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语

行政事业单位定期轮岗制度4篇(行政事业单位定期盘存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定期轮岗制度4篇(行政事业单位定期盘存制度)


第一篇: 行政事业单位定期轮岗制度

  第一条为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高素质复合的人才队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作轮换的范围包括经营单位内部、公司部门间、各部门与经营单位之间、经营单位之间的轮换。

  第三条各子公司或部门安排员工进行工作轮换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的人力资源发展规划;

  有利于提高员工的综合能力,做到量才适用;

  管理层的轮换建立在年终考核结果的基础上,遵循有利于提高其综合素质的原则,着重培养经理人员的综合管理能力。

  第四条各部门应结合本部门的人力资源发展规划,每年按以下比例安排员工进行轮换:

  按3%~5%的比例对现有专业人员进行轮换;

  按10%~15%的比例对中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工作轮换。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两类员工应参加工作轮换:

  第一类,在外协、采购、广告、财务、营销、人事、劳资、资金结算等重要岗位工作满三年的员工。

  第二类,大学本科以上,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管理经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上进心,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员工。

  第六条每年12月初,进行下年度的工作轮换安排。专业人员的轮换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工作轮换自我申请表》。集团总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总监审批;经营部门由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审核,总经理审批,报人力资源备案。

  第七条每年12月初,人力资源部与各部门拟定参加轮换的工作人员名单。其中,各经营部门将工作轮换名单报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八条进行工作轮换的员工由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员工工作轮换登记卡》,记录员工的基本情况、优缺点、轮换期间工作、培训情况、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九条工作轮换的具体操作按内部调动形式进行,审批手续按内部调动程序执行。

  第十条每年由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针对本单位轮换员工情况,做好轮换计划,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对安排轮换的员工,根据其培养方向及集团的发展需要,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安排其相关工作。向管理方面发展的员工以安排行政管理、企划、品牌管理、营销管理、科技管理、生产管理等工作为主;向技术方向发展的员工可以一安排产品开发、品质管理、设备管理、工艺等工作为主。条件成熟时可安排到市场营销队伍中进行训练。

  第十二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有关员工进行跨部门、跨单位的工作轮换。

  第十三条各单位、各部门必须密切配合轮换工作,指定专人对轮换人员进行工作指导及考核。在符合轮换原则的基础上,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拒收。

  第十四条参加工作轮换的员工必须遵守新单位的工作纪律,服从新单位主管的管理,接受考核,新单位主管将考核结果记录在《员工工作轮换登记卡》,作为奖惩、培训、晋升、轮换的依据。

  第十五条对工作轮换的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主要考核其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发展潜力、工作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种。其直接主管对考核结果负责,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每次考核结束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其所在单位与轮换员工进行面谈,评价其优势与不足之处,商讨改进方案并提出培训建议。

  第十七条对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为C或D者,可根据所在单位意见,安排其调岗、培训或降职。

  第十八条公司各单位及开发中心应积极对轮换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以适应新工作的要求,培训结果记录在《员工工作轮换登记卡》上。

  第十九条由人力资源委员会、人力资源部和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共同组成工作轮换管理体系,负责轮换工作的运作与管理。

  第二十条人力资源部在部门总监的领导下,负责公司总部员工轮换工作的安排、管理、培训和考核;负责对各单位轮换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负责对跨单位轮换的.审批等。第二十一条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轮换员工工作的安排、管理、培训和考核等。

  第二十二条每年11月底,人力资源部及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向人力资源委员会提交上年度轮换工作总结,接受人力资源委员会底考评,考评结果列入年度考核中。第二十三条本年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 行政事业单位定期轮岗制度

  第一条为了培养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队伍,增强政府机关活力,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实行职位轮换制度。职位轮换,又称轮岗,指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轮岗的重点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轮岗必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四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五年以上,原则上要实行轮岗,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年限。

  国家公务员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第五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轮岗按以下办法进行:

  国务院工作部门担任司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不同司局室之间轮岗;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可以在司局室内不同处之间轮岗,也可以根据需要在不同司局室之间轮岗。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工作部门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部不同处室之间轮岗。

  地、市政府工作部门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部不同科室之间轮岗。

  县乡两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公务员轮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公务员轮岗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六条担任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轮岗范围、年限及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及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轮岗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进行离岗审计。

