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各级党委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根据《中共新乡市委关于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发〔2015〕7号)、《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县党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新办〔2015〕20号)和《中共获嘉县委关于建立县委巡察制度的实施意见》(获发〔201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委实行巡察制度,建立专门巡察工作机构,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察监督。
第三条巡察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总引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巡视巡察工作方针,坚持纪在法前,严格纪律和规矩,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及时发现和解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增强震慑、遏制和治本效果,形成上下联动的巡察工作格局。
第四条巡察工作坚持县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依规、实事求是,聚焦问题、注重实效,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巡察工作实行县委统一领导、巡察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监督主体和被巡察单位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县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巡察工作,向县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年度和阶段任务、计划;
(三)研究确定巡察对象、内容以及巡察组组成人员;
(四)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审定巡察报告;
(五)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建议;
(六)向县委和上级巡视巡察机构报告巡察工作;
(七)管理和监督巡察组,向县委提出对巡察干部的调配意见;
(八)承办上级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
第八条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巡察办)。巡察办为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级纪委,设主任、副主任和其他职位。
第九条巡察办的职责是:
(一)承担综合协调、组织指导、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监督管理、服务保障等工作;
(二)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重要工作情况,贯彻落实县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和部署;
(三)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调配、培训、监督和管理巡察工作人员;
(四)督促检查上级巡视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
(五)督促检查县委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
(六)督办上级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等。
第十条县委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县委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副科级巡察专员和其他职位。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三章巡察范围和巡察内容
第十二条县委巡察组负责对乡镇、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开展巡察,做到巡察全覆盖。
第十三条县委巡察组巡察对象与范围:
(一)县法院党组、县检察院党组、县委各部委、县直各局(委、办)党组(党委)、县各人民团体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二级机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二)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人大主席;
(三)乡(镇)直机关办、所、站、中心主要负责人;
(四)行政村(社区)党组织、村委会(居委会)主要负责人;
(五)县委需要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四条县委巡察组应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基层四项基础制度不落实,党务政务不公开,独断专行、我行我素等违反组织纪律问题;
(二)作风霸道、欺压群众、处事不公、不作为、乱作为等作风问题;
(三)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贪污贿赂、权钱交易、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
(四)虚报冒领、套取截留私分涉农惠民资金和救灾救济款物等侵害群众利益问题;
(五)上级党委巡视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和移交事项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六)县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工作方法和程序
第十五条县委巡察工作采取常规巡察与专项巡察相结合、以专项巡察为主的方式。常规巡察是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依照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按计划开展的巡察。专项巡察主要是针对一个地方、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的某个方面、某个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的巡察,也可以是围绕一件事、一个人、一个下属单位、一个工程项目、一笔专项经费等开展的巡察。
第十六条县委巡察工作,在巡察对象每届任期内至少覆盖一遍,具体轮(批)次及巡察方式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七条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巡察办应当向县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和组织、信访、审计、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巡察组组长可以直接同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约谈会商。相关部门应当主动配合,如实提供信息。巡察组应当针对被巡察对象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巡察办提前一周将巡察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察对象。
第十八条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应召开动员会议,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单位中层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通报开展巡察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
第十九条开展巡察工作应当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被巡察单位要通过文件、内网等向党内和社会分别公布巡察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察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巡察: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专题汇报;
(二)根据需要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会议及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会;
(三)组织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四)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五)召开各类座谈会;
(六)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七)以适当方式对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走访调研、暗访;
(八)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九)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
(十)向有关涉案人员了解情况;
(十一)专项检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十二)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专业机构协助;
(十三)县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可以深入了解。
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地方、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
第二十一条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巡察期间,发现被巡察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二)被巡察单位党政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四)巡察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特殊情况下,巡察组可以直接向县委主要负责人汇报以上情况。
第二十二条巡察期间,发现被巡察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报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应当及时向被巡察党组织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集中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应当提交书面巡察报告。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县委五人小组应当及时听取汇报,研究决定相关事项。汇报材料和县委书记听取汇报时的讲话,要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四条巡察组应当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听取汇报后的7个工作日内,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五条被巡察党组织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自巡察组反馈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相应巡察组,经巡察组组长审核同意后,正式报巡察办备案。自整改方案正式报送2个月内向巡察组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抓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经巡察组组长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六条巡察办应当将被巡察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
第五章成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及时提出巡察工作成果运用分类落实建议,由巡察办分类汇总后,统一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同意,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按照以下途径移送交办:
(一)对巡察中了解到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或涉及重大政策调整、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县委、政府相关部门;
(二)对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对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县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四)对巡察中发现的县委管理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后备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由巡察办于每年1月底和7月底,报市委巡察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有关单位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后,应当优先启动办理程序,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每季度向巡察办反馈一次办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受纪委或组织部门委托,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可以按规定对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提醒或诫勉谈话。
