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五条通存通兑业务遵循“实时入账、定时清算”的原则。
(2) 第三十八条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有关凭证,由银行自行印制。
(3) 第七条通存通兑业务包括通存业务、通兑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4) 本外币活期、定期存款等储蓄存款业务已实现全国通存通兑。
(5) 凭密码支取,通存通兑,结算账户。
(6) 第三十九条客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代理行可向客户收取手续费;开户行不得收取手续费。
(7) 客户只要开立储蓄存款账户,便可以持借记卡或存折在全国各地的银行网点办理存取款的一种银行服务形式。本外币活期、定期存款等储蓄存款业务已实现全国通存通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