月内保证商品质量,但不超过供货之日起——个月。
对货物品质的异议应在发现缺陷后——个月内提出,如在保证期发现缺陷,提赔日期不能迟于保证期结束——天。
如商品在保证期内出现缺陷,供货一方应排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并负担费用。
当事人一方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第八条 发货通知
售方应在发货后——天内以电传向购方通知有关货物自生产厂发运的情况,并注明发运日期,合同号,发动机号,件数,毛重和铁路运单号。
第九条 仲裁
由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尽可能通过双方谈判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可提交被告国对外贸易仲裁机关审理,中方国家对外贸易仲裁为中国对外贸易促进委员会,苏方为原苏联工商会。
第十条 不可抗力条款
双方任何一方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如火灾、自然灾害、战争、各种军事行动、封锁、禁止进出口或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的其他情况),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无法履行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限可相应推迟,在此期间合同义务仍然有效。
如果不可抗力情况持续——天以上,其中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免除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此时任何一方无权向对方提出补偿可能的损失。
无法履行本合同义务方应将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和结束及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的时间应以售方或购方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书证明。
第十一条 其他条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均按————年——月——日“由中国向苏联和由苏联向中国交货共同条件”办理。
本合同一式两份,以中、俄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法定地址
售方名称:_____ 购方名称:_____
地址:_______ 地址: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 电报挂号:_____
第十三条 运输地址
发货人: 收货人:
发站:______ 到站:________
签字:_______ 购方签字:__
一、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成因
造成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原因,既有客观的贸易环境特殊性影响,也有企业主观的自身因素。经营环境不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通常会面对东道国和国际环境的影响,不同国家的政治体制、科技水平、风俗习惯、法律水平、文化差异差别很大,如果不熟悉这些差别,信息掌握不准确不及时,就会使得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面临风险。有时某种产品存在多种质量标准,诸如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多种标准混杂容易发生差错,比如我国向日本出口家禽,日本的卫生标准高出国际标准的500倍,如果出口方不熟悉该标准最终势必发生合同纠纷。从企业自身来讲,许多企业本身在现代经营管理方面存在许多问题,管理方式和经营理念与国际标准不接轨,缺乏熟悉跨国经营的高素质专业人才,且自身管理水平不高,甚至发生合同资料保存不完整,文档资料不清晰,交接不及时甚至丢失现象。最终因证据不足无法向对方索赔,无法维护合法合理的权益。此外抗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当前国际市场竞争激烈,许多企业为了抢到合同盲目压价,完全不顾及潜在的风险,重口头承诺轻证据保留,重中标轻履约,抗风险意识十分淡薄。许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法制不健全,法律意识淡薄,有些企业不履行合同成为家常便饭,而发达国家法制化程度较高,要求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否则将被索赔从而遭受损失。
二、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防控
(一)善于利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资料,妥善保留来函电
合同内容除双方的协议以外,还包括一些单方函件,如各种报价、形式发票、电子邮件、各种信件和传真,甚至是即时通讯记录。尤其对于复杂交易,合同双方可能会对合同涉及到的某一条款反复通过函件进行磋商以致达成一致,那么这本身就是一个合同条款,即使该条款不被载于合同中,具有法律效力。且在保存证据资料时通常对对方发来的资料保存较好,而对己方发出的资料出现混乱和保存缺失,所以在发出资料时应当对文件备份,并进行归类,标记日期和事件以便查阅。
(二)制定恰当的法律适用条款