第三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及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察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巡察组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评价情况,应当作为同级党委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评价的重要依据;在领导班子调整、干部选拔任用时,应当注意听取相关巡察组的意见。
县纪委对正在接受集中巡察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实施立案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向巡察组组长或巡察办通报。
正在接受巡察的单位领导班子原则上不作调整,必须调整的,应当充分听取巡察组意见。
第三十一条被巡察单位报告整改结束后,巡察办应当采取回访督查、专项督查、定点督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督查,深入了解、核实、督促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回访情况要形成正式报告,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察单位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二条巡察办应建立台帐,负责督办、催办下列事项,并将督办、催办情况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上级和县委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
(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
(三)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事项;
(四)巡察专报的呈报、批转和处理结果;
(五)巡察组移交的被巡察单位整改的遗留问题、未办结的移交事项及回访督查中新发现的问题和移交事项。
巡察组应当指定专人会同巡察办负责相关事项的督办、催办,促进被巡察单位对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对被巡察单位未能及时办理或办理不力的事项要重点督办。
第三十三条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党内和社会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四条巡察工作资料立卷归档应当制度化、规范化。
第六章人员管理
第三十五条巡察机构干部由县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共同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巡察办负责。
第三十六条巡察机构设立党组织,隶属县纪委机关党组织。巡察机构党组织应当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对所属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
第三十七条巡察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并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敏锐,有一定的基层工作经验,熟悉党务工作和政策法规;
(五)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沟通协调、文字综合能力;
(六)身体健康,胜任工作要求。
第三十八条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整。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轮岗交流。
巡察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
第三十九条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应将巡察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计划。巡察办和巡察组应加强日常管理,开展学习培训,着力提高巡察工作人员的综合能力素质。巡察办应按要求组织巡察干部参加上级巡察机构开展的业务培训。
第四十条巡察机构应当制定考核评价办法,对巡察组和巡察干部实施年度绩效考核。
巡察干部提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充分听取巡察办和相关巡察组的意见。
第七章责任与纪律
第四十一条建立巡察工作责任体系。县委承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落实巡察工作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巡察组组长是巡察监督的第一责任人;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二条县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切实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对巡察工作开展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纪检监察、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对支持配合不力,影响巡察工作开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党员、干部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五条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扩散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调离岗位、引答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有其他干扰巡察工作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被巡察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所列行为的,有权向巡察办或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反映,也可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相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基层党内监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依据党内法规和中央关于巡察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建立巡察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建立巡察制度,加强对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是巡视这一党内监督利器向基层的延伸和拓展,是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有力抓手和重要保障,有利于强化党的领导,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基层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有利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发现并推动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有利于督促基层完善制度、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提高基层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能力。
开展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巡视工作条例,开展政治巡察,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使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把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到基层,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建立由省委领导、市县党委分级负责、巡察机构具体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坚持政治方向、准确定位。深化政治巡察,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提高政治站位,把握职能定位,围绕基层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开展巡察监督。
——坚持统筹谋划、稳步推进。根据地区党组织工作实际和经济、社会、文化、地域等特点,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积极稳妥、把握节奏、稳步开展。
——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以问题为导向,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发现并推动解决问题,发挥巡察监督震慑、遏制、治本作用。
——坚持紧贴基层、务求实效。面向基层、紧贴实际,依靠群众、发扬民主,把握差异性、突出针对性、增强实效性。
二、明确巡察范围和对象
市(州)党委、长白山开发区工委、县(市、区)党委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开展巡察(省委巡视对象除外),实现巡察全覆盖。根据工作需要,市(州)党委可以巡察乡(镇、街道)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市、区)党委可以对行政村(社区)、基层所站党组织开展巡察。省委要求的省直垂直管理部门党组和所管理单位较多的部门党组(党委)、省属部分国有企业党委对所管理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开展巡察。开展巡察的党委(党组)巡察对象所属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纳入巡察监督范围。
三、健全机构队伍
各地方党委参照省委巡视工作组织架构,建立健全本级巡察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
(一)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市(州)党委、长白山开发区工委、县(市、区)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巡察工作,向同级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组长由同级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党委书记为组长的,纪委书记为常务副组长。
(二)设立巡察办
市(州)党委、长白山开发区工委、县(市、区)党委巡察办是同级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履行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等职责,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纪委,配备专职人员。
(三)设立巡察组
市(州)党委、长白山开发区工委、县(市、区)党委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巡察专员和其他职位,配备一定数量专职人员;组长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四)加强巡察干部队伍建设
严格巡察干部标准和条件,切实把忠诚干净担当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巡察队伍中,防止照顾性安排。建立完善巡察组组长库、巡察干部人才库。加强巡察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畅通巡察干部晋升、交流渠道,把巡察岗位作为培养锻炼干部重要平台。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对不适合巡察工作的及时调整。巡察办主任、巡察组组长的任免情况,要及时向上级巡视巡察办报告。
四、聚焦重点任务
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重点检查被巡察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着力发现基层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突出问题。
党的领导方面。重点发现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和上级党委决策部署不到位;意识形态领域工作薄弱,政治引领不力,在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旗帜不鲜明;对本地区发生的重大问题领导不力、处理不当,影响基层改革发展稳定,给党的事业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失;团结、领导、教育群众能力不足,战斗堡垒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
党的建设方面。重点发现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正常,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不到位,党的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制度不落实,班子不团结、违规决策、软弱涣散;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薄弱,党员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规范,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
