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语

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三篇(优化营商环境三年方案)

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三篇(优化营商环境三年方案)


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第三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第四条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二章计税依据

  第五条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

  第六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一)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第七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一)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三)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五)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第八条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

  第九条属于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第三章税收减免

  第十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前款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

  第四章征收管理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受理、涉税信息比对、组织税款入库等职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应税污染物监测管理,制定和完善污染物监测规范。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国务院税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技术标准以及数据采集、存储、传输、查询和使用规范。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向税务机关交送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获取的下列信息:

  (一)排污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污染物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种类等基本信息;

  (二)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包括污染物排放量以及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等数据);

  (三)排污单位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

  (四)对税务机关提请复核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复核意见;

  (五)与税务机关商定交送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下列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

  (一)纳税人基本信息;

  (二)纳税申报信息;

  (三)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信息;

  (四)纳税人涉税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

  (五)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信息;

  (六)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定交送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二)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

  (三)应税噪声产生地。

  第十八条纳税人跨区域排放应税污染物,税务机关对税收征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排污单位信息进行纳税人识别。

  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排污单位信息中没有对应信息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办理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人识别,并将相关信息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信息或者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有误的,应当通知税务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数据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与上一年同期相比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二)纳税人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与同类型纳税人相比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无偿为纳税人提供与缴纳环境保护税有关的辅导、培训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应税污染物监测和管理的有关资料。

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篇2

  根据王清宪书记的批示要求,市教育局高度重视,通过多种方式,深入查摆梳理问题,聚焦教育营商环境优化,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形成具体工作举措,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存在问题

  一是精神状态方面。仍然存在思想守旧不愿为的情况。体现在:面对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新任务,缺少新思路、新举措,存在“路径依赖”。个别干部缺乏危机意识,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红瓦绿树综合症”。对标深圳、广州等南方教育发达城市,在教育体制机制创新、教育均衡发展、教育质量提升、教育现代化程度上还有差距。工作中存在拙于创新不善为的情形。比如,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普职融通、城乡教育全域统筹、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在全国有影响力的成果不够多。在主动顺应教育工委成立新形势,推动教育管理体制机制一体化,构建统筹全市大、中、小学、幼儿园大教育格局方面,缺少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实在的成果。

  二是工作作风方面。缺少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执行力。体现在:存在重制度建设轻制度执行的现象,比如关于加强公办、民办大、中、小学、幼儿园党的建设,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但从调查研究的反馈情况看,在基层落实得不够好。深入贫困地区、薄弱学校调查研究少,对基层反映的意见勇于担当不足,存在推诿扯皮现象。在审批服务方面,对跨部门的民办学校审批登记事项尚未实现一链办理。

  三是民办教育方面。民办教育是优化教育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目前制约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的瓶颈或关键问题,土地征用方面,因近几年公办学校建设任务繁重,土地资源有限,自20xx年以来,市、区市两级划拨的教育用地,全部用于公办学校建设,民办没有享受到与公办同等的.土地政策。规划方面,由于城市规划有关法规规定无法突破,民办学校利用闲置的厂房、医院、商业设施等存量土地和用房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进行办学,在规划变更、消防验收等方面得不到支持。

  二、下一步工作举措

  (一)主动作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优化市场化、法制化营商环境

  凤岐模式说到底是责任心和服务意识的问题,是工作作风的问题。为更好地做好贯彻落实,市教育局将作风建设作为事业健康发展的关键举措,建立四项机制,强素质、提能力、正风气、树形象,主动担当作为,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提升教育系统党员干部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

  一是建立“三个一”学习机制,提高思想认识。举办“青岛教育大讲坛”,开展每周一学、每月一讲、每季一考“三个一”活动,推动干部开阔视野、提升修养、增强能力,做善学、善谋、善做、善成的典范。

  二是建立“三多”调研机制,掌握第一手资料。把20xx年作为调查研究年,机关全员参与期初调研视导工作,强化机关干部联系中小学、市教育局服务在青高校等制度的实施,促使机关干部“多下基层、多到一线、多联系群众”,深下去、沉下去,察实情、办实事,更好地回应社会对教育的期待。

  三是建立“三抓”工作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将优化工作方式作为提升工作成效的重要手段,全面强化“抓重点、抓落实、抓质量”的意识和工作机制,突出工作重点、创新点、亮点,解决关键问题,突破核心环节,以实实在在的举措推动教育的高质量发展。

  四是建立“四项”管理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和效益导向,全面推行“台帐管理、清单管理、项目管理和精细管理”四项管理,并将20xx年全局工作梳理出创新工作、重点工作和常规工作三项清单,分别对应38项创新工作、91项重点工作和58项常规工作;根据市委要求确定了攻山头、推典型工作清单,每一项工作均明确责任人、成果形式、完成标准和完成时限,实行“挂图作战”,督任务、考进度、看成效,推动各项工作高标准、高效率完成。

  (二)深化改革,全面落实“一次办好”政策措施

  市教育局将进一步推进方式创新、流程再造、服务优化,围绕“简政放权、主动服务、简化程序、规范管理和效能提速”,打造“审批事项最少、审批环节最优、审批时限最短、服务对象更满意”的工作效果,不断提升审批质量和服务水平,真正实现“一次办好,群众满意”。

  一是标准先行,优化准入服务。在全面落实20xx年新修订《青岛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基础上,制定新一轮《青岛市教育局民办学历学校设置标准》;统一区市办事指南及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根据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落实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制度。

  二是共享互通,推进审批服务资源平台建设。加强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完成全市教育证照信息数据收集整理,建成全市教育行政审批信息库,积极参与实现全市部门间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互认共享。根据上级部署,探索开展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应用。开发普通高考网上信息确认系统,深度实施“互联网+”,在已经全面实现网上审批的基础上,持续扩大政务服务网上办事范围、提升网上服务水平。

