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议事会是由本村村民代表参加的参谋议事,*监督村务的基层群众*组织。
二、村民议事会成员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每届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三、村民议事会享有六大职权:
①对村内重大事务的参谋权;
②对村委会计划、报告的审议权;
③对村干部的执行政策情况的监督权;
④对群众意见与建议的收集、反映权;
⑤对不合格的村委干部要求罢免的建议权;
⑥对村务的*管理权。
四、村民议事会的主要内容是:讨论村委中长期规划和本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收支预决算,年终收益分配,各业承包合同,集体土地的征用,新建企业和企业新增项目的开发,村镇建设的规划和宅基地的审批,大型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及处理。
五、村民委员会接受村民议事会的检查、监督。每年年终,应将本年度财务收支、企业承包、土地承包情况,农民负担情况,宅基地审批情况、计划生育指标分配情况等向村民议事会汇报,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求在村内主要街道予以公示。
六、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年年终向村民议事会进行述职报告,村民议事会对每个成员的工作要进行认真的评议,在此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测评,评议结果将记入档案,作为考核村委干部的主要依据,为村委换届调整干部提供依据。
七、村民议事会每季至少召开一次,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主持,如有特殊情况,经本村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即可召开专题会议。
八、村民议事会要建立健全各种资料表册,做到各种活动有记录,各项决策有记录,好人好事有记录,意见建议有记录,决策的执行情况有反映,并要将有关资料整理入档。
1.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是村民依法按程序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并对全体村民负责的最高权力机构。
2.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本村各户代表组成。
3.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4.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组织召开第一次村民会议时,要讨论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内容,经与会村民过半数表决通过,并履行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手续。
5.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民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要讨论决定的事项等通知全体村民。村民对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直接在村民会议上表达自己的意见,也可以同其他村民进行讨论交流后在村民会议上表达自己的意见。
6.下列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办理:
(1)办理由本村村民出资出力等“一事一议”的具体事项;
(2)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3)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4)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式;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
(6)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7)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8)计划生育落实方案;
(9)本村经济、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10)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
(11)评议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12)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3)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
(14)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5)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16)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7.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
8.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选举、罢免或增补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在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特殊情况随时召开村民会议。
9.村民会议的议题一般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群众组织提出,或者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
10.村民会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清点到会人数,并向村民报告本次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数和列席会议人员,确认符合法定人数时由主持人宣布开会;
(2)提出会议议题或方案。由会议主持人向村民会议提出要讨论的事项或方案;
(3)讨论和审议。与会村民对会议议题或方案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人员较多时可分小组进行讨论、审议;
(4)表决与通过。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对需要作出决定或决议的议题进行表决。表决分为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两种形式,选择何种表决形式由村民委员会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会议议题获得到会人员过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有效;
(5)宣布会议的决定或决议;
(6)会议主持人对本次会议进行总结;
(7)村民会议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记录要真实、客观、全面。内容包括:参加会议的人数及报到名册,主持人,记录人,会议的议题,会议讨论的主要意见,表决情况和形成的决定、决议等。
11.立卷归档。会议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应对会议的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进行整理,并立卷存档。
12.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或利用村广播等宣传工具向村民公开。
13.村民会议在讨论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公共卫生、兴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方面的事项,涉及驻在本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有关单位时,应当邀请他们派代表列席会议,共同协商解决与此有关的问题。
14.村民委员会及全体村民必须自觉遵守和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
15.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会议决定时应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执行中确需作出重大变更和修改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提交下一次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一、认真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及时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积极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
二、积极组织和支持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它经济,承担本村的生产和生活服务。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村民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觉遵纪守法。
四、及时组织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定、决议。
五、协助管委会开展工作,主动取得管委会的指导,得到政府职能部门的支持,沟通政府与村民之间的联系。
六、及时真实地公布村务情况,接受村民的监督。
七、搞好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团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1.凡属于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均适用本议事规则。
2.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有关事项,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3.村民委员会一般每月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村民委员会会议:(1)村民委员会委员三人以上提议的;(2)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召开的;
(3)30名以上村民联名书面提请召开的;(4)上级部门要求召开的;(5)村党支部提议的;(6)村民委员会主任提议的。
5.村民委员会会议必须有村委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举行会议时,应邀请村党支部书记出席。
6.村民委员会会议决定的村民应知事项,应当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
7.村民委员会集体决定的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但村民委员会主任对通过的事项有异议的,有权提请村“两委”会议讨论决定。
8.对涉及到村民利益重大事项的决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地听取村民代表及各界人士的意见,提出方案,并提请村党支部通过,报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9.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定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执行。10.村民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记录的内容要由参加会议的人员校对并签名。
11.记录人员对村民委员会会议的记录要详细清楚,内容要实事求是。
12.建立村民委员会会议档案制度,每次会议的记录、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等均要列入档案,安排专人保管。
为了维护广大村民的民主权益,充分发挥广大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威力,使之直接参与决策、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最终达到高度自治的目的,根据《山西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村民议事会在村民委员会换届后5天内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被当选的村民议事会成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望且具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本村村民议事会由13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
二、村民议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届时由村委会负责组织、村民议事会组长负责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和重大事项需要商议或有五分之一村民提议需要研讨群众最关心的焦点和热点问题时,可视情况随时召开。
三、村民议事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村委组织召开的议事会议。会上发言要慎重,要代表全体村民利益和愿望,以积极的态度为会议提供合理化意见和建议。所有参会人员都要虚心接受全体村民的监督。
四、村民议事会规则:
1、具体进入参政议政角色,全面监督村委会工作。
2、听取和评议村委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各种报告。
3、了解和评议村委会各项工作优缺点。寻找问题,提供改进方法。
4、了解和评议村财务收支情况。集中反馈群众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5、在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上共同切磋,使村委决策真正成为集体智慧的结晶。
6、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村民提出罢免、撤换和补选村委会成员的建议。
五、群众对村委会工作发生误解时,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当站在全局的高度,认真地加以解释或教育。要以主人公恣态,及时去制止因袒护少数人利益而损伤大集体利益的不良倾向。
六、村民议事会决定事项,参会者人人有发言权。但意见不统一时,要坚持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