全面从严治党方面。重点发现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维护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力,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等问题。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重点发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四风”问题屡禁不止;违反党的纪律,损害群众利益的“雁过拔毛”“小官巨贪”“乡匪村霸”等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懒政怠政不作为、违反政策乱作为、谋取私利妄作为、侵害群众利益胡作为,以及作风不民主、处事不公平、履职不廉洁、行为不守纪等问题。
五、确保巡察质量
(一)坚持问题导向。牢固树立有重大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有如实报告就是渎职的观念。强化问题意识,把问题导向贯穿巡察工作全过程和各环节,做到严字当头、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使全面从严治党成为常态。增强党性观念,强化责任担当,敢于坚持原则,勇于较真碰硬,善于发现问题、如实报告问题、推动解决问题,使巡察真正成为基层党内监督的“前哨”、发现问题的“尖兵”、从严治党的“利剑”。
(二)突出监督重点。紧盯政治问题和腐败问题交织、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重点人,把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作为重中之重;紧盯资金管理、资产处置、资源配置、资本运作和工程项目等重点事;紧盯利用行政审批权、行政管理权、行政执法权、干部人事权和资金资产资源分配权等以权谋私的重点问题,以震慑关键少数促进大多数紧起来,以关注重点事带动基层建设强起来,以解决重点问题推进基层管党治党严起来。
(三)加强工作创新。立足基层实际,不断探索创新监督形式、方法、手段。创新组织形式,坚持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相结合、上级统筹和自主巡察相结合、板块轮动和系统联动相结合。创新制度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建立协调协作机制,建立巡视巡察联动机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创新方式方法,运用数据信息比对分析、改进谈话形式、提请专业支持等,探索符合基层特点、群众容易接受的工作方式,使巡察工作形式更加灵活、方法更加多样、成效更加明显。
(四)注重成果运用。党委常委会和书记专题会议要及时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巡察成果运用,对重点问题、重点线索提出处置意见。被巡察党组织要认真履行整改主体责任,巡察前即知即改、巡察中立行立改、巡察后全面整改,及时向党内通报、向社会公开巡察整改情况,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履行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的情况报告于2个月内报巡察办。纪检监察机关要对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优先办理巡察移交问题线索,组织部门要及时处置巡察移交事项,办理情况于3个月内向巡察办反馈。有关党组织和职能部门要针对巡察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健全制度规定,完善管理措施。巡察机构要建立线索管理、移交、督办等制度,认真做好巡察情况报告、反馈、移交等工作,加强对巡察成果运用情况的督查,确保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
(五)严格依规依纪。党委要健全和完善巡察工作制度,督促巡察机构依照巡视工作条例和相关制度规定开展工作。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不干预被巡察地区、部门、单位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严格请示报告制度,未经批准不对重大问题表态,不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泄露巡察工作秘密,推动巡察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党委承担主体责任。党委是巡察工作的“指挥部”,党委书记是“总指挥”,必须认真履行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定期研究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在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提供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支持配合职责。对开展巡察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的,要追究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责任。
(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承担主要责任。各级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巡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对本地区巡察工作实施全面领导,及时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落实机构人员。党委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总结、重要工作安排、常委会和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巡察情况汇报材料及其他重要事项,应及时向上一级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巡察办承担组织协调责任。各级巡察办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制度建设、监督管理、服务保障等作用。各级巡察办要接受上级巡视巡察办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主动搞好组织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
(四)被巡察党组织承担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的责任。要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全面、客观、真实地向巡察组报告情况、提供资料,协助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鼓励和支持干部群众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对拒绝提供支持配合、隐瞒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干扰和阻挠巡察工作、打击报复反映问题干部群众、整改不力和拒不整改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责。
按照省委要求,省直垂直管理部门党组和所管理单位较多的部门党组(党委)、省属部分国有企业党委参照市县巡察模式进行积极探索,开展本部门本单位巡察工作。总体要求、机构队伍、重点任务、工作要求等要参照市县巡察工作要求组织落实。
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大创新举措,是落实管党治党的有力抓手,是确保政治责任落到实处的重要保障。近期,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贯彻《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集中刊发学习贯彻《意见》笔谈文章,供学习借鉴。
用制度作保障 巡察方为利剑
在全党喜迎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之际,中央重新修改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明确了开展巡察工作的五大原则,为市县党委开展巡察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制度保障,明确了根本遵循。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能更好地推进巡察工作创新发展,有助于打通管党治党“最后一公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发展。
坚持政治巡察,提高政治站位。巡察是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体检”,要在政治高度上突出党的领导、政治要求上抓住党的建设、政治定位上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切实发挥巡察政治“显微镜”“探照灯”的作用。坚持用“四个意识”去衡量,深入发现被巡察党组织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时,是否保持政令畅通,存不存在“中梗阻”等现象。在巡察中,红安县重点检查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内政治生活等方面规不规范、健不健全、全面从严治党是严还是宽,推动被巡察单位和党员干部树牢“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自觉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看齐,确保党中央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强化担当履职,落实主体责任。巡察监督是市县党委管党治党的利器利剑,党委不发力,巡察就无力。红安县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巡察工作纳入全面从严治党的总体格局,摆在突出位置,加强统筹谋划,周密部署安排,积极探索实践,制定2017-2021年巡察工作规划和年度巡察工作计划,统筹推进一届任期内巡察全覆盖,确保无禁区无死角。县委常委会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巡察工作,每轮巡察结束,书记专题会听取汇报,对每轮巡察成果进行梳理、总结,安排部署下一轮巡察工作,真正把巡察工作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到实处。
突出问题导向,深化整改落实。始终把发现问题作为主要任务,牢固树立有重大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有如实报告就是渎职的理念,把问题导向贯穿巡察工作全过程和各环节。红安目前已开展三轮常规巡察,共巡察3个乡镇和13个县直单位,发现问题线索134条。同时推行“整改方案报审制”和问题清单、工作台账、定期督查、对账销号等“一清单三制度”,明确整改时限和具体要求,推动问题整改和线索查办,倒逼改革、完善制度、促进发展。截至目前,督促被巡察单位即知即改问题79个、修订完善制度23项,并在主流媒体红安网公开巡察整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紧贴基层实际,突出巡察重点。巡察要体现基层特点,关注于细、关注于微。要突出“关键少数”,把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一把手作为巡察重点,将专项经费多、群众反映集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单位或部门、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作为巡察重点,督促党员干部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盯紧基层吃拿卡要、“雁过拔毛”、优亲厚友、违规摊派、向救灾救济款物伸手等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重点检查扶贫领域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截留私分、挥霍浪费等问题,坚决斩断伸向扶贫资金财物的“黑手”。在去年巡察县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时,了解到其主任钟国富相关问题,县纪委结合前期掌握情况,锁定相关证据后对其采取“两规”措施。在今年巡察华家河镇期间,发现张寨村村干部截留贫困户危房改造资金线索后,县委立即安排县纪委、华家河镇党委迅速对该违纪行为进行核实,涉嫌贪污截留的村干部受到严肃查处。(作者:余学武,黄冈市委常委、红安县委书记)
用好巡察利剑 推进从严治党
近日,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巡察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坚强决心。我们要深刻认识做好巡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坚决把巡察工作扛在肩上,把巡察利剑直插基层,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四个意识”抓巡察。巡察是政治巡察,最根本的任务是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开展巡察工作,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贯彻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落实。当前,要把学习贯彻《意见》精神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牢抓好。在市委常委会、市委中心组集中学习的基础上,要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督促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市委巡察办、各巡察组成员认真学习《意见》精神,掌握精神实质,把握总体要求,确保中央、省委、黄冈市委巡视巡察工作决策部署在麻城落地见效。