目前国际上用于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实体法律规范中最重要的一部国际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但《公约》还存在很多缺陷,其并未涉及合同有效性、所有权转移及人身伤害等重大问题,受损方的举证责任也未明确规定,而且实践中还存在《公约》与国内法优先适用的问题。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容易产生法律纠纷,所以在制定合同时要谨慎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比如在适用时不一定只选择一个实体法。合同双方当事人在选择法律时可以合同某一条款适用一国法律,合同另一条款适用另一国家法律,并无法律规定只能选择一个实体法,宗旨是符合双方共同利益并有利于问题的最终解决。此外,《公约》中关于风险转移的时间问题的第69条前两款规定与我国《合同法》有所区别,适用应当注意。《公约》第69条第一款规定风险从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但买方不收货从而违反合同时转移;而《合同法》第143条规定若买方使得标的物不能如期交付,则自违约之日风险转移。二者有很大不同,《公约》规定买方在“适当的时间”内不接收货物,风险就转移到买方,《合同法》规定自“违反约定之日”起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事实上《公约》的规定相对更合理,因为给予买方适当的时间使得买方并非一旦风险发生就要承担所有责任,相反会促使买方不对损失听之任之,防止损失扩大;另外促使买方尽快收货,有利于商品交换流通,尽量减少双方损失。所以在适用法律时买卖双方在这一问题上可以尽量适用《公约》。按照《合同法》第146条规定,双方约定了交付地点且货物已交付到该地点而买方未收取货物的,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至买方,而对于《公约》69条第二款并未明确指出风险的转移时间点,但是实践中通常应在跨国承运人卸货时发生转移,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在合同中予以明确,防止纠纷发生。
(三)合理制定索赔条款包括制定损害赔偿和违约金条款。
由于各国对损害赔偿原则的不同认识,在制定损害赔偿条款的时候需要解决对准据法的选择以及应对选择了不同准据法的结果。由于各国对损害赔偿的规定差别太大,而《公约》是目前国际上用于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最重要的一部国际公约,我国也早已加入该公约,对《公约》的条款更加熟悉。因此以《公约》为准据法解决损害赔偿问题能够尽量与贸易伙伴达成一致,减少纠纷可能性,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但是订立合同时注意,《公约》中对于损害赔偿的时间、地点、非金钱损失赔偿、损益相抵原则规定不明确,尤其是损益相抵原则在国际贸易中非常实用,所以如果适用《公约》,合同当事人要在合同中对于《公约》中未规定的重要事项予以明确规定。因此订立合同时要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法律来规定损害赔偿条款。违约金数值由双方协商确定,首先,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数额要根据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来定,约定的违约金不能背离该损失数额;其次,当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损害方的实际损失的,被损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而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被损害方的实际损失的,损害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而一般高于实际损失则无权请求减少。违约金是一种违约责任方式,不必进行先行交。实践中在违约金问题上经常出现纠纷,常有用违约金进行欺诈的案例,因此出口方签订合同违约金条款时应注意对方的履约能力,履约期限以及要有防范利用违约金欺诈的意识。
(四)选择恰当的纠纷解决途径
当出现国际贸易纠纷时,应当按照合同预先约定的途径予以解决,合同中通常约定的方式是仲裁和诉讼。实践中仲裁常见风险点主要集中在模棱两可的仲裁协议中,贸易纠纷分歧较大,无法调解也不适用于仲裁,那么贸易方通常会提起诉讼。仲裁和诉讼各有一定利弊,其实通常来说关键看我方企业在对方国家有无资产,如果我方企业在对方国家没有资产,对方企业在我国有资产则选择诉讼,便于在我国法院提起诉讼并执行财产,对我方当事人有利,否则一般选择仲裁。只是在实际工作中应对仲裁和诉讼的应用加以区分,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仲裁或诉讼,从利于解决合同纠纷,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对预见风险进行有效防范,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发展。
(五)签订合同保值条款
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并非一成不变,加之贸易国的法令、动乱、罢工等意外事件的影响,使得合同不能按照规定履行。规避此类风险,需要在合同中对容易发生变故的风险点做出事前约定,签订合同保值条款。如为了应对汇率变化问题,签订合同时应注明如果计价货币的汇率发生重大变化,当变动值超过合同总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时,应该以汇率变动幅度的一定比例来重新调整合同价格,从而使交易双方共同分担汇率变动而产生的风险。或者订立合同时双方协商选定几种参照货币作为保值货币避免外汇风险的发生。如果贸易国局势动荡,应该尽量在合同中约定因政府更迭、法令变更等原因导致的损失,相对方可以免责;总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尽量详细规定,规避可能面对的各种合同风险。
(六)巧妙选择付款方式