  第八条政府工作部门应在每年度末,将本年度轮岗情况,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应当服从轮岗的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轮岗决定直接办理任免手续。

  第十条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轮岗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 行政事业单位定期轮岗制度

  一、总则

  (1)为适应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变化,加强部门与岗位之间的横向沟通,挖掘和培养员工的潜力和技能,培养复合型人才,特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51社保全体员工。

  二、定义

  指员工在同一部门不同工作岗位上进行有计划的调换职位任职的行为。

  三、适用范围

  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进行轮岗:

  (1)在原岗位任职满1年以上;

  (2)在原岗位绩效评定S、A级的员工才具有调岗资格(绩效级别:S/A/B/C);

  (3)符合新岗位任职资格条件。

  四、轮岗实施办法

  4.1职责分工

  (1)用人部门负责:根据部门业务情况、员工情况和意愿制定年度轮岗计划并组织落实;

  (2)人力资源部负责:初审部门年度轮岗计划,判断业务和员工是否适宜落实轮岗。

  4.2轮岗前沟通

  (1)沟通内容:人力资源部与用人部门充分沟通了解涉及轮岗的岗位和人员情况;了解轮岗人员对轮岗的接受及认知程度;理解轮岗的意义和目的;轮岗人员的优势与不足;轮岗后的发展方向和计划等;

  (2)沟通效果:让轮岗人员可以充分愉快的接受轮岗安排,减少硬性安排带来的阻力;

  (3)沟通要求:沟通要求是保密,避免前期员工知道将会被轮岗而不愿意离开造成的消极配合、拖延滞后,或者在离开现有岗位前的时间内“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等。

  4.3实施工作交接

  (1)工作交接清单

  在公布轮岗方案后,被轮岗方需要制定并提交工作交接清单、资料清单,目前进展中工作移交,包含目前进展程度、目标结果、相关人员工作分配,工作中的注意事项等。

  (2)实施并行工作制

  即现任人与继任者需要并行工作一段时间,时间为一个月。通过并行工作,使继任者能在现任者帮助下迅速了解工作内容及人员状态,而且保证工作决策不会出现影响。

  (3)并行工作制具体内容

  原岗位工作负责人详细列出完成岗位工作所具备的经验与技能;

  由原任职者对继任者采取教授式或继任者自学等培训方式;

  根据工作交接清单,对岗位工作环境和作用,业务流程与目前状况,业务手册指导工作的开展等进行培训;

  提供考核标准和信息,并反馈给人力资源部;

  轮岗岗位的上级对原任职者和继任者,在教授程度和效果上对其考评,作为当月绩效成绩的一部分;

  培训结束后,也要与原任职者保持沟通,就出现的新问题咨询原任职者。

  4.4跟进并评估轮岗效果

  (1)对轮岗人员、原任职人员进行轮岗绩效评估跟踪;

  (2)轮岗绩效评估在轮岗后3~6个月进行;

  (3)人力资源部、用人部门对轮岗人员进行评估分析,判断是否继续胜任。

  五、激励

  5.1薪资

  (1)同职级轮岗:薪酬标准维持原标准,按新岗位工作考核绩效进行考核;

  (2)升职级轮岗:考虑职业生涯发展或培养需要,可执行原薪酬标准,若轮岗变成调动,在3~6个月职位胜任期后经考核合格可按照新岗位的薪酬标准;

  (3)降职级轮岗:若公司根据员工考核情况,进行降级轮岗的,一般执行新岗位的工资标准;

  (4)轮岗期间员工以新岗位工作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与工资挂钩。

  5.2个人发展

  公司在职务职级晋升、薪资调整、培训等方面优先考虑具有轮岗经历的员工,并根据轮岗员工的轮岗经历和工作表现,在晋升考核、内部竞聘时给予一定加分。

  六、附则

  (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四篇: 行政事业单位定期轮岗制度

  一、日常工作规范

  1、每日按时完成相关记录以及台账。如:考勤记录、离岗记录、交接班记录、会议记录、进销存台账(要求:适时准确,日结日清)

  2、每日按时上报发送日销售短信息。

  3、每月3号前上报库存盘点报表、固定资产盘查表。

  4、按时上班不迟到早退,不得随意离岗。如有请假提前三天写请假条申请。如有离职提前二个月打离职申请报告。不可缺勤矿工,因旷工造成损失则视其情节严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5、穿工作服化淡妆上岗,女性长发的扎马尾辫上岗。

