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面,《刑法修正案》将“关系密切的人”这样具有巨大解释余地和空间的术语写入刑法中,容易导致犯罪圈的弹性过大,轻易出入人罪。
2.那二人见王直已是奄奄一息,料定他说不出话来,便当街妄口巴舌出入人罪,说他是不赦死犯,又说谁能一脚踢死他,便将踢人之集全数给谁。
3.是交易司法公正,还是交易陈的清白,或是交易政府的权力,可以出入人罪,予取予夺?对此,处置办恐怕难以回答。
4.讼师的形象之所以差,就是因为他们利欲熏心,不择手段,为了钱财混淆是非,颠倒黑白,操纵生死,出入人罪。
5.法律的作用本就应限制和约束权力,即使是针对所有人的刑法,也有防止司法权力随意出入人罪的意义,而诉讼法更是为约束司法处置权按特定规矩行使。
6.只有这样,才能杜绝司法实践中利用共犯罪名任意出入人罪的现象。
7.在行为人为了单位利益而出入人罪、枉法裁判的场合,同样构成徇私枉法罪。
8.反之,司法参军枉法曲断、出入人罪非但面临巨大的舆论压力,还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9.否则,如果事实证据允许自由选择认定,那么诉讼发现案件真实的任务就无法实现,甚至会成为权力主体随意出入人罪的理由。
10.可见,制度技术完全被一套心性理论所取代,而这种心性理论,又缺乏可操作的基本尺度,其结果是数千年来冤狱不断,出入人罪盛行。
11.当法治精神被玩弄、司法程序被丢弃、审判完全变成出入人罪的工具时,法律其实已毫无意义,有法与无法、良法与恶法已经无法区分。
12.可见,历代对于司法官出入人罪有着非常严格且细致的法律责任制度,其间体现出防止冤错的鲜明价值取向。
13.作为出入人罪、掌握刑罚的司法机关,如果连是否批捕这种有明确书面手续的事都不讲真话,这只能让公民背生寒意,严重损害司法公信。
14.明明是出入人罪的“葫芦僧”,反倒被涂抹成了为民做主的“青天大老爷”。
15.而如果确实因此有加重或减轻罪名情节的,就要按照“故出入人罪”来进行处理,反坐所出入的罪名。
16.通过对其中有关“出入人罪”方面的规定作一点介绍并进行简要评价,可以对中国司法实践的现状提出一些建议。
17.假案,是对事而言的,即把一个不存在的“事实”作为一个犯罪案件;所谓错案,是就结论而言的,即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出入人罪。
18.如此认定职务犯罪的错误在于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认定犯罪的大小前提倒置,容易导致随意出入人罪的危险。
19.因此,出入人罪的立法当特别慎重。
20.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犯罪与刑罚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出入人罪,滥施刑罚。
21.“办案要办铁案,数量要服从质量,不能出入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