把握职责定位,剑指“重点领域”抓巡察。《意见》明确了巡察监督任务,对巡察的职责定位、对象范围、监督内容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市县党委在一届任期内实现巡察全覆盖。开展巡察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剑指监督重点。要剑指突出问题。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着力发现和推动解决基层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突出问题,切实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要剑指关键环节。围绕抓好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个关键,重点检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准则》《条例》等党内法规情况,着力发现并解决纪律、腐败、作风和选人用人方面的突出问题,重点关注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征地拆迁、城乡低保、惠农资金使用等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聚焦脱贫攻坚这个重点,着力解决虚报冒领、截留私分、侵吞挪用、克扣强占扶贫资金等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要剑指关键少数。紧盯各地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重点单位关键岗位科所队长、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服务窗口一线工作人员及直接服务群众的基层干部,确保“巡”到关键处,“察”到关键人。
推动工作进位,聚焦“促进发展”抓巡察。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倒逼改革、推动发展是衡量巡察成效的重要标准。要加强工作创新,注重成果运用,不断提升巡察质量,把巡察成果转化为推动发展的强大动力。要推动巡察问题整改。对巡察发现的问题要原原本本反馈,督促被巡察党组织履行好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带头整改落实。要加强跟踪督办,确保事事要整改、件件有着落。要加强巡察整改督查,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要将整改情况在党内通报、向社会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监督。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纪检机关,运用“四种形态”进行梳理和处置。要促进标本兼治,对巡察发现的共性和倾向性问题,要指出“病根”、揭示“病因”、剖析“病害”,推动加强监管、堵塞漏洞、完善制度,不断提高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要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坚持两手抓、两促进,把巡察工作同建设大别山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省级重要增长点、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争创科学发展试验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中心工作相结合,把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努力开创各项事业新局面。(作者:杨遥,麻城市委书记)
让政治巡察在基层落地生根
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大创新举措,是落实管党治党的有力抓手,是确保政治责任落到实处的重要保障,对于打通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具有重大意义。县级党委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巡视巡察工作部署,高点站位、高位推进、创新举措,扎实推进政治巡察。
突出政治方向,对标看齐要精准。巡察是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全方位的“政治体检”,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要牢牢把握“四个意识”,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主动地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要牢牢把握政治核心,坚持在政治高度上突出党的领导,在政治要求上抓住党的建设,在政治定位上聚焦全面从严治党,重点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推动被巡察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坚决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把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出来。要牢牢把握监督重点,坚持用“六项纪律”衡量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行为,要抓住政治纪律这个纲,紧紧盯住重点人、重点事和重点问题,全方位查找管党治党不严不实的问题,既要倒逼“两个责任”的落实,又要激发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担当精神。
突出问题导向,把握关键要精准。党的执政根基在基层,巡察要发现并推动解决问题,才能使人民群众增强获得感,才能巩固党执政的政治基础。要把责任压实,县委要发挥主导作用,把巡察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压实被巡察党组织的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部门的监管责任,推动巡察工作在基层落细落实。要将问题找准,针对当前一些基层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易发多发,巡察要有力发现群众反映强烈、权力集中、廉政风险高等领域的突出问题,群众最关心什么问题就盯住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要让政策落地,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扎实开展专项巡察,精准发现脱贫攻坚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及时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推进扶贫政策落地,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突出目标同向,组织实施要精准。推动巡察向纵深发展,关键在于加强党委统一领导,形成上下联动、同频共振的工作格局。工作保障要“强”。县委要为巡察工作提供坚强组织保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巡察机构人员,建好巡察人员“备用库”,积极探索巡察人员激励机制,全力保障巡察工作经费,实现一届任期内巡察“全覆盖”。措施办法要“活”,坚持以常规巡察为主,灵活运用专项巡察、点穴巡察、“回头看”等多种方式,综合运用个别座谈、问卷调查、民主测评、查阅资料、走访调研、数据分析等手段,切实有效地发现问题,充分彰显巡察利剑威力。协调联动要“紧”,注重发挥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作用,县委巡察办统筹、协调、指导作用,县委巡察组落实巡察任务的具体作用,建立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司法机关、财政、审计、公安、信访等部门联动机制,攥指成拳、同向发力。
突出价值取向,成果运用要精准。要发挥巡察发现问题、形成震慑的根本作用,关键在于成果运用,重点在于推动解决问题。问题反馈要到位,巡察结果报告要突出“政味”和“辣味”,反馈问题要一针见血、不遮不掩、原汁原味,把问题原原本本反馈给被巡察党组织。问题整改要到位,被巡察党组织针对巡察反馈的问题,要层层剥笋、解剖麻雀、举一反三,找“病因”、开“药方”,做到不解决问题不撒手,条条有整改、件件有着落。巡察组要及时跟进,督促被巡察党组织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问题处理要到位,要强化追责问责,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突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曝光典型、警示一片,切实有效发挥巡察的震慑遏制治本功能,净化政治生态,不断提升基层执政能力。(作者:汪柏坤,罗田县委书记)
落实政治责任 加强政治巡察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巡察是巡视向基层的延伸。
今年7月,中央办公厅印发《意见》,为市县开展巡察提供工作指南,对市县建立巡察制度、推动巡察工作规范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一是体现了党的决心。《意见》向基层释放了中央重视巡察的强烈信号,表明了中央打通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的决心。建立巡察制度、推进巡察工作,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全面贯彻党的意志主张。二是体现了党的智慧。《意见》与新修改的巡视工作条例一脉相承,与党内监督条例、问责条例有机衔接,展现出中央制度设计的系统性谋划。《意见》明确规定了巡察工作的总体要求、职责任务、监督质量、机构队伍和组织领导,为市县开展巡察工作提供了全方位的规范性指导。《意见》指出“要立足基层实际,不断探索创新监督形式、方法、手段”,体现了中央充分考虑基层特点、鼓励创新的创造性思维。三是体现了党的韧性。时代不断发展,形势不断变化,面对“四大危险”和“四大考验”,面对不断滋生的各类问题,中央始终以顽强的韧性,勤于求索、勇于开拓,对巡视工作进行三次深化,构建巡视巡察网络格局,淬炼出破解“历史周期率”的党之利剑、国之利器。
县委要切实落实好主体责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推进巡察工作,让中央《意见》在基层落地生根,让巡察“利剑”威力辐射到基层的方方面面。
强化巡察主体责任。县委要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推动巡察的主体责任,为巡察工作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要以党的意志为意志,发自内心真正把巡察重视起来,用党委的权威树立巡察的权威,用党委的支持推动巡察的发展。要把党的意志传达到各级党委政府,让全体党员干部转被动为主动,积极迎接“政治体检”,实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良性循环。要让党的意志渗透到村、到组、到户,到每个人的心中,让广大人民群众真心拥护巡察、支持巡察,借助群众力量,及时发现和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落实巡察决策部署。要旗帜鲜明讲政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贯彻“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新发展理念,从全局的角度推动政治巡察不断向纵深发展,让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得以全面贯彻落实。党委要靠前指挥,始终把巡察抓在手上,紧跟中央步伐,严格对标看齐,对巡察实施“精细化”安排,推动中央对巡察的每一条意见落实到位,让巡察工作得以规范健康发展。要注重思想引导,以开辟网站专栏、开办报纸专栏、创建电视栏目、编印工作简报等各种形式,宣传党的理论政策,营造浓厚巡察氛围,促使全体党员干部达成全面共识、形成行动自觉,让巡察各项具体工作得以顺利实施。
增强巡察震慑效果。要以发现问题为根本要求,以优化政治生态为根本目标,以维护群众利益为根本任务,紧盯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和脱离群众的问题,狠抓“雁过拔毛”“村霸”等“微腐败”问题,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切实发挥巡察政治“显微镜”和“探照灯”作用。要紧贴地方实际情况,在严格依规依纪开展工作的同时,持续进行调查研究,及时汇总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想办法,找点子,不断创新组织形式和工作手段。要坚决“吃干榨尽”巡察成果,不放过一条问题线索,该整改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坚决予以问责;该查处的及时查处,一查到底、公开曝光。通过巡察,实现政治、经济、社会多重效果统一;通过巡察,化解民忧,收获民心。(作者:陈武斌,英山县委书记)
突出“真快严” 推动巡察制度在基层落地见效
市县党委巡察制度,是巡视利剑向基层的有效延伸和拓展。武穴市委始终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坚定政治方向,坚持问题导向,坚守价值取向,推动巡察制度向纵深落地生根、在基层开花结果。
坚定政治方向,推动巡察制度“真落地”。在巡察组织上用真。市委坚持统一部署、分级实施原则,按照省委、黄冈市委的要求,召开市委常委会专题研究部署。成立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市委巡察办和4个巡察组,从去年11月到今年8月,开展了三轮对10个单位的巡察,推动巡察工作稳步前进。在巡察责任上较真。出台《武穴市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明确市委的主体责任,对落实中央、省委、黄冈市委决策部署、听取巡察汇报等予以规范;明确纪委、组织、审计等相关部门的配合责任,提供信息、人员和专业支持,建立健全协调协作机制。在巡察监督上动真。在监督范围上,坚持巡察无死角,对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开展巡察,并延伸到村(社区),实现监督视野全覆盖;在监督对象上,坚持巡察监督无盲区,既关注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整体、又关注党员干部个体,既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又监督基层普通党员;在监督重点上,坚持抓住“关键少数”,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部门、乡镇、村(社区)的党组织作为巡察监督的重点,把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作为重中之重。三轮巡察的10家单位中,既有政府部门、事业单位还有重点乡镇,涉及的问题线索既有领导班子成员又有普通党员干部。