  6、上班在岗讲究个人形象不可东倒西歪靠椅货架,在店里吃零食、吸烟。不可在卖场接听私人电话。不得在卖场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7、不允许带未成年人在店里逗留玩耍。

  8、顾客进店应立即放下手中的事情积极主动热情接待。

  9、认真完成交接班交接手续双方必须签字确认。

  10、讲究团队精神,以集体利益为重不与同事闹是非。积极完成上级领导以及店长布置下达的各项任务,不得推诿拖拉。工作认真负责有担当,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有错就改,不可推脱责任为之辩解。

  11、打样后关闭电源,锁好保险柜,大门上锁不漏锁,开启保安系统布防,做好防火防盗工作,责任到人到柜组。

  12、在没有顾客光临的情况下,适时整理打扫卖场地面、收银台、货架及随时做好接待工作。

  13、新款到货及时做好出样陈列。

  14、店里获知信息,应及时当班当日上报。信息包括合作单位以及一切和公司利益有关的相关信息。如因未及时上报造成损失,责任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15、用餐时长30分钟以内,可以在休息室用餐,每次用餐人数1人,店内需留下足够营业人员,可维持正常营业。

  11、交接班时做到:交接清楚,货款相符,签名负责。

  12、不准提前更衣下班及提早关门停止售货。

  13、商品入柜、退货及售出必须按照商品名称、编号、证书号、克重等明细登帐,因工作失责少登记漏登记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处50元———500元罚款)。

  14、私人物品、私人的包裹和其他物品应放在更衣箱内保管,严禁带入店堂,与柜台商品相同的物品不得带入店内;

  二、货品及现金管理

  1、货品损坏,明确责任人后由责任人按货品单价六折赔偿,不明确责任人明确责任班组后由责任班组组员按货品单价六折均价赔偿。

  2、货品遗失,明确责任人后由责任人按货品单价六折赔偿,不明确责任人明确责任班组后由责任班组组员按货品单价六折全款各自赔偿,因交接班工作失责,出现交接手续不清无法明确责任班组的情况下,由所有工作人员按货品单价六折全款各自赔偿。

  3、收银人员因失责少收款(少刷卡)、漏收款(漏刷卡),明确责任人由责任人按损失金额赔偿,不明确责任人柜组组员按损失金额平均赔偿。如收到假币明确责任人由责任人赔偿,不明确责任人由组员平均赔偿。

  三、柜组组长岗位职责

  1、负责本柜组人员考勤,监督管理组员按时出勤打卡。

  2、监管本柜组当班的工作当班完成不拖延不推诿。

  4、组长负责本柜组人员分工及团队协作,如迎宾、接待、商品主推人、辅助协作人、开票收银人等。

  3、组长应设立资金帐目、现金帐和销售明细帐,作到日清日结,如实登记发生的每一笔业务,作到帐实相符,收支平衡。

  4、组长监督管理金库钥匙、柜台钥匙由专人保管,责任到人。

  5、组长负责店铺所有记录的保管如:商品入柜单、出柜单、销售凭证、顾客资料、库存盘点记录、固定资产盘点记录、人员考勤表、交接班记录等,做到按月汇总存档。

  四、店员岗位职责

  1、货品陈列、出样。

  2、柜台、货架、地面、橱窗玻璃、镜面等环境卫生。

  3、营业前换好制服,淡妆上岗。

  4、认真准确掌握商品进、销、存,核实柜内商品与帐目相符。工作交接必须签字完成。

  5、不断学习进取,提高专业知识,熟悉商品。热情接待顾客,熟练介绍商品。

  6、对店内商品、办公用品、固定资产及一切硬件和软件负责。

  7、开发新顾客,维系老顾客,增进客情关系,跟进推广产品。

  8、服从领导安排,完成各项记录,当日工作当日清。

  五、保安岗位职责

  1、保护财产安全———重中之重。

  2、具有敏捷的洞察力,发现可疑情况应理性处理。

  3、店内硬件维护,确保各项硬件正常工作。如:电源、照明、网络、保安设备等,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4、对店内销售及非销售外出商品及其他物品进行监督管理。

  5、排除一切安全隐患,如防火、防水、防电、防偷窃等。

成语首拼