  三是部门协作,提升教育审批“一链办理”水平。完善民办学校审批和校车使用许可“一链办理”,努力实现跨部门的教育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实行“一链办理”,并强化责任落实、完善工作流程、提升服务效能。

  四是流程优化,完善政务服务办事指南。政务服务事项“应进、能进”的都进入市行政审批大厅办理,市教育局新入驻大厅政务服务事项5项,做好事项入驻交接,实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三)完善政策,全面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

  一是落实民办教育公共财政投入责任。根据民办教育发展规模,结合公办学校经费拨款水平,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同步建立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机制,通过安排生均教育经费、保障教师待遇和专业发展经费、补助学校教学科研经费等形式对民办学校进行公共财政扶持,逐步完善差额补助、定额补助、项目补助、奖励性补助等多元化的公共财政资助体系。

  二是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的土地使用政策和待遇。协调争取各级国土等部门应将民间资本投入教育领域的基本建设项目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明确一定的比例。为鼓励对存量土地挖潜,民间资本投入教育建设项目利用原有闲置的厂房、医院、商业设施等存量土地和用房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于教育设施用地,由规划部门出具同意临时改变功能的规划意见,办理用地、消防等手续。

  三是鼓励探索多元化投资办学模式。拓宽民间资本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形成不同投资主体、不同举办主体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大幅提升公共教育资源的供给能力。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鼓励大中型企业以职业学校为重点投资办学。鼓励优质公办学校通过各种方式支持民办学校办学。对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积极探索建立“社会投资建校、政府支持师资、收费保障运转、部门协调监管、资产学校所有”的民办教育发展体制。

  四是建立青岛市民办教育资金管理平台。学习借鉴重庆市经验,以青岛教育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依托,建立全市民办教育资金管理平台,确保民办学校的学费、捐赠、财政补助奖励等收入,分别记帐,流向分明。建立健全民办学校会计制度、财物管理制度和资本运作监管机制,确保民办学校资金、财物等事项阳光透明,最大限度降低办学风险,同时也确保政府投入资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最大化。

  市教育局将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进一步担当作为、狠抓落实,把相关精神宣传到位,把有关政策督查落实到位,不断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为青岛建设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国际大都市做出贡献。

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篇3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对于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相关要求,根据《省司法厅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十八条措施》和《贯彻落实〈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的指导意见》精神,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整体水平,现结合市司法行政职能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视察重要指示精神。以营造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为主线,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供高品质法律服务,推动全市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规范,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坚持包容审慎,做到教育引导与处罚强制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以主动服务降低企业法律风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加强对执法司法行为的监督管理;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积极性;坚持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

  三、工作目标及主要内容

  (一)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室全面建成,实现“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流转办”,降低民营企业寻求法律服务成本,统筹推进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良性运行。

  (二)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立覆盖全时空全业务的法律服务网络。整合律师、公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资源向线上延伸。加快推进“我爱”APP之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功能,推广线上法治服务。

  (三)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大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力度,调动法律市场主体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性,大力引导法律市场主体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组建专门法律服务团队,开展免费法治体检,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四)深入推进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改革。组织审定《省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强化部门衔接,实现信息共享。制定25类公证事项办事指南、办理流程图及证明材料清单,对于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无争议的公证事项,在申请材料齐全、真实,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全部实现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最大限度方便群众。

  (五)加快推进“互联网+公证”服务新模式,提高公证服务信息化水平。积极推行线上预约办理业务,推广使用“我爱”APP之公证预约功能,通过扫描二维码即可进入公证预约办理模块,进行网上预约办理业务。

  由于省市目前尚未出台关于推广电子公证书、在线电子证据保全保管、债权文书网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服务等相关政策措施,我市暂不能实现,待省市出台文件后同步落实。

  (六)在我市相关执法部门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主要是指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具有行政处罚(强制)权的各行政执法部门是该“四张清单”的实施主体。具体内容为:不予处罚清单包括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发现的。从轻从罚包括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减轻处罚包括及时中止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有重大立功的。免予行政强制包括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社会危害的。

  1、由各执法部门在依据省(中)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编制的清单基础上,要结合自身职责及我市实际情况,认真履行程序进行编制“四张清单”。并将所编制的“四张清单”向社会公示。同时形成本单位具体的工作方案。

  2、各执法部门在确定具体的四张清单的基础上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同时要结合上级有关政策的变化建立健全包容审慎执法的动态更新机制。

  3、各执法部门要将工作成果与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等工作结合起来,整合资源、协同发力、统筹推进。

  四、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主要领导牵头负责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工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本部门、本系统制度建设的承办机构,建立本部门、本系统制度施行的配套机制,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梳理行政执法事项。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和权力清单,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统一行政执法标准。

  (三)编制“四张清单”。依据省(中)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编制的清单,市直各执法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责及我市实际情况,认真履行程序进行编制“四张清单”。

  (四)公示清单内容。按照“谁编制、谁公示”的原则,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于2021年5月底前完成“四张清单”编制工作,并在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示。

  (五)实行清单备案。编制工作结束后,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分别将“四张清单”向依法治市办备案。

  (六)贯彻执行清单。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动态更新机制,结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及时更新清单内容。

  (七)建立考核评价机制。积极配合省、市营商环境评价,完善营商环境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情况纳入各执法部门的绩效考评和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对工作推进不力的适时约谈,必要时组织专项督察。

  (八)宣传推介机制。结合我局职能优势,进行营商环境法治宣传,利用律师宣传契机进行营商环境宣传报道。通过各种途径广泛、深入地宣传,使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及人民群众能够充分认识到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是破解我市行政执法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的重要举措,对加大有效制度供给、切实降低各类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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