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巡察制度“快落地”。突出重点“快推进”。紧盯重点人、事,着力发现损害群众利益、脱离群众以及“雁过拔毛”“小官巨贪”“乡匪路霸”等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形成震慑,促进整改,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经过三轮巡察,共发现问题384件。严肃纪律“快处置”。坚持用纪律的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一方面,对发现的腐败案件,加大惩处力度,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另一方面,坚持纪在法前,紧扣“六大纪律”,发现苗头及时提醒,积极践行“四种形态”,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深入挖掘“快见效”。采取实地调研、明查暗访等形式,深挖细掘。巡察过程中保持高度的敏锐性,一旦发现蛛丝马迹,坚决弄个水落石出。善于以小见大,由表及里,找出问题背后的根源。
坚守价值取向,推动巡察制度“严落地”。从严压实整改责任。巡察反馈意见研究确定后,原汁原味向巡察对象反馈。被巡察对象针对反馈意见,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形成整改方案,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把责任压到实处。对敷衍整改、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的,将严肃问责。从严处置问题线索。对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准确定性、及时分类处置。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纪委核查处置,选人用人问题移交组织部门处理。在三轮巡察中共发现领导干部个人问题线索93条,立案查处党员干部10人。从严运用巡察成果。制定《武穴市委巡察成果运用暂行办法》,将巡察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加大考核权重,完善考核指标、考核内容、考核方式,推动市县党委巡察制度落地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确保在一届任期内巡察工作全覆盖、无盲区,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切实发挥全面从严治党标本兼治作用。(作者:郝胜勇,武穴市委书记)
学习贯彻《意见》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近日,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意见》,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市县巡察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坚定决心。我们必须深刻认识《意见》内涵,提高政治站位,落实主体责任,不断增强做好巡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开展巡察工作的信心和决心,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一、深刻认识,把握内涵,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人民群众是党的执政之基,是党的力量源泉。《意见》始终围绕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强化基层党的领导,加强基层党的建设,筑牢党执政的政治基础这个从严治党的核心要义,深刻阐述了开展市县党委巡察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提出了总体要求。我们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将思想和行动高度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要求上来,始终抓住政治纪律这个纲,提升政治站位,深化政治巡察,在政治高度上突出党的领导,在政治要求上抓住党的建设,在政治定位上聚焦全面从严治党。深入贯彻《意见》建立完善巡察制度,为巡察工作系统化、规范化、常态化开展提供有力保障,有效促使党员干部形成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切实担负起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打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
二、落实主责,突出重点,不断强化震慑作用。《意见》对市县巡察工作职责任务、监督质量、机构队伍、组织领导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规范开展巡察提供了有效遵循,指明了方法路径,结合管理区具体工作,要做好“四个明确”:一是要明确责任。进一步明确党委的主体责任,巡察机构的监督责任,纪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支持巡察的配合责任以及被巡察党组织的自觉接受监督责任。二是要明确重点。坚持巡察监督全覆盖,既关注领导班子又关注党员干部,既监督党员干部又监督普通党员;坚持抓住“关键少数”,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职能部门、办事处(生产队)基层党组织作为巡察监督的重点对象,把主要领导干部作为重中之重,以震慑关键少数触动大多数“紧”起来。三是要明确内容。紧密结合基层实际合理确定监督内容,通过巡察切实把基层党的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凸显出来,与基层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对接起来,紧扣“六项纪律”,紧盯“三大问题”,紧抓“三个重点”,围绕基层群众关心、关注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剖析产生原因。四是要明确运用。确保巡察工作发挥出震慑、遏制、治本作用,必须在确保巡察发现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上集中发力,抓好整改落实,加强分类处置,强化督查督办,建立成果运用台账管理制度,做到有据可查,为追责问责提供依据。要注重推进预防治本,对反馈问题要举一反三、综合分析,及时堵塞制度漏洞、完善制度藩篱、扎紧制度笼子,不断提升基层执政能力和治理水平。
三、学思践悟,统筹结合,铸造忠诚干净担当队伍。学习贯彻的过程就是看齐的过程。学习贯彻《意见》推动党委巡察工作,要同推进“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结合起来,同党建“整区推进”工作结合起来,同农场改革、攻坚脱贫、绿色发展结合起来,做到同党委中心工作一起谋划,共同推进,互相促进,促使党员干部在干中学,学中干,凝聚正风肃纪正能量,发挥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活力。要严把干部“入口关”,严守干部“教育关”,严格干部“纪律关”,铸造一支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动真碰硬、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
管理区党委将在推动巡察工作上做到战略上一体谋划、工作上一体部署、制度上一体规范、成果上一体运用、队伍上一体建设,真正使巡察监督成为政治看齐之巡、警醒教育之巡、整肃立规之巡,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
中央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建立市县党委检查制度的意见》,对促进市县检查工作的标准化、健康发展,建立检查监督的三维网络模式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检查检查机构应当把学习和实施《意见》作为实施新修订的检查工作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准确把握精神本质,全面推进市县检查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延伸到基层。
1、深刻认识市县党委建立检查制度的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内监督要纵向到底,必须传递压力。市县要建立检查制度,有效解决基层打虎拍蝇问题,夯实基础。十八届党中央建立市县检查制度作为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大创新措施,在党内监督条例和新修订的检查工作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市县检查制度,并专门发布了《意见》作为配套制度,充分体现了对检查工作的高度重视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坚定决心。各级检查机构和党员干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认识建立检查制度的意义,不断增强做好检查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建立检查制度是加强基层党领导,提高基层党组织执政能力的现实需要。基层党组织是党的一线指挥部加强检查监督,是坚持党的政治领导,及时发现和促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四意识不强,落实中央部署不坚决、不到位、领导小组成员不团结等问题,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
建立检查制度是加强基层党建设、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的现实需要。党的工作最坚实的基础在于基层,最突出的矛盾也在于基层。我们必须把基层奠定基础作为长期计划和基本举措,努力使每个基层党组织成为一个强大的战斗堡垒。加强检查监督,是抓住党的建设的政治要求,及时发现和促进基层党组织党的政治生活不严重,组织生活制度不完善,不及时转变,发展党员
建立巡察制度,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夯实基层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现实需要。开展政治巡察,把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到基层,使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是《意见》提出的明确要求。加强巡察监督,就是要在政治定位上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真正把“严”的标准和“治”的理念、全面从严治党的压力和责任传导到基层,打通全面从严治党的“最后一公里”,促进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建立巡察制度,是提升基层治理水平、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础在基层。加强巡察监督,就是要着力发现并及时纠正基层体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工作不扎实、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督促各级党组织加强对共性、倾向性问题的综合分析和专项治理,举一反三、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构建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良好机制,不断提升基层治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建立巡察制度,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现实需要。民心是最大的政治。相对于“远在天边”的“老虎”,群众对“近在眼前”的“蝇贪”感受更为真切;“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它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加强巡察监督,就是要直面基层、深入群众,及时发现和推动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和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受益感,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二、准确把握内涵任务,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察
《意见》严格尊崇党章,与党内监督条例、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相衔接,与新修改的巡视工作条例相一致,紧紧把握基层党内监督的特点和规律,对巡察工作总体要求、职责任务、监督质量、机构队伍、组织领导等作出明确规定,充分体现了依纪依规、紧贴实际、突出重点的原则,为深化政治巡察提供了制度保障。
把握总体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巡察监督是党内监督,最根本的政治任务就是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意见》围绕“总体要求”,在阐述市县巡察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指导思想的同时,对巡察工作提出总体要求,为规范有序开展巡察提供了重要遵循。开展巡察工作,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贯彻“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新发展理念,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尺子,坚定政治方向、坚持问题导向、坚守价值取向;必须用政治统领巡察各环节、全过程,保持政治定力、落实政治责任、确保政治效果;必须立足全局看巡察、着眼全局谋巡察、服务全局抓巡察,着力推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贯彻落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县委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安徽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安庆市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县委实行巡察制度,建立巡察机构,实现巡察全覆盖,确保县委一届任期内对巡察对象至少巡察一遍。