国际贸易中对于贸易双方尤其是出口方而言经常面临无法收汇的困境,所以合同中应该选择合适的付款方式避免难以收汇的风险。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汇款方式是信用证和托收。信用证虽是银行信用,与托收相比理论上更安全可靠一些,但实际业务中并非如此。托收与信用证相比,托收中虽然出口人面临的信用风险较大,但出口方可以通过对交易对象的谨慎选择、对成交金额的控制、投保出口信用险等措施来降低或规避风险,但信用证中虽然可以通过指定交易对象、提高知识技能等措施控制某些风险,但对单证不符或者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却难以应对。而且信用证对合同当事人的知识技能要求很高,需要熟知《UCP》等国际贸易惯例规则,并且需要熟练运用于实践。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双方当事人是初次交易,可以使用信用证,因为信用证较好地实现了卖方获得付款与买方获得合同要求的货物这两种对立需求之间的平衡,若贸易双方不是互相了解则可使用信用证。但是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是频繁交易的贸易伙伴,对对方的资信、企业生产能力相对了解则可以选择托收的方式。因为信用证的开证、交单、审单等流程繁多,操作复杂而且费用高,极其容易发生纠纷,并非有十足的保障。
国际贸易合同的具体内容因各个交易的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而且,在以信件、电报或电传形式签订合同时,合同的内容常常可能并不十分规范。但是,一般而言,可以把国际贸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1、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
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法。商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品名、规格或牌名法。合同中规定品质规格的方法有两种:凭样品和凭文字与图样法。
2、货物的数量条款
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交货数量、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制定数量条款时应注意明确计量单位和度量衡制度法。
在数量方面,合同通常规定有“约数”,但对“约数”的解释容易发生争议,故应在合同中增订“溢短装条款”,明确规定溢短装幅度,如“东北大米500公吨,溢短装3%”,同时规定溢短装的作价方法法。
3、货物的包装条款
包装是指为了有效地保护商品的数量完整和质量要求,把货物装进适当的容器法。包装条款的主要内容有: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和运输标志法。
制定包装条款要明确包装的材料、造型和规格,不应使用“适合海运包装”、“标准出口包装”等含义不清的词句法。
4、货物的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法。
为防止商品价格受汇率波动的影响,在合同中还可以增订黄金或外汇保值条款,明确规定在计价货币币值发生变动时,价格应作相应调整法。
5、货物的装运条款
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是:装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地与目的地、装运方式以装运通知法。根据不同的贸易术语,装运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所以应该依照贸易术语来确定装运条款法。如果合同中定有选择港,则应定明增加的运费、附加费用应由谁承担法。
6、货物的保险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是指进出口商按照一定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以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上的补偿法。
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险费,投保险别和保险条款法。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保险责任与费用的分担由当事人选择的贸易术语决定,因此投保何种险别以及双方对于保险有何特殊要求都应在合同中定明法。此外,双方应在合同中定明所采用的保险条款名称,如是采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保险条款,还是伦敦保险业协会的协会货物险条款以及其制定或修改日期、投保险别、保险费率等法。
7、货物的支付条款
支付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法。
支付手段有货币和汇票,主要是汇票法。
付款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不由银行提供信用,但通过银行代为办理,如直接付款和托收;另一种是由银行提供信用,如信用证法。
支付时间通常按交货与付款先后,可分为预付款、即期付款与延期付款法。付款地点即为付款人或其指定银行所在地法。
8、货物的检验条款
商品检验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法。
检验条例主要内容包括:检验机构、检验权与复验权、检验与复验的时间与地点、检验标准与方法以及检验证书法。
在国际贸易中,检验机构主要有官方检验机构、产品的生产或使用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由私人或同业协会开设的公证、鉴定行法。
检验权与复验权的归属,以及检验与复验的时间、地点,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通常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法。检验的标准和方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方法:按买卖双方商定的标准方法、按生产国的标准和方法、按进口国的标准和方法、按国际标准或国际习惯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