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管理公司如何办理年检
公司的年检工作是很重要的,一家餐饮管理公司是如何做好年检工作的呢?年检工作现在是如何进行的?小编为你带来了“餐饮管理公司年检”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工商营业执照每年年检一次,年检时间3月1日至6月30日。
年检程序
领取年检报告书
参加年检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携带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年检主管部门领取《年检报告书》。目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年检报告书》有四种,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企业。
⒈《公司年检报告书》。适用于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封面为粉红色。在封面上应填写参检名称和营业执照的注册号,并加盖公司印章。
⒉《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适用于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包括未按照《公司法》规范的公司。
⒊《年检报告书》。适用于一切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
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年检报告书》。适用于已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提交资料
(一)凡是填写《公司年检报告书》和《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的企业,应当报送如下材料:
1、《公司年检报告书》或《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
2、年度汇总资产负债表;
3、年度汇总损益表;
4、营业执照副本(一份);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凡是填写《年检报告书》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副本(一份);
3、由所属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凡是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年检报告书》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
2、年度;
3、年度损益表;
4、审计报告书(或称查帐报告);
5、验资报告(资金已到位且已提交过验资报告的除外);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7、营业执照副本(一份)。
审核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股份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上述第1至5项所列材料。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上述第1至5项所列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办事流程:
企业提交年检材料→受理审查年检材料→企业缴纳年检费→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交费并发还
企业通过年检后,应当依法向登记主管机关缴纳年度检验费。年检费为50元人民币。通过年检的企业交纳年度检验费后,登记主管机关将加贴年检标识或加盖年检戳记的企业营业执照发还给企业。
目前营业执照年检制度已经变更网上年报制度,餐饮营业执照和其他营业执照一样,其年报流程如下:
1.百度搜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搜索结果中点击“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进入全国企业公示系统界面,选择登记机关所在地区,以山东为例,点击“山
东”,进入公示系统“山东”界面,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报”。
3.进入“填报须知”,详细阅读后点击“我知道了”,即可进入个体、企业注册登录界面,首次进入需要先进行注册,点击“注册”。
4.按要求分别填写完整“注册号、名称、负责人、身份证号”,然后设置密码并记好,以后每次登录时使用,密码不少于6位。点击“提交”,如果信息完整真实则显示“注册成功”。
5.回到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登录界面,只需输入注册证号和密码,并正确填写验证码即可登录到“企业信息公示系统”。
6.进入系统后,点击“年度报告在线填录”,并在弹出界面内选择要填报的年份(一般为上一年度或更早),点击确定。
7.进入所报企业信息页面,按照顺序分别填写“基本信息、行政许可情况、网店或网站信息、分支机构情况、资产状况信息”,期间点击“保存并下一步”即可。
8.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填报信息均为选择性填写,其中“资产状况信息”填写完成后还可以选择性公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情况填写。
9.填写完成进入下一步“预览并公示”,再一次核对所填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如有误可直接点击相应项目标签返回更改。
10.预览公示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并公示”,系统会在确认后弹出“提交成功”,该个体、企业的营业执照年度报告填报完成。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九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第十条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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