第三条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省委巡视工作部署和市委、县委巡察工作安排,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巡察工作在县委领导下,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巡察工作纳入全县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接受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建立县委会定期研究巡察工作、县委“五人小组”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制度,实行县委负主体责任、巡察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等支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县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县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巡察办”),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组织部长担任,成员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有关负责同志和县委巡察办主任组成。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县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县委巡察办的职责:
(一)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县委、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负责与市委巡察办日常联络,向市委巡察办和县委报送工作规划、工作总结和工作信息等;
(七)办理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县委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巡察组由组长、副组长和有关方面工作人员组成。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巡察组组长、副组长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建立巡察人才库并实行动态管理。选配熟悉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政法等业务或相关领域的优秀专业干部入库。每轮巡察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巡察人才库中抽选参加人员。
建立后备干部和年轻干部到巡察机构挂职锻炼机制。
第十二条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察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十四条巡察组实行组务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组内重要事项。
巡察组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负责与县委巡察办及相关部门的日常联系,沟通协调相关事宜,配合组长、副组长做好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切实把发现问题作为衡量巡察机构工作成效的最重要标准,考评结果作为表彰奖惩、提拔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巡察工作专项经费,由县财政纳入预算,专款专用。
第三章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七条县委巡察组的巡察对象和范围是:
(一)县直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县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县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乡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五)县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对象。
第十八条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县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九条县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
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条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县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二十三条巡察期间,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可以将被巡察单位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检监察组织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巡察工作开展前,应提前5个工作日公开预告巡察的单位、时间、任务、内容和工作方式,通知被巡察单位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应当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了解工作。
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七条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八条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委决定。
第二十九条县委“五人小组”会议应当及时听取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
县委“五人小组”会议材料应当及时报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条巡察组应当在县委“五人小组”会议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察组将巡察的有关情况通报县委和县政府有关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
近日,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于推动市县巡察工作规范健康发展,构建巡视巡察监督立体网络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巡视巡察机构要把学习贯彻《意见》作为贯彻新修改的巡视工作条例的重要内容,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全面推进市县巡察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深刻领会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内监督要纵向到底,压力必须传导下去,市县要建立巡察制度,有效解决基层“打虎拍蝇”,夯实基础。十八届党中央把建立市县巡察制度作为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大创新举措,在党内监督条例和新修改的巡视工作条例中均对市县巡察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并专门印发《意见》作为配套制度,充分体现了对巡察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坚定决心。各级巡视巡察机构和广大党员干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理解建立巡察制度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做好巡察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建立巡察制度,是强化基层党的领导、提高基层党组织执政能力的现实需要。基层党组织是党的“一线指挥部”,领导力发挥如何,直接关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加强巡察监督,就是要在政治高度上坚持党的领导,及时发现并推动解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四个意识”不强,贯彻中央部署不坚决、不到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团结等问题,切实增强基层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到实处。
建立巡察制度,是加强基层党的建设、促进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的现实需要。党的工作最坚实的基础在基层,最突出的矛盾也在基层,必须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长远之计和固本之举,努力使每个基层党组织成为坚强战斗堡垒。加强巡察监督,就是要在政治要求上抓住党的建设,及时发现并推动解决基层党组织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组织生活制度不健全,换届不及时、发展党员不规范,党员教育监督和管理服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使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得到更好发挥。
建立巡察制度,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夯实基层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现实需要。开展政治巡察,把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到基层,使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是《意见》提出的明确要求。加强巡察监督,就是要在政治定位上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真正把“严”的标准和“治”的理念、全面从严治党的压力和责任传导到基层,打通全面从严治党的“最后一公里”,促进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建立巡察制度,是提升基层治理水平、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础在基层。加强巡察监督,就是要着力发现并及时纠正基层体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工作不扎实、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督促各级党组织加强对共性、倾向性问题的综合分析和专项治理,举一反三、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构建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良好机制,不断提升基层治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建立巡察制度,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现实需要。民心是最大的政治。相对于“远在天边”的“老虎”,群众对“近在眼前”的“蝇贪”感受更为真切;“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它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加强巡察监督,就是要直面基层、深入群众,及时发现和推动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和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受益感,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准确把握《意见》内涵和任务,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察
《意见》严格尊崇党章,与党内监督条例、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相衔接,与新修改的巡视工作条例相一致,紧紧把握基层党内监督的特点和规律,对巡察工作总体要求、职责任务、监督质量、机构队伍、组织领导等作出明确规定,充分体现了依纪依规、紧贴实际、突出重点的原则,为深化政治巡察提供了制度保障。
把握总体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巡察监督是党内监督,最根本的政治任务就是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意见》围绕“总体要求”,在阐述市县巡察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指导思想的同时,对巡察工作提出总体要求,为规范有序开展巡察提供了重要遵循。开展巡察工作,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贯彻“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新发展理念,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尺子,坚定政治方向、坚持问题导向、坚守价值取向;必须用政治统领巡察各环节、全过程,保持政治定力、落实政治责任、确保政治效果;必须立足全局看巡察、着眼全局谋巡察、服务全局抓巡察,着力推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贯彻落实。
