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以私名占有田地。
引《史记·平準书》:“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司马贞 索隐:“谓贾人有市籍,不许以名占田也。”《汉书·食货志上》:“限民名田,以澹不足。”颜师古 注:“名田,占田也。各为立限,不使富者过制,则贫弱之家可足也。”《宋史·食货志上一》:“豪强兼併之患,至今日而极,非限民名田有所不可。”明 归有光 《隆庆元年浙江程策》之三:“故 董仲舒 欲稍近古,限民名田,以塞兼并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