把握职责定位、明确监督任务,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察。巡察是政治巡察,不是业务巡察。《意见》明确了巡察监督任务,对政治巡察的职责定位、对象范围、监督内容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市县党委在一届任期内实现巡察全覆盖。开展巡察,必须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着力发现和推动解决基层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突出问题,切实发挥巡察监督利剑作用。要结合基层特点,着力发现侵吞挪用、克扣强占惠民资金尤其是扶贫资金等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不作为、乱作为、妄作为、胡作为等脱离群众问题,以及“雁过拔毛”“村霸”等“微腐败”问题,增强从政治上观察、分析、归纳问题的能力,发挥巡察政治“显微镜”和“探照灯”作用。
提升巡察监督质量、发挥标本兼治作用,确保巡察持久生命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是衡量巡察成效的重要标准。《意见》强调“确保监督质量”,重点从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监督重点、加强工作创新、注重成果运用、坚持依规依纪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要强化问题导向,敢于坚持原则、较真碰硬,紧盯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善于发现问题、如实报告问题、推动解决问题,使巡察真正成为基层党内监督的“前哨”、发现问题的“尖兵”、从严治党的“利剑”。要强化工作创新,紧贴本地区经济、社会、文化、地域等特点,针对熟人社会、对村巡察等难点问题,积极创新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探索符合基层实际、群众容易接受的工作方法,提高巡察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强化成果运用,严肃反馈问题,强化巡察整改,抓好移交办理,确保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发挥标本兼治作用。要严格依纪依规开展工作,坚持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逐步构建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巡察制度体系,确保巡察工作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
加强自身建设、健全机构队伍,为巡察发展奠定组织基础。巡察工作直接面对群众,对巡察干部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作风要求更高。《意见》要求“健全机构队伍”,重点从巡察机构设置、职责任务、人员配备、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各级党委要加强巡察机构建设,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察组,细化职责、明确要求。要选好配齐干部,严把“入口关”,切实把党性强、作风好、讲原则、敢担当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巡察岗位,坚决防止照顾性安排;强化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巡察干部政策水平、履职能力,把巡察岗位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要严格管理监督,坚持严管就是厚爱、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加强巡察机构党组织建设,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深入开展向李泉新、张风顺同志学习活动,树立忠诚干净担当的优良作风。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为巡察工作提供坚强政治保障。省市县党委落实好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是巡察工作的重要保障。《意见》围绕“加强组织领导”,重点从省区市党委加强领导、市县党委承担主体责任、被巡察党组织积极配合、上级巡视巡察机构对下级巡察工作督导检查等方面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省市县党委推进巡察工作的职责和任务。省区市党委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整体规划、作出统筹部署,及时解决巡察工作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重点问题。省区市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坚持巡视巡察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建立健全巡视巡察联动机制。市县党委要落实好推动本地区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及时制定规划,定期研究工作,实行市县党委书记专题会听取巡察汇报材料向上级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备制度。
坚决贯彻《意见》部署和要求,确保巡察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截至目前,全国市级党委已全部开展巡察工作,94.8%的县级党委建立了巡察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已对15.5万个党组织开展了巡察监督,发现并推动解决了一批基层党组织存在的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突出问题,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监督优势。实践证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有利于提高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有利于完善“上下联动、全党一盘棋”的巡视巡察监督格局。省、市、县党委要坚决贯彻《意见》新精神新部署新要求,积极有序推动巡察工作。
深入学习宣传。要结合贯彻新修改的巡视工作条例,加强对学习宣传《意见》的组织领导,把《意见》作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广大党员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增强做好巡察工作的责任感和接受巡察监督的自觉性。
全面贯彻执行。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意见》,为巡察监督深入开展营造氛围、创造条件。纪检机关、组织部门等要按照《意见》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形成党内监督合力。市县巡察机构和巡察干部要认真执行《意见》,严格按照巡视工作条例和《意见》开展工作。
健全制度机制。省区市党委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规范市县巡察工作的实施办法,督促市县党委细化巡察流程,建立与相关机构和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逐步构建省、市、县三级巡视巡察工作制度体系。
加强监督检查。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对省区市党委推进巡察工作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省区市党委巡视机构要将《意见》执行情况纳入对市县党委的巡视内容;上级巡视巡察办公室要对下级落实《意见》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指导,坚决维护党内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建立州(市)、县(市、区)党委巡察制度的意见》(云发〔2016〕29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州(市)、县(市、区)党委巡察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办发〔2017〕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昭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四个意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政治巡察,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进改革、促进发展,推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建设和纯洁性建设。
第三条市、县区党委建立巡察制度。市、县区党委是巡察工作责任主体,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市、县区党委建立专职巡察机构,负责对本地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第四条巡察工作是政治巡察,是党的巡视工作的延伸和补充。巡察工作遵循巡视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按照巡视工作的内容、范围、方式、权限和程序开展工作,承担与巡视工作同等的责任,执行巡视工作的纪律。
第五条巡察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上下联动;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市、县区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市、县区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同级纪委、组织部联系负责同志和巡察办主任担任。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的纪委副书记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接受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同时加强对县区党委巡察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党中央、省委和同级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负责对同级党委巡察工作的领导;
(三)研究提出同级党委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四)听取巡察工作汇报,向同级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五)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六)对巡察组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办理巡察工作的有关事项;
(八)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九)配合做好上级党委巡视有关工作。
第八条健全完善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规则,落实会议制度。
建立市、县区党委会研究巡察工作制度。党委会应及时听取巡察工作汇报,研究巡察工作制度建设、工作规划、年度工作等重大事项。
建立党委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制度。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的党委书记专题会议在每轮巡察工作结束后20日内召开,由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部长参加,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列席,党委办公室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记录,人员相对固定。
建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决策部署精神,研究贯彻意见;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巡察发现的问题,审定巡察反馈意见。会议召开时间由领导小组组长确定,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的会议在每轮巡察工作结束后10内召开。根据工作需要,纪委、组织部相关室(科)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三章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市、县区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巡察办”),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作为市、县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纪委,纳入市、县区党委工作机构限额管理。市巡察办按7人设置,县区巡察办按3-5人设置,人员由同级党委统筹安排解决;市委巡察办主任、副主任分别兼任市委巡视联络办公室主任(正处级)、副主任(副处级)。县区巡察办主任、副主任分别由正科级、副科级领导干部担任。
市委巡察办加挂市委巡视工作联络办公室牌子,承担巡视的协调配合、服务保障、整改落实、信息处理等工作。
第十条巡察办的职责:
(一)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调查研究、制度建设、服务保障等工作;
(四)对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及巡视巡察移交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负责巡察工作信息处理和新闻宣传工作;
(七)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配合做好上级党委巡视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加强巡察组建设,选优配强巡察干部。市委成立7个固定巡察组,县区党委成立3-5个巡察组。县区应逐步建立有编制、职数的巡察组,保证巡察工作的质量和连续性。
市委巡察组组长由正处级领导干部担任,副组长、巡察专员由副处级领导干部担任;县区委巡察组组长由正科级领导干部担任,副组长由副科级领导干部担任。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实行一次一授权。
每个巡察组原则上固定2名专职巡察干部(组长或副组长1名、联络员1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干部或者有相应工作经历的人员比例不少于50%。
有计划地选派优秀年轻干部、新任领导干部以及后备干部参加巡察工作。
第十二条市委建立60人左右的巡察人才库,县区委建立40人左右的巡察人才库。人才库由巡察办商同级党委组织部建立,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政法和其他业务部门选取政治素质好、熟悉党务工作、业务能力强、敢于和善于发现问题的干部进入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补充。
第十三条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严格标准条件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整。
对巡察办主任、巡察组组长的任免情况,应报上一级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范围和内容
第十五条市、县区党委应按照中央和省委要求,在一届党委任期内实现巡察全覆盖。
第十六条市委巡察对象和范围为县区党委和人大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本级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和本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市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市委对县区党委巡察,可以延伸到县直部门和乡(镇、街道)。
县区党委巡察对象和范围为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大(人大工委)、政府(办事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本级党委工作部门和政府部门、人民团体以及本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七条巡察组主要对巡察对象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重点是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情况,着力发现巡察对象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结合地方、部门工作实际,对涉及民生、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解,推动问题解决。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市、县区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巡察全覆盖要求,研究、谋划、部署好本级巡察工作。每轮巡察时间根据工作任务确定。
第十九条通常情况下,市委对县区、市直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巡察时间为1个月;县区党委对乡(镇、街道)、县区直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巡察时间为20天。每轮巡察时间可根据巡察工作任务适当延长或者缩短。
第二十条每轮巡察应严格按照准备、进驻动员、了解、形成成果、反馈意见、督促整改的工作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准备阶段。
(一)巡察办应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本轮巡察任务安排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制发巡察工作通知;
2.协调纪委、组织、审计、检察等部门向巡察组介绍情况;
3.向巡察组、被巡察地区(单位)开列巡察准备工作清单,起草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动员部署会讲话稿、巡察组组长巡察动员讲话稿(通稿)、巡察办负责同志讲话稿;
4.协调新闻报道及巡察事项公示公开事宜。
(二)巡察组应完成以下工作:
1.拟定巡察工作方案,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与被巡察地区(单位)联系,成立巡察工作协调联络机构,安排进驻开展工作和基本生活保障等事宜。
第二十二条进驻动员阶段。
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召开见面沟通会。向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通报巡察工作的任务安排、有关要求等。巡察组全体成员参加。
(二)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会议议程为:巡察组组长作巡察工作动员,巡察办领导代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要求,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表态。会议由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党组织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及纪委、组织部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所属部门、下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干部群众(职工)代表列席会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汇报会,听取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关于“三大问题”(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从严治党不力)以及“六大纪律”(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方面的情况汇报。
第二十三条了解阶段。巡察组主要通过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受理信访举报、查询有关个人报告事项等方式大量获取问题信息,经组务会研究后,确定重点了解的事项,进行深入了解,获取事实和证据。
第二十四条形成成果阶段。巡察组根据发现的问题,汇总梳理形成巡察报告,通过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汇报;根据巡察了解的涉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性质、程度,按照“进一步了解关注”“了解关注”“参考”3类提出问题线索处置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移交同级纪委、组织部、相关部门或者被巡察单位。
第二十五条反馈意见阶段。巡察组在被巡察地区(单位)召开反馈会(参会范围比照动员会)。巡察组负责同志严格按照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反馈意见向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反馈,巡察办负责同志代表巡察工作领小组就整改工作提要求,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作表态发言。
反馈会前,巡察组组长、副组长、联络员和巡察办负责同志向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个人反馈意见。
向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的反馈意见均应当场签收。
第二十六条督促整改阶段。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根据巡察反馈意见,研究制定整改落实方案,明确责任时限,组织实施整改,并于巡察意见反馈之日起,2个月内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巡察办要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第二十七条巡察组进驻动员、反馈巡察意见、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完成整改工作3个环节,均应以党内文件形式进行通报,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八条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本级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市委可在本市范围内,整合巡察人才资源,组织县区巡察组交叉开展巡察工作。交叉的方式以巡察人员交叉、补充为主,派出巡察组的主体仍为本县区党委。
第三十条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不对被巡察地区(单位)的事务作个人表态。
第三十一条按照保密、高效、严格管理的原则,市、县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巡察工作需要,制定巡察工作保障方面的规定。开展巡察工作期间,巡察组原则上实行集中办公、统一管理。
第七章成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巡察成果以巡察报告、专题报告、综合材料、问题线索等形式体现,作为派出巡察的党委议事决策、处理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执纪审查,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和依据。
巡察发现涉及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报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向纪委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移交;涉及被巡察地区(单位)管理的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向有管辖权限的纪检部门移交;涉及选人用人方面的问题,移交有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各项移交均应完善交接手续。
巡察发现涉及上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由同级纪委按照有关规定报送上级纪委。
第三十三条党委书记在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巡察情况汇报时的讲话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汇报材料,应在会议召开后10日内报送上级党委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部门对巡察反馈意见和移交事项,要优先办理并及时反馈。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对巡察组反馈的意见建议,要及时落实整改,并在2个月内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巡察办要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第三十五条将巡察发现严重问题情况和按照要求落实整改工作情况纳入本地区年度综合考核、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明确扣分标准和方式,总分值为2-3分。
第八章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六条运用“巡视巡察工作数据管理系统”“巡视巡察发现问题线索管理系统(含单机版)”,实现巡视巡察数据信息互通互联,为完善巡视巡察监督网络格局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十七条管理系统运用应贯穿巡察工作全过程。巡察办应明确专人负责系统管理和维护、负责对上下级数据的连接,协调本级各巡察组数据的录入、接入工作。巡察组应固定人员负责系统运用和管理工作。
市、县区党委和政府应保障巡视巡察系统运行所需设施、设备。
第三十八条在市、县区党委或者政府门户网站和本级纪检监察网开设巡察工作专栏,公开巡察工作事项,宣传报道巡察工作。
第九章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九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强化对巡察干部的教育、培训、监督和管理。对巡察工作开展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纪检监察、组织、政法、审计、信访等机关、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服从组织安排,消极对待巡察工作的;
(二)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三)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四)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五)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三条被巡察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落实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被巡察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派出巡察组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上级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县区党委应根据省委《关于建立州(市)、县(市、区)党委巡察制度的意见》《州(市)、县(市、区)党委巡察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及本实施细则,制定本级巡察工作相关配套制度,规范本县区巡察工作。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共昭通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昭通市委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昭办通〔2016〕4号)同时